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模版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XX律意字(20XX)第[]号
北京市X区X路X号XX座X层邮编: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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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
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就发行人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重要声明
一、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法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
程序、发行条件、中介机构资质、发行文件等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相关文件。
三、提供与本期债券有关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进
行相应说明,是发行人的责任。本所律师以此为基础在相应权限范围
内进行必要的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如由于发行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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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或进行的相应说明不真实、不完整或有隐瞒、虚
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而导致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出现错
误或偏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五、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则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认为某些事实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六、本所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流动性等)、
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信
用评级等专业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发行人
募集说明书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九、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
权对募集说明书所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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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二部分正文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经XX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政府”)于2007年11
月21日作出的《XX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
批复》(X号)及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的《XX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将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XX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X号)批
准,由XX财政注入1.5亿元现金、广西XX公司的部分资产、广西
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整合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发行人成立于2008年7月24日,目前持有XX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发的注册号为X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住所:X层,法定代表
人:X,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万元,经营范围:开展以金融为
主、非金融为辅的投资、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业务;市政基础设施及
道路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财务顾问及社会经济咨询;保险
兼业代理(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贵金属的销售。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变动情况
1、2008年7月发行人设立
2007年11月21日,XX政府作出《广西壮XX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设立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X号),同意将广西XX公司的
部分资产、广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依法整合设立为XX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性质为XX授权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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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2日,XX政府作出《XX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XX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XX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X号),同意将
“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XX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7月23日,XX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XX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签署了《XX集团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发
行人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5亿元。首
次出资额3亿元,其余出资部分5年内缴足。
XX国资委对发行人的首期出资3亿元中,1.5亿元由XX财政现
金注入,另1.5亿元计划以广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经评
估后注入。由于广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评估验资工作尚
未能完成,2008年7月17日,XX国资委出具《关于XX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有关问题的函》(X号),承诺自发行人
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缴足余下的1.5亿元首期出资。
广西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XX国资委出资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2008年7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X验报字(2008)
第037号],确认发行人收到XX国资委首期出资(XX财政注入)1.5
亿元。
2008年7月24日,XX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注册号为
X的《营业执照》,记载:注册资本为15亿元,实收资本为3亿元。
2、2009年3月补充验资
2009年3月,广西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XX国资委出资
情况(广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出资部分)进行了审验,
并于2009年3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XX号],确认发行人收
到XX国资委新增出资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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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注意到,XX国资委本次新增出资系以广西XX担保有限
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出资,但仅以广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
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出资价值依据,未对广西XX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根据广西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X审字[2009]
第001号),广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净
资产值为227,185,504.82元,其中负债合计为175,033,810.76元,
流动资产合计为380,102,838.25元(主要为货币资金
164,252,472.78元、存出保证金193,357,171.80元,该两项合计为
357,609,644.58元),固定资产为2,070,172.97元,无形资产及其
他资产为20,046,304.36元。经本所律师合理分析,广西XX担保有
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类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超过1.5亿元。
3、2013年12月实收资本变更
2013年11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3年第29次董事会会议并
作出决议,同意将对XX国资委的分红33,707.014679万元及各级财
政拨入的资金21,292.985321万元(合计5.5亿元),增加发行人的
实收资本5.5亿元。
2013年12月13日,XX国资委作出《关于XX集团有限公司增加
实收资本的批复》(X号),同意发行人以资本公积中由各级财政直
接拨入的资金212,929,853.21元和未分配利润337,070,146.79元以
XX国资委的名义出资增加实收资本。增资后实收资本由3亿元增加
至8.5亿元。
广西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本次实收资本增加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2013年11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X南验
字[2013]第34号),确认发行人已收到XX国资委本次新增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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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亿元,实收资本增加至8.5亿元。
2013年12月24日,XX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新的《营
业执照》,记载实收资本变更至8.5亿元。
4、2014年7月实收资本变更
2014年7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17次董事会议并作出
决议,同意将截至2014年6月30日财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向XX国
资委进行分红4.5亿元;同意增加实收资本4.5亿元,即实收资本从
8.5亿元增加至13亿元。
2014年8月4日,XX国资委作出《关于同意XX集团有限公司增
加实收资本的批复》(X号),同意发行人将未分配利润4.5亿元分
配给XX国资委并以XX国资委名义出资以增加实收资本,增资后实收
资本从8.5亿元增加至13亿元。
广西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本次实收资本增加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2014年7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X南验
字[2014]第9号),确认发行人已收到XX国资委本次新增实收资本
4.5亿元,实收资本增加至13亿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变动情况存在如下瑕疵,但
该等瑕疵或已予以规范,或不会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况,或不违反现行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发行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5亿元,经审验的实收资本仅
为1.5亿元,与当时适用的《公司法》中“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
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不符。但XX国资委首次
出资的数额取得了工商登记部门的认可,且在2009年3月补足了首
期出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该等瑕疵业已规范;
(2)XX国资委2009年3月补足首期出资时,仅以广西XX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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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出资价值依
据,未对广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与当时适用
的《公司法》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不符。经本所律师合理分析,广西
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类资产减去全部负债超过1.5亿元,不
会导致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
(3)发行人设立后5年内未缴足注册资本,与当时适用的《公
司法》中“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
符。目前适用的《公司法》中,已对股东的出资期限条款进行删除,
未再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仅要求“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出
资期限的规定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已到位13亿元,
其中11.5亿元为货币出资。其余出资部分在2020年12月31日前缴
足”。XX国资委未在发行人设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不违反
现行《公司法》的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存续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于20XX年4月2日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广西)”(/)查询,发行人
的登记状态为“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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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经核查,广西银监局非现场监管处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关
于XX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会议纪要》,同意
将发行人贷款转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要求,并按商业化原则运
作。至此,发行人已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
独资公司,现依法有效存续,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存在部分瑕疵,但该等瑕疵不会对本
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20XX年3月5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20XX年第8次会议并
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以非公
开方式发行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
5年,募集资金用途为归还金融机构借款以及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同
时,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
2、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不设股东会,由XX政府授权XX
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XX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会职权。20XX年3月6日,XX国资委作出《关于XX集团有
限公司发行40亿元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XX]37
号),同意发行人发行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8
年,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同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发行市场变更
情况,依法合规办理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
发行人取得XX国资委上述批复文件后,于20XX年3月25日再
次召开20XX年第11次董事会会议,同意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总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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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可分期发行;同意授权董事长全权办理本
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了本期债券发行所需的批准和授
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承销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
协会备案。
三、本期债券发行方案及条款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及《XX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
主要发行方案及条款如下:
1、债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含20亿元),首期发行不少于10亿元。
4、债券的票面金额:票面金额为100元。
5、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5年。
8、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
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
价区间内确定。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XX证券”)组织承销,认购金额不足的部分,全部由主承
销商余额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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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2、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
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发行方案及条款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公
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的规定。
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拟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20亿
元全部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且不违反
国家产业政策。
六、本期债券的发行对象及转让范围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且发行对象
不超过二百人;本期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且转让后持
有本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超过二百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的发行对象及转让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七、本期债券的承销
经核查,发行人与XX证券签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20XX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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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之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聘请XX证券为
本期债券的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债券。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与XX证券签署的《承销协议》,该《承销
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XX证券系于1993年8月1日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现持有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
X层,法定代表人:X,注册资本:X万元,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
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
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劵;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XX证券同时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编号为X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XX证券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承销协议》
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
承销符合《管理办法》第四节关于承销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本期债券的评级安排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不进行信用评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确定本期债券不进行信用评级,且在《募
集说明书》中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九、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审计
经核查,发行人聘请了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XX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1至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XX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10月31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CHW审字[2014]0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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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会计师事务所现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
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X的营业执照,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执行
事务合伙人:X,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
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
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
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XX会计师事务所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颁
发的证书序号为X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XX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
其为发行人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十、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
经核查,发行人与XX证券签署了《关于XX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20XX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聘任XX证券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XX证券将代表债券持
有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XX
证券应当以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作为受托管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
第三方谋取不当利益。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与XX证券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该《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了受托管理事项,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管理人职责、权利和义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利益冲突的风险
防范机制,受托管理人的变更,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协
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等主要内容,上述约定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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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
XX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为债券持有人聘任了受托管理人,且该
受托管理人非为本期债券的担保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与XX证券制订了《XX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等重要事项。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与XX证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包括总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权限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案、委托及
授权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
记录,附则等章节,其所规定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
关内容,且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该规
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十二、本期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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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作了《募集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主要披露了重大事项提示,发行人概况,风险因素,发行
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情况,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发
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债券持有人会议,债
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等内容。
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适当审查后认为,《募集
说明书》中关于本期债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其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的有关要求。
十三、其他法律事项
1、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自然人或其他
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形(发行人下属的广西XX担保有限公司专业从事
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除外)。
广西XX担保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43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
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
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债券发行
担保、再担保以及经XX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广西XX担保有限公司持有XX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发的编号为X的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月30日。截至
2014年12月31日,广西XX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301.37亿元。
本所律师认为,广西XX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系其正常开
展业务,不会对本期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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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3、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
在未终结的、标的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
十四、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已经取得了发行本期债券所需的批准和授权,该等已
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承销商应在五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3、本期债券发行方案及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对象及转让范围、
评级安排、受托管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符合《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
5、发行人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相应的服务,
本期债券发行所涉中介机构均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为本期债券
发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资质。
6、《募集说明书》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其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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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不存在对本期债券发行构成法律障碍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的重大
法律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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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模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集团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20XX年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公章)
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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