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或
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
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
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延迟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
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
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立即通知另一
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
误的时间。
4.如果不可抗力时间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合同履行
的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
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本合同生效后,除约定或法定情形出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
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通知送达条款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
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见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见的交寄日
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表明和同各方为收件人。
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条第4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
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因延迟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3.双方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
达。
(3)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邮寄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
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
为送达。发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4.各方地址与如下
如致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
收件人:
如致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
收件人:
5.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
争议解决条款
1.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
应继续履行。
3.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
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4.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章依然有效。
法律适用条款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与争议解决均应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附件条款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
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最后签署的文本为准。
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原件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文本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
充,需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与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
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2.本合同如有任何变更需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为有效。甲乙双方一句有关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提出终止、解除合同,可以单方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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