法律论文: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主体法律认定

更新时间:2024-11-08 09:40: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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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主体法律认定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随着世界各国均掀起了人工智能的研发热潮,

智能汽车的研发与试验也在不断进行,我国在智能汽车方面的研发工

作亦如火如荼的展开。但我国在针对智能汽车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多

为政策性文件,并无法律法规颁布;在文件的类型上,多为智能汽车

生产与发展的政策和对于智能汽车行驶公共道路的标准,并无对智能

汽车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无论是美国的《自动驾驶法案》还是德国

的《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都对智能汽车相关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进行规定,并对政府对智能汽车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各个阶段的

监管进行了规定。尤其是德国《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直接通过对

德国《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的修订,建立起一个完整的以责任主体

的权利义务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我国未来对于智能汽车侵权责任进行

立法是大势所趋,确定合适的侵权责任主体,对于判断法律行为、确

定法律关系和解决侵权纠纷来讲是首要前提,也是无法回避之问题。

一、智能汽车驾驶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智能汽车驾驶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比较法考察

1、德国法律对智能汽车驾驶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德国《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是德国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对智能汽

车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以原有的德国《道路交通法》为基础,以智

能汽车为主要内容,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德国《道路交通法》中不适用

于智能汽车的部分予以修订。德国立法机关对《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

案》予以高度重视,在立法筹备方面做了大量的准备,在学者研究和

法律机构调研方面均做了大量工作,德国联邦交通研究所在2012年

发布了《机动车智能化的法律后果》的调研报告,对智能汽车(报告

中称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问题和智能汽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的

许可和监管的评估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述。同时,对根据德国《道路

交通条例》规定的驾驶员注意义务、德国《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机动

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和驾驶员的过错责任规则、以及德国《缺陷产品

责任法》产品安全标准进行针对性地论述。以上问题均为确定智能汽

车侵权主体乃至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亦体现了德国立法机关对智能

汽车的特殊性有着一定的认识。

......................

(二)智能汽车驾驶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学说评价

国内对智能汽车驾驶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学说的不同观点,起初源

自智能汽车本身在侵权纠纷中的法律定位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的主体为侵权人,那么智能汽车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

人的范畴则饱受争议,关键在于对智能汽车的法律定位。学界对智能

汽车的法律定位有如下学说:

第一,侵权工具论(客体论)。此观点为学界主流观点。该种学说认

为智能汽车只是一种侵权人的侵权工具。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当今

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处于一种低端的水平,即距离完全自动化的人工

智能时代相处甚远。在当前弱人工智能时代时人工智能仍然为一种

“工具”,不应作为法律责任主体。人工智能仅仅是为人类服务的工具,

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将其视为民事客体。笔者

认为侵权工具论将智能汽车视为民事客体,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

体资格,在智能汽车未完全实现自动化或者仍然处于人类故意控制而

达到某种违法目的的智能汽车的案件是具有说服力的。

第二,有限人格论。该种学说认为智能汽车作为一种人工智能的产品,

应当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产品因为其

自身有着行为能力,可以作为一个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

因为其所进行的行为是通过数据、程序与算法完成的,与人类所进行

自我意识做出的行为不同,故其在法律上要受到限制,即拥有有限的

法律人格。笔者认为该种说法虽然可以解决一部分侵权问题,但是智

能汽车的法律人格如何授予,与自然人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都需要

合理解释,而且与当今法律规定大不相同,所以仅有一小部分学者主

张这种观点。

.............................

二、智能汽车设计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智能汽车设计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比较法考察

时至今日,国外并无直接将智能汽车设计者作为主体的法律,但从相

关智能汽车法律上看,将设计者作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立法趋

势已日趋明显。欧洲的人工智能发展日益迅速,在医疗、教育等各个

方面都开始使用机器人,所以建立一个机器人的民法规则呼声日高。

欧洲议会于2016年5月31日通过《就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向欧盟委

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报告草案》(以下简称《机器人草案》),揭开了

对机器人进行立法的序幕。2017年2月16日,欧洲议会通过投票表

决通过《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以下简称《机器人法规》),这

也是全世界第一个以机器人为对象的立法决议,具有重大意义。虽然

《机器人草案》和《机器人法规》并不是直接针对智能汽车进行的立

法,但笔者认为二者均对人工智能的道德规制、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

进行了规定,对智能汽车未来立法有着可供借鉴的内容,因此对其进

行论述。在《机器人法规》中明确规定“该决议议案希望在机器人设

计师、生产商和用户之间实施这些法律”,“建立机器人工程师的行为

准则、研究伦理委员会的行为准则以及设计师和用户的一套模型许可

证”,“如果一个机器人造成了任何可以追溯到其设计或生产的损害一

一例如机器人算法中的一个错误导致的伤害行为一一设计者或生产

者应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未来欧洲国家对智能汽车设计者的立

法在不违背《机器人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手段将智能汽车设计

者作为侵权主体,从而将其纳入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体系之中。

.........................

(二)智能汽车设计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学说评价

智能汽车设计者是否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主体这一问题,学界观点分

为两种:

第一,肯定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智能汽车领域具有极大的专业

性,因此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者在这类产品责任中会突出地表现出来,

也应当成为责任主体。只有在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设计者和生产者合二

为一,其既是设计者也是生产者时,则以生产者的身份就足以承担全

部责任。也有一些学者从智能汽车发展的角度认同设计者应当作为侵

权责任主体,他们认为制造商控制和编写自动驾驶系统的算法程序,

由制造设计者承担责任能够督促其更新算法,持续提升自动驾驶技术

的安全性能。总之,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设计者在智能汽车的侵

权案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由于设计者对于智能汽车自动

驾驶技术专业性有安全保障的设计责任,若发生设计缺陷,也构成产

品质量责任,将设计者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已经是未来智能汽车乃至人

工智能产品立法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第二,否定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智能汽车设计者在对于产品缺陷

中设计者责任的认定十分困难,由于生产者在产品研发和生产中起到

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已经足以覆盖设计者的责任,所以直接由生产者

承担责任即可。另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设计缺陷,设

计缺陷与产品缺陷存在着区别,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由设计

者所做的设计出现问题能否直接认定为产品缺陷值得商榷。且在生产

者生产过程中应当负有检验的责任,在认定设计者作为侵权责任主体

而承担侵权责任较为困难的情况下,由生产者承担责任更加利于被侵

权人维护权益,提高效率。

...............................

三、智能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23

(一)智能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比较法考

察...................23

(二)智能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学说评

价..................24

(三)智能汽车生产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立法论证....................24

三、智能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智能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比较法考察

针对智能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的立法,主要涉及智能汽车产品责任问

题,而作为人工智能产品之一,针对智能汽车生产者的立法是产品责

任立法或修订的重中之重。对于智能汽车生产者的立法,首先将智能

汽车视为人工智能产品。从这一产品特征的特殊性出发对生产者的义

务进行规定。美国《自动驾驶法案》第5章规定生产者要保障智能汽

车网络安全,包括识别、评估和缓解合理的网络攻击的义务;第12

章隐私计划中规定生产者要合理收集、使用、储存数据,保护乘车人

和驾驶者的隐私。

而德国《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试图通过规定制造商的权利义务和

数据采集、储存和删除条款来构建一个责任体系。德国《道路交通法》

第1a条第2款规定,高度或完全智能汽车的生产者必须在系统描述

中声明车辆符合第2款第一句的要求,即符合高度或完全智能汽车定

义的要求,包括可进行控制驾驶任务,符合针对车辆引导的交通法规,

在车辆交付使用前向车辆驾驶员指示具有足够的时间储备的自动绘

图车辆控制的要求。笔者认为德国《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对原德

国《道路交通法》第1a条的修正提供了一种解决智能汽车交通事故

时制造商和驾驶员谁为侵权责任主体的解决思路。从生产者的声明内

容可以看出立法者为保障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和其他人或财产的利益

而给制造商设立了一个严格的声明义务,以保证在车辆行驶前智能汽

车系统功能的完好。因此,为了解决高度或完全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主

体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德国《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通过法

律修订将生产者是否为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

是造成事故的智能汽车的生产者是否符合德国《道路交通法》第1a

条第2款第声明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则生产者为侵权责任主体,承担

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责任;二是生产者符合声明规定,智能汽车交通事

故原因为自动驾驶系统导致,这时何人为侵权责任主体,系统故障的

时点和故障的主要原因就成为了关键的判断因素。因此,德国《道路

交通法第八修正案》规定了数据采集、储存和删除条款以明确各方责

任。

................................

结语

随着世界各国均掀起了人工智能的研发热潮,智能汽车的研发与试验

也在不断进行,我国在智能汽车方面的研发工作亦如火如荼的展开。

但我国在针对智能汽车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多为政策性文件,并无法

律法规颁布;在文件的类型上,多为智能汽车生产与发展的政策和对

于智能汽车行驶公共道路的标准,并无对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的法律规

定。无论是美国的《自动驾驶法案》还是德国的《道路交通法第八修

正案》都对智能汽车相关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并对政府对

智能汽车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各个阶段的监管进行了规定。尤其

是德国《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直接通过对德国《道路交通法》相

关规定的修订,建立起一个完整的以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为核心的责

任体系。我国未来对于智能汽车侵权责任进行立法是大势所趋,确定

合适的侵权责任主体,对于判断法律行为、确定法律关系和解决侵权

纠纷来讲是首要前提,也是无法回避之问题。具体而言,在认定智能

汽车侵权责任主体中,以下方面在未来立法中应详细规定:

第一,以智能汽车自动化程度为驾驶者义务和责任的判定标准。认定

驾驶者是否为侵权责任主体,要对智能汽车本身自动化程度加以确定

的基础上进行认定。自动化程度不同,使得驾驶者在车辆行驶前、行

驶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存在差异。根据自动驾驶等级不同规定驾驶者应

履行的义务,既是对侵权纠纷法律主体、行为与关系的准确认定,也

是对各个侵权责任主体所负责任的明确和对被侵权人的权益保护。

第二,将智能汽车设计者认定为一定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主体。设计者

是在智能汽车研发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主体,是智能汽车能够实现自

动驾驶功能的关键主体。智能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控制中出现事故,

生产者作为产品的主要制造者应承担产品责任,而设计者作为自动驾

驶功能实现者和智能汽车事故风险控制者,在单独承担设计任务而导

致设计缺陷,违反设计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主体,

承担侵权责任,从而降低智能汽车交通事故风险和保护被侵权人的合

法权益。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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