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14 23:59: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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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有

明确的规定一楼的说法易给人误解不是把遗产的一般

先分给配偶而是如果死者有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时

应该先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财产才属于

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2、其次应该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

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

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

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

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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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

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

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

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体参考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

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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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

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

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

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

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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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

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

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

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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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说的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

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

系的继兄弟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

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

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

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

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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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

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

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

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

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

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

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

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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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

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

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

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

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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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

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

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

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

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

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

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

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

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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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

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

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

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

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

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

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

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

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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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

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

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

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

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

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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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

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

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

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

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

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

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

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

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

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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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

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

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

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

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

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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