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
律师法律意见书
致XXX先生:
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您的委托,就您与XXX公司因“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供您参考以作调解之用,本律师受事务所指派,
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由于本法律意见书系律师个人意见,仅供您参考调解适
用,故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在听取委托人单方介绍案件基本事实及查看基础证据材料的情况下,
对本案适用法律及相关问题特作如下意见: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委托人:XXX
3、相对人:XXX
二、案件基本事实
1、案情简介:XX年2月14日,陈XX与重庆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
期限为固定期限从XX年2月14日到XX年2月13日,陈XX从事搬运工的工
作,合同约定工资随公司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XX年1月23日在公司库房用
手动叉车搬运货物时,摔倒受伤,致胸部骨体骨折,肋骨骨折等不同程度受
伤。XX年1月23日到重庆解放军三二四医院入院,住院26天。之后于XX年
10月18日再次入该院,住院19天。重庆XXX公司于XX年2月1日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渝中区人社局在XX年2月21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渝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鉴定,鉴定为:伤残九级,无护理依
赖。XX年2月23日,劳动者陈明全因为受伤无力再继续工作,故此书面通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基本可以确认的事实:
(1)陈XX与重庆X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为陈XX
依法购买了工伤保险。
(2)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可以确定,从XX年2月14到XX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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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于XX年2月23日因为工伤不能继续工作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3)陈XX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可以确认,造成四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无
护理依赖,住院第一次26天,第2次19天。
3、尚有争议的事实:
(1)委托人的工资标准
(2)委托人住院期间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三、证据及证据材料
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及证据分析:
(1)《劳动合同》
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具体职位,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合
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证明劳动者
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3)《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证明劳动者陈明全确为工伤,证明劳动者被依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可以获得
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和陈明全经过了工伤认定以
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前置程序。
(4)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的病例档案
证明劳动者陈明全住院的时间,证明劳动者的受工伤的程度,证明劳动
者不存在过度的情形。
2、律师建议委托人还应提供的证据:
(1)工资发放的签字记录(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提供由他们承担不利的证明后
果),证明陈明全在公司工作的工资标准和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住院的费用凭证,证明陈明全住院期间的合理的费用;
(3)工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劳动关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因公受伤事实、
工资报酬等内容。
3、律师可以代为收集的证据:
(1)公司工商档案信息。证明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及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四、案件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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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应当由被告单位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
2、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成立。
3、委托人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
五、委托人的诉讼目的或效果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护理
费和工伤医药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律师对委托人诉讼目的初评
属于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应当支付经
济补偿金;同时,因工伤住院期间的费和护理费应当由单位支付,社
保费用也是先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公司应当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交给劳动者。
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七、律师拟诉讼的诉讼请求
1、确认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2、请求重庆力天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并向原告支付各项
工伤保险待遇或者直接由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X9=27000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83X4=15132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3X9=34047
(4).停工留薪期工资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6)停工留薪期满至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7)护理费
(8).工伤医疗费:
3、请求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00元
4、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X2.5=7500元
以上费用共计:84079+()
综上:委托人与重庆力天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基
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委托人拟主张诉讼请求和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大概率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但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律师个人意
见,不代表法院或者仲裁委最终意见,仅供参考,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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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XX年10月22日
附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疗
待遇。
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
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
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
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
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
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
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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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6:04: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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