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商标侵权法律意见书
广东A公司:
本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对贵州B公司涉嫌侵犯贵司所有的商标
权,贵司拟进行相关维权的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基本事实
据贵司提供的资料反映,20xx年7月14日,贵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核准取得“XXXX“商标注册证。贵司作为在南粤地区销售进口XXXX多年
的大型经销商,对“XXXX”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贵州B公司系20xx年5月2日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XXXX销售。贵司销售的进口XXXX品牌,其也有
销售。贵州B公司设某有网站且在网站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XXXX”。
二、法律分析
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商业标识,是区分不同商业主体的标志。商标是区别不
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
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最主要的
标志。
(一)关于B公司涉嫌对贵司企业名称及字号的侵犯
企业名称及字号受到法律保护,但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
所知悉(即有较强的识别性,可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加以区分),也即“知名度”。
判断“知名度”有一定的客观标准:企业的规模、盈利状况、进行广告宣传的持
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等。同时,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所禁止的
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字号,而对于不同行政
区域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其字号能否相同的问题,没有明文禁止。
由于贵司与贵州B公司双方的企业名称都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有合法来源,
且分属不同的省级行政辖区。因此,若请求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B公司侵犯了贵
司企业名称权及字号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须证明贵司无论是在地域范围还是在
行业内都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贵州B公司主观上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恶意、客
观上使公众误解。
(二)关于贵州B公司涉嫌对贵司所有的商标的侵犯
(1)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
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贵州B
公司具备了侵犯贵司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1、将“XXXX”登记为企业的字号,
且时间上系贵司的商标注册在先,贵州B公司的字号登记在后;2、将“XXXX”
突出地用于与贵司相近的业务领域上,包括服务包装、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
务活动。如B公司将“XXXX”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摆放在其网站醒目位
置;3、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为贵州B公司与贵司为关联企业的结果,
且相关公众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直接购买的消费者。
(2)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认定贵州B公司
不正当竞争具备了以下条件:1、双方存在竞争关系;2、贵州B公司违背了《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3、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包括混淆
的可能性。关于混淆的认定,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商品销售的渠道和方式、双
方所经营商品的类似程度、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
了实际混淆及是否具有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
综上,贵州B公司将贵司的注册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
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突出使用,造成了误导公众的可能,涉嫌同时构成商标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即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
三、相关法律建议
贵司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适
用行政查处程序,则维权成本相对低于诉讼;适用司法诉讼程序,则可选择提起
其中一项侵权之诉或同时提起两项侵权之诉,并要求赔偿。
上述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6:09: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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