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实体法方法
摘要:实体法方法和冲突法方法是国际私法的两种主要方法,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二者长期并存、相辅相成。实体法方法是
在相冲突的法律之间折中或者合并来解决纠纷,适用直接支配跨国性
关系的法律规范。实体法方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综合实体法;混合
实体法;统一实体法;直接适用的法。实体法方法关注实质正义,融
合了比较法的方法,为解决社会冲突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模式,法官可
以运用自由裁量选取最符合案件具体情况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实体法方法;多样性;当代实体法方法;价值考察
一、实体法方法与冲突法方法的演进
实体法方法和冲突法方法是国际私法的两种主要方法,在国际私法的
发展过程中,二者长期并存、相辅相成。实体法方法是在相冲突的法
律之间折中或者合并来解决纠纷,适用直接支配跨国性关系的法律规
范。冲突法方法通过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的指引来适用跨国关系场所
化了的地方法律。
关于冲突法方法和实体法方法的关系在关于国际私法产生时间的争
议中可见一斑。一种观点认为历史上解决法律冲突的第一种方法是实
体法方法。当时,古罗马的涉外执政官在解决邦际纠纷时,既不从所
涉城邦中选择法律,也不考虑为特定案件适用所选法律所得的结果,
而是将重点放在特定案件的需要上,然后根据所有所涉城邦的法律设
计该案件最合适涉外实体法解决方法。[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冲突
法方法,按照这种观点,国际私法始于意大利13世纪前后出现的法
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抓住了法律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根本的法律冲突
点,而且把法律冲突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相互联系的侧面来探讨:城邦
国家的法则能否使用于域内的一切人:城邦国家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域
外。[2]法则区别理论的出发点是实体规则的适用范围,通过认定实
体规则的适用范围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了冲突法方法中单边方
法的实质。到了20世纪初,多边方法的重要性远远高于单边方法,
大陆法系的萨维尼理论和英美法系比尔的理论殊途同归,倡导多边主
义的法律选择方法统领了各国的国际私法。20世纪美国的冲突法革
命以法律现实主义思想为基础对传统国际私法进行了批判。20世纪
末,大量的国际或地区实体法以两种独立的形式出现:国际实体法公
约和国际商人与仲裁机构的惯例和习惯性做法。[3]这两种形式中的
绝大部分融入了实体法方法的因素。
二、实体法方法的多样性
作为国际私法的主要方法之一,实体法方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
的。
典型即上文提及的古罗马外事官处理涉外案件时创制出的适用于特
定案件的解决方法,是不同于万民法的综合实体法。万民法属于国内
法的一部分,而不是法律适用规则,是成文法;而罗马外事官创立的
法律不是成文法,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处理纠纷的方法,这种方法
在20世纪末复兴,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平、正义的“友好仲裁”
与之类似。
混即对同一涉外案件的不同问题或方面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现了
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适用于案件的是所涉国家并不
存在的混合“法律”。这种分割方法以实体法适用案件为出发点,但
是本质上是冲突法调整方法,体现了现代冲突法的特点——分割案件
的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并分别分析解决这些方面。[4]
统一实体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
律规范的总和,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时期逐渐形成的商业惯例。17世
纪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都采取不同方式把商
人法纳入国内法范畴,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失去了其原有
的跨国性或国际性。现代意义上国家统一实体私法制定始于19世纪
末,随着工商业发展和民商事交往的扩大,国际社会制定了若干调整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公约。二战后国际统一私法得到了空前的发
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活动从区域化向全球化发展,并形成区域化与
全球化统一并存的格局。
直接适用的法是被规定必须直接适用于跨国案件的国内实体法规则,
即无论是否援引法院地国的冲突法,该实体法规则必须适用。直接适
用的法理论得益于单边冲突法理论的发展——认为单边主义是一个
动态过程,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所体现的内国或法院地法优先的各种
方法、手段、理论的总称,[5]主张考察实体法规范的内容以明确它
们是否存在适用于具体国际私法案件。实践中,直接适用的法一直存
在,如在很多国家的国际私法中都有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通过这一
条款达到强制规则的排他适用。
三、当代实体法方法概览
当代国际私法综合国际社会的现实需求,不仅重视形式正义,对竞相
适用的法律按照空间联系作形式判断,而且考虑实质正义,对竞相适
用的法律按其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实体方法再一次冲击了长期处于主
导地位的冲突法方法,使得当代国际私法显露出实体取向的总特征。
当代全球性或者区域国际组织积极从事促进实体私法国际统一的活
动,并逐步促成一些专门从事促进实体私法国际统一的国际组织,比
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世界上在统一国际私法、缔结国际公约
方面最有成果、贡献最大的一个国际组织,在这些组织的努力下,大
量国际统一实体法诞生,一些旧的公约也得以修订。1980年《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最常用的国际统一实体法,涉及国际贸易的方
方面面。
即“现代商人法”,这个概念由英国学者施米托夫于上世纪五、六十
年代提出,“在与国家无原则性利害关系的任意性法律的范围内,在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中发展起来的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统一
法”。[6]二战后国际法学界不满足国际贸易合同受制于互相歧异的国
内法而寻求支配国际贸易活动的国际法律制度是有原因的,战后国际
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科学技术更是促进了交流的扩大和深入,各
国商人必然在这一进程中需要减少各方面的障碍,包括法律障碍,自
治性的国际商人法成为一种必要;其次,存在各国都能接受的共同的
或相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使得商人法的回归具有了可能性。现代商
人法作为任意性法律强制性很弱,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但
是在国际合同法领域内,当事人往往都对对方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
不满意或不熟悉,不愿意使用对方当事人所属国法律以免使自己的利
益受到损害,更倾向于适用非内国法,以保证合同准据法的中立性和
公正性。[7]
区域实体法作为新的州际实体法削减了该实体法规范领域内的法律
冲突,相也缩小了单边和多边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对于缔约单位的
公民直接适用的效力,使得实体法在其领域内充分发挥了优越性。
四、实体法方法的价值考察
国际私法的存在基础之一是多元体系,利用超乎价值判断的空间术语
的方法解决具体案件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维护多元私法体系的平等与
民主是冲突正义本质所在。国际私法案件中要实现实质正义必须考察
准据法,判断能否产生正当结果,是否符合实质正义要关注具体规则
的内容及其适用结果。法律共同体由共同体内的不同法律体系共同承
认,共同享有实体法上的价值观念,基本制度及具体规则构成,实质
正义的标准即根植于共同体的价值观念。冲突正义是法律共同体内多
元法律体系的平等、民主,实质正义体现在法律共同体内共有的最基
本的实体观念、制度,两种正义是同一事物的诉求。[8]
在多元法律体系并存的世界,法律共同体在不同区域的多元法律基础
之上存在,国际私法势必同时面临协调两种正义的任务。当代法律选
择方法的价值定位应该是改良以往法律选择方法的弊端,寻确定性
与公正性的最佳契合点,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平衡。
在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中,强调冲突法方法,连结点如同路标指引法
官寻到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至于法律的内容如何法官可能并不了
解,这种方法的僵硬性一目了然,不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只要被识别
为同一法律关系即要机械的适用同一法律规范来决定实体权利义务,
而法官往往并不了解该准据法的立法背景和真实的价值追求,法官为
了选择法律而选择法律,忽略了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
真正意义。只有经过冲突规范指引而选择的实体法能够真实反映民事
法律关系的本质——通过法律选择、适用使得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重新
归于平衡时,法律选择才实现了真实目的。冲突法方法体现的形式正
义维护了法律的确定性但是却对法律适用的结果过于漠视。
实体法方法关注实质正义,融合了比较法的方法,为解决社会冲突提
供了更加广阔的模式,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选取最符合案件具体情
况的解决方案。实体法方法要求对冲突的判决规则进行批判性的权衡
比较,适用起来也更加明确、简化,而不像冲突法由于其间接性使得
裁判结果难以预见,也不涉及法律查明适用更加便捷。实体法方法是
一种相对稳定的方法,但绝不是一成不变的,通过共同利益的交流、
协商,甚至妥协,在各国的利益博弈中也会适时作出修改,也就使得
其在适用上更容易被接受,而不像冲突法由于受主权观念的影响,形
成公共秩序保留等限制。但是实体方法也不是完美的,由于各国历史
文化传统的差异,在身份关系领域很难形成统一的规则;而且为了达
成统一的实体法公约,其门槛相对较低,涉及领域有限而且允许保留,
同时又对国内法具有依赖性。
对于国际私法而言,多元法律体系并存时现实重负,只有冲突正义才
能够减轻这种重负;完全意义的法律共同体虽遥不可及,实质正义却
能使之趋于这一理想追求。谨以拉德布鲁赫的一句话勉之:“法律作
为人类的杰作,既带有尘世的重负,又具有天堂的引力。”[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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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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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1 16:41: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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