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资产评估的法律条款汇总
一、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
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
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
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报告。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
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
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
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包
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
验资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资产价值进
行评估。
《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
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
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公路法》第61条规定,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
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依照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91
号)规定的法定评估情形主要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
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国家
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法定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清算组可以依法变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
的有效资产;拍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效资产的,应当按照具有资产
评估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底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规定: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
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
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
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
的第三者评定。
三、依照部门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2001]14号)第3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
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第六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
行评估:
(1)收购非国有资产;
(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5]第12号)第6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
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6]
第35号)第36条规定,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
产进行评估:
(1)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6]
第36号)第38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
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令[2007]第47号)第6条规定,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3)合并、分立、清算的;
(4)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5)产权转让的;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7)债权转股权的;
(8)债务重组的;
(9)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10)处置不良资产的;
(11)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12)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1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1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
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问,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
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3)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
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9年]第6号)第14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
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
评估。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
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转移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
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
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9]46号)
为了加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
理,规范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非货
币财产出资评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
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
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
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八条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
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
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四、依照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
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
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
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
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
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
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
记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217号)
第四条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
(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三)股权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经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过半
数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
中载明。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明显不实的,应当另选评估机构重新评
估作价。股权的评估值以投资人首次出资时为准,评估价值是投资人
认缴注册资本的依据,投资人以股权对应的出资金额不得大于股权的
评估价值。
青岛国税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企业版)
办理股权转让的股东或经授权的代办人应报送(填制)以下资料报送
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税务登记管理窗口:
9.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
评估报告(仅限符合以下条件、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报送)
(1)申请适用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2)股权转让方属于投资公司的;
(3)被转让股权企业属于房地产行业;
(4)被转让股权企业拥有土地;
(5)被转让股权企业存在长期股权投资且投资金额总计超过300万
元的;
(6)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本级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管理的通知
六、审核确认
(二)对提供的申报资料存在明显瑕疵、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
正当理由的,以及其它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资料,证明其申报资料、申
报计税依据客观真实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资质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出具的股权转让评估报告,采用以下办
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于股权转让当年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依据按市场价格评估的
股权转让评估报告、会计报表,确定企业的净资产,并按照股权比例
计算转让方占净资产的份额,与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进行比对,按孰高
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及合理税费后计算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股权转让当年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依据提供的企业土地、
房产、机器设备、商誉等资产按市场价格评估的股权转让评估报告,
与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进行比对,按孰高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
股权原值及合理税费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报资料存在明显瑕疵、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
要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或等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
支付的价款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
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
权分配所得的。
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人股东所投资企业最近3年连续亏损或迫于
自身偿债等财务方面的压力而转让股权等理由。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办事指南(试行)
申请条件:
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申请及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项。
申请材料:
三、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四)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三)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六、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转变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
(五)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4:38: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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