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商标侵权法律意见书范

更新时间:2024-11-15 15:02: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个人工资表格式)

最新整理商标侵权法律意见

广东A公司:

本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对贵州B公司涉嫌侵犯贵司所有的商标

权,贵司拟进行相关维权的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基本事实

据贵司提供的资料反映,20xx年7月14日,贵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核准取得“XXXX“商标注册证。贵司作为在南粤地区销售进口XXXX多年

的大型经销商,对“XXXX”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贵州B公司系20xx年5月2日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XXXX销售。贵司销售的进口XXXX品牌,其也有

销售。贵州B公司设某有网站且在网站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XXXX”。

二、法律分析

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商业标识,是区分不同商业主体的标志。商标是区别不

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

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最主要的

标志。

(一)关于B公司涉嫌对贵司企业名称及字号的侵犯

企业名称及字号受到法律保护,但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

所知悉(即有较强的识别性,可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加以区分),也即“知名度”。

判断“知名度”有一定的客观标准:企业的规模、盈利状况、进行广告宣传的持

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等。同时,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所禁止的

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字号,而对于不同行政

区域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其字号能否相同的问题,没有明文禁止。

由于贵司与贵州B公司双方的企业名称都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有合法来源,

且分属不同的省级行政辖区。因此,若请求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B公司侵犯了贵

司企业名称权及字号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须证明贵司无论是在地域范围还是在

行业内都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贵州B公司主观上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恶意、客

观上使公众误解。

(二)关于贵州B公司涉嫌对贵司所有的商标的侵犯

(1)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

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贵州B

公司具备了侵犯贵司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1、将“XXXX”登记为企业的字号,

且时间上系贵司的商标注册在先,贵州B公司的字号登记在后;2、将“XXXX”

突出地用于与贵司相近的业务领域上,包括服务包装、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

务活动。如B公司将“XXXX”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摆放在其网站醒目位

置;3、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为贵州B公司与贵司为关联企业的结果,

且相关公众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直接购买的消费者。

(2)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认定贵州B公司

不正当竞争具备了以下条件:1、双方存在竞争关系;2、贵州B公司违背了《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3、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包括混淆

的可能性。关于混淆的认定,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商品销售的渠道和方式、双

方所经营商品的类似程度、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

了实际混淆及是否具有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

综上,贵州B公司将贵司的注册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

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突出使用,造成了误导公众的可能,涉嫌同时构成商标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即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

三、相关法律建议

贵司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适

用行政查处程序,则维权成本相对低于诉讼;适用司法诉讼程序,则可选择提起

其中一项侵权之诉或同时提起两项侵权之诉,并要求赔偿。

上述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6:09: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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