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特征
(1)国家创制性(就法的形成方式而言);——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方式。
(程序性)
(2)特殊规范性(就法的逻辑结构而言)(有权限划分);——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
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就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普
遍适用。
(4)国家强制性(就法的实施方式而言);——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国家强制力,即
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
么。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2)评价作用
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
作用。
(3)预测作用
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
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
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
(4)强制作用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
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
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这种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惩罚犯罪等环节
进行的。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
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
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
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
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
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
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
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
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1)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
(4)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调整的机制(方法)。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的多级立法体制。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现象的总称。
法的溯及力: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
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
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
狭义的溯及力往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
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
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的执行: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
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
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审判。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
(1)法律制裁(结果或体现)是承担法律责任(前提或基础)的一种重要方式。
(2)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责任但不一定有制裁
(3)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
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而与法律责任的种类相适应,法律
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1)平等权利;
(2)政治权利(选举被选举、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监督权、结社自由、集会游行和示威
自由);
(3).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保护,
信不信教的自由、信什么较的自由);
(4)社会经济文化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保障权、物质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文化
权利;.特定公民的权利(妇女;母亲、儿童和老人;青少年;残疾人;军人和军、烈属;
华侨和归侨;侨眷)。
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具体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
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
人民检查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自诉案件);
(3)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4)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
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行为;
4.伪装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4.欺诈、胁迫。
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2.质权:又称质押,
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3.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
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限
1.商标权10年
2.发明专利权20年
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20年
4.著作权:(1)公民: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其他组织截至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个12月31日,作品自创完成五十年后
未发表的,不再予以保护
(4)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同(3)。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即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
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监护的种类(依设立的方式划分)
(1)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2)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
定的监护;
(4)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即意定监护。
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情形
(1)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
(2)收收取标的物的天然孳息;
(3)对无主物实行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
(4)对标的物的善意取得;
(5)基于取得时效制度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6)因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7)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埋藏物的所有权;
(8)国家对财产的没收。
债消灭的原因
(1)债的清偿(最常见);
(2)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所抵销的两项债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同种类的);
(3)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务人交付债的标的物);
(4)混同(主要发生在企业合并场合)。
发明专利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录音遗嘱
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
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
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置。
有权提议的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防卫过当
(1)假想防卫:又叫误认防卫。这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但防卫人误认为已
面临不法侵害,从而对想象或推测的侵害者实行防卫,将人打伤、打死的行为。
(2)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
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3)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
实行的防卫行为。总的来说,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
的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包括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事前防卫或事前加害。这是在侵害还未开始时,或尚未面临不
法侵害的直接威胁时进行的防卫。另一种是事后防卫或事后加害,或迟误防卫。这是在侵害
结束之后实行的防卫。)
(4)互相斗殴是指双方互相打架、结伙斗殴、聚众械斗等行为。
自首及其处罚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
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四,案例分析,有两种,
1,简答题选择,只要选择对就可以了
甲方以书面方式向乙方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并表明:如果乙方在一个月内不提出异议,
即视为同意。一个月过去了,乙方仍然保持沉默。应认定不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的
说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
立
2,案例分析题要分析法律关系
(1)张某家有妻子女儿,与人在市场发生争执,打斗中将人打死,逃跑。从A市逃到B
市,在那里工作两年,认识一女孩(杨某)并与其结婚,但该女子父母死不同意,派人追打
张某,张某在逃的时候,看到一女骑摩托车,请该女救人,但该女不理睬,张某一把推到该
车,女子摔到地上,张抢过车子跳走。到僻静处看到没有,看到车后包内有现金就拿出来,
然后将车推到山下。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将杨女子家里的事实举报。
本案中张某犯了几罪?有没有从轻情节?
答:3罪(不完全统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婚罪;抢劫罪。
从轻情节:紧急避险(抢车推人),自首,立功表现(举报)。
五、论述题:要注意论和述的结合(“述”是基本原理或法律规定等。“论”是在此基础上的评
论。)
例:试论述法的规范的作用
(1,述:法的规范的作用有哪些
2,论:如何促进法的规范作用,这些作用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意义)
答: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故此,在
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律的规范作用称为“法律的功能”。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具体
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
育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
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们
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它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
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
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
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来予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性指引
的实现。②有选择的指引。它的涵义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
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
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
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划分;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进行的分类。
(2)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
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任何社会规范(道德、宗教规则、政策等)均具有一定的评价作用。
但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评价作用具有概括性、公开性和稳定性,所以
这种评价更客观、更明确、更具体。法律的评价作用的优越性,使法律起到了其他社会规范
难以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
般的评价。专门的评价是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
价,这种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是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
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法律的评价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如果说法律的指引作用可
以视为法律的一种自律作用的话,那么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律他作用。正因
为法律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才表明其是一种带有价值倾向和判断的行为标准。同理,
也正因为法律具有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所以才具有指引人们行
为的作用。而且法通过这些标准,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达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
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一般而言,它分
为两种情况: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
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
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法律具有预测作用
是与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特点相联系的。
(4)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表现在: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
制裁、惩罚违法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法律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
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
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
就会受到影响。总之,法律失去强制作用,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
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社会一般成员的行为。法律具有这样的影响力,
即把体现在规则和原则中的某种思想、观念和价值灌输给社会成员,使社会成员在内心中确
立对法律的信念,从而达到使法的外在规范内在化,形成尊重和遵守的习惯。法律的教育作
用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的:①反面教育。即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
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②正面教育。即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
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
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众路线,坚持领导与众相结合的
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
则;(4)专门机关工作与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
原则。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是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结合、
和谐同意起来;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包含以
下基本内容:
(1)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国家。
(2)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效的监督制度,有着
高素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着崇尚法治意识的人民众的国家。
(3)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
依法独立司法,公民依法活动,国家权力受法律的可靠保障和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有
充分和切实保障的国家。
4、什么是违法?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种类?
答: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由下列条件构成:
(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
定危害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5、什么是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答:(1)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会、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
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国家保护
正常的宗教活动。(3)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
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以下四项:(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7、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2)选举权的普
遍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的原则。(5)从物质和
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8、我国诉讼法共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答:(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两审终审制。(5)公开审
9、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
此外,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0、什么是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工担风险,
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
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
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1、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2、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股东符合法
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
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
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公司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
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
13、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六个条件:(1)发起人符
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为5个以上股东,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
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1000万人民币。(3)股份发行、筹
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
14、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我国《劳动法》规定了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四个,即:(1)公民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2)按劳分配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劳动者民主管理原
则。
15、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哪些?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哪些?
答: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区中依法没收、
征用、征收和收归国有的土地;(3)国家为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
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
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16、论述劳动合同的解除。
答:《劳动法》规定:
第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虽然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劳动者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
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
同达成协议的。
但是,《劳动法》还规定,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
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⑴(1)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
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18、我国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顺序是什么?
答: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
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
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9、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答: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20、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
受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
况下采取的。(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1、简述民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公平、
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4)禁止滥用民事权
利原则。
22、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党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和
义务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2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宣告死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宣告死亡,是指我国《通则》规定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
之日起满两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4、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答:(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
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婚姻法》规
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
妻制。
25、什么是法人?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依法成立(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
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什么是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答: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
属。如生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这以下的直系晚辈。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同胞兄弟妹、堂兄弟妹、表兄弟妹,
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7、什么是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必须是二人以上有共同
犯罪的形为;(3)必须是二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28、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我国刑法规定
的基本原则是: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
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于所有的犯罪人,不论其社会
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
人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是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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