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审核合同的“八大要点”
一、审主体
签约过程中,公司往往更重视合同内容,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
格的审查,有时甚至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将对主体的审查变成
“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于
履行,达不到签订合同目的。因此,对签约主体的资格要严格审查:
1、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
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
范围,必要时应当到相关部门调查资产状况、工商登记以及不动产登
记等;
2、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
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
(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
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3、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以保证签约后能够顺利
履行合同。
二、审内容
1、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
是否存在重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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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看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
规定,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合同的解除、
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主要条款。
3、最限度地为公司争取利益:要站在有利于公司的角度上,对
我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衡量,当然是争取更多权利而尽可能地减少
义务,并且,对我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要规定相对较轻的违约责任;对对
方条款的审查,则恰恰相反,不过,凡事都要有个限度,合同条款还
是要建立在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的,否则,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能
导致被撤销的。
详述合同重要条款的要求(如标的、付款方式、数量、签订地、
工期、交货时间及地点、上线、初验、终验等)
(1)合同清单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合同清单的单项金额不
等于清单总金额——必须更改;
(2)工期、交货时间、地点/目的地及接收人/签订日期等
空白——不得空白,必须填全,并且不得有误。(ISO9000要求)
(3)合同内未约定验收期限、验收标准——必须增加。如未增加
存在的法律风险:项目完成后局方一直不验收,或者以未验收为理由
不支付相应款项。
(4)验收标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什么标准来验收,如约定
为双方按合同及需求说明书要求来验收。
(5)合同内的签订日期、签字日期与合同中的相关联日期产生冲
突(如合同签订日期为10-9-21,交货日期为10-8-16,交货日期早于
合同签订日期,冲突)——必须更改(ISO900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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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单无单价、数量;我方——必须更改。如未更改存在的法
律风险:供货时无法确认供货是否符合要求,容易出现纠纷,且出现
纠纷时无明确判定标准,对我方不利。
三、审权限
很多情况下,合同是由一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此时应当
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
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
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
受到置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
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
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四、审手续和形式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
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
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
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
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
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的名称、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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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的称呼前后不一致(如有时是甲乙方,有时又是买卖
方等等需统一)——必须更改;
(2)合同附件上写的名称与合同中提到的附件名称不一致——必
须更改;
(3)合同中甲、乙双方单位名称与所加盖的印章单位名称不一致
——必须更改;
(4)合同签订单位非独立法人——必须更改;
(5)合同内有手动修改处——如有修改必须双方在修改处盖章确
认(合同的金额、付款方式、数量、签订地等处不可以手改)
(6)合同内双方未签字,对方单位盖章不清晰——合同内甲乙双
方均须签字,对方单位盖章必须清晰(ISO9000要求)
(7)项目经理及合同签署人非同方员工——必须更改;项目经理
及合同签署人必须为同方员工;
五、审文字
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
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
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
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意思
审意思,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因为信息的传递发生扭曲或
衰竭,要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最真实的想法,看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
否失真。
七、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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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审核合同中的重点,详细分析如下:
1、涉及到合同无效的法律条款: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上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
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
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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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
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
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审主体)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
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审权限)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
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
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八、审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
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
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
条款。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
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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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
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
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
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3、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
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
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3.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
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
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
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
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
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
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
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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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
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
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
事人的约定。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
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之一。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
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
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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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
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
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
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
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
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
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
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
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相互返还);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
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
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
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条)。
3.3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
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对
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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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常见合同的审查项目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
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
衔接。
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
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
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而此处检验
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
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
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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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4:48: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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