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警察参与执行
浅谈司法警察参与执行
第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意义(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司法
警察的一项基本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并确定的,具
有法律的严肃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
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
“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关于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也明确规定:“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
加。”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享有对财产强制执行的唯一国家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
无权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既包括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中具有给付内容的部分,也包括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具有财产给付内
容的强制执行。在当前“执行难”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
的优势,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纠正“执行乱”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反应迅速、装备先进、威慑力强等特点,在依法强制执行各类
案件,尤其是抗拒执行的案件,果断处理执行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遇到被当事人围攻、执行受阻、执行人员人身受到严重威胁时,有司法警察的参
与,往往会起到增强执行力度,维护法律尊严的效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能
够有力地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人民众的法律意识
和执行观念;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证案件
执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执行秩序,为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
的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与一般的强制执行不同,二者有如下区别:一是
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具有武装性,一般的强制执行不具有武装性。
二是执行对象不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不但可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还可以对财产强制执行;一般的强制执行只是对财
产的执行。三是使用的手段不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械具,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是无权使用武器、械具的。四是人员身
份不同。一个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身份,一个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身份。(三)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促进法警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要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就必须在时间中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本领。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有利于人民众了解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对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培
养良好的作风、过硬的本领,促进法警工作的全面发展,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正规文明、
装备精良、威武雄壮”的法警队伍,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怎样做一名认真履行职责的
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肩负着在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
任务的神圣职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司法
警察工作涉及刑检、反贪、渎侦、控申、监所等诸多业务部门,是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的重要保障力量。因此,抓好检察机关司法检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警察队
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水平,对加强检察院全面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我市检察机关警务工作情况看,近年来,市、县两级检察院着力加强按照上级要求,以
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履行职责为目标,大抓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积极发挥警务职
能作用,受到各方面的认可和好评。但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需要我们认真分
析思考,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推动司法警察工作向前发展。一、当前司法
警察履行职责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犯罪呈现出新的特征,给案件侦破工作
带来新的难度和困难,也给司法警察参与办理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
目前我州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履行职责错位。有的警务
部门责任不明确,许多警务职责由检察官代行,不少司法警察成为“开车”、“打杂”、
“跑腿”的一般勤务人员。二是编队管理不落实。有些单位对司法警察没有实行编队管理、
统一使用,而是分散在其他部门,没有形成合力,难以发挥整体优势,更谈不上为办案服
务。三是机构设置不健全。有的基层组织机构不到位,该建立的机构没有建立,该配备的
人员没有配备,机构形同虚设,法警的组织基础比较薄弱。四是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
单位的司法警察素质不高,文化偏低、年龄偏大、警务技能偏弱,任务重与素质低的矛盾
比较突出。五是工作合力不够。警务部门上下之间、横向之间沟通不够,有的处于“各自
为战”状况,队伍的整体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六是日常工作不规范。对看管、提押、送达
法律文书等工作尚不规范,制度不够健全,有的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中不注意方式方法,
效率不高,文明形象不够好。七是主动服务不够。一些警务部门等工作上门,大局意识、
服务意识不强,有的司法警察缺乏工作热情,精神状态不佳,作风养成不够。上述问题已
成为阻碍我州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因素,亟待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二、
司法警察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
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法警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措施:(一)
理顺和规范司法警察管理机制1.建立完善司法警察进人和清退制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
应坚持严格考试制度,按照司法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面向社会和警校公开招录,并适当
从军转干部中选用一些年龄轻、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从源头上改善队
伍的人员结构。对素质不高,且违纪违规人员,要坚决清出司法警察队伍。2.建立和规
范司法警察编制管理制度。司法警察的编制设置,应保证办案所需。依照有关规定,按照
8%~12%的比例配备人员。要充分利用编制管理这个杠杆,把好人员入口关,对编制内的
司法警察,必须用于办案需要,坚决纠正占着司法警察编制不干司法警察工作的现象。同
时,应注重按照编制配备警务部门领导职务.落实相关待遇。3.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履
职机制。依据司法警察职责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检察工作规律、
具有司法警察特点的办案工作机制,如,警务值班、编队管理、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
息沟通、奖励处罚等制度规章,用制度规范保障履职到位。4.建立健全司法警察保障机
制和平台。根据承担任务,比照其他警种的配置,装备必要的武器、通讯、交通工具和警
械具。尤其应结合检察机关“两房”建设的有利契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具有
高科技、数字化和安全、规范的警务工作区(或称办案工作区),以此整合办案资源,为司
法警察履行职责提供平台。5.建立完善办案安全责任机制。随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
履行职责范围的扩大,必须把加强办案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警务部门要每月进行
一次办案安全防范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措施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防范工作总
结。同时,要定期分析办案安全形势,加强安全措施的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安全事
故苗头和问题,切实将办案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落实到人。6.强化办案服务的监督制约
机制。警务工作开展到哪里,思想教育和监督就应延伸到哪里。一是抓好案前教育。交办
案件任务时,要一并提要求,筑牢道德纪律防线。二是抓好案中监督。对司法警察执行公
务的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违纪的司法警察,要严肃处理。
三是抓好案后监督。案件办结后,对有反映的人员,应由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警务部门,
到发案单位或以电话、发函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并听取对警务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是抓好法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实行司法警察业余时间的报告制度,积极发挥司法警察
家属的作用。此外,还可以不定期地走访,了解司法警察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堵塞管理漏
洞。五是实行警务公开。适时适度公开司法警察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职责,既可借助外力加
强队伍管理,接受众的监督,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与众的联系,取得众的信任与支
持。(二)着力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能力和素质1.进行以法律为主的各类知识的学习。
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函授、网络教育及进修,在学习的时间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为了适
应新形势,司法警察还必须掌握车辆驾驶、熟练使用电脑,为实现办公现代化打下基础。
2.进行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的技能培训。一是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警务部门要制定培
训计划,搞好分级培训,转变以往以晋升培训为主,调整为、技能为一体的综合
培训,并注意加强培训的考核验收,确保培训质量。二是强化岗位练兵。以高检院提出的
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械具、会擒拿技
术、会微机操作)为标准,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履行
职责能力和水平。3.进行以服务于办案需要的心理素质训练。不定期地请经验丰富的检
察官和心理专家进行辅导,让司法警察掌握心理常识,增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交谈
的技巧,协助检察官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稳定工作。(三)不断探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
途径和办法1.明确职责,依法办案。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
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规定,充分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履行职务中,要
认真制定预案和措施,科学合理安排警力,明确工作的重点和要求。同时,要严格诉讼程
序,文明执法、规范办案,自觉做到“到位不越位”,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各项警务任
务。2.完善追逃、协查机制。一是建立追逃工作责任制。警务部门可根据每个司法警察
的专长,进行内部分工,对追逃任务实行专人负责。二是建立追逃奖励制度。通过各种形
式,鼓舞斗志,营造氛围,宣扬奖励典型,对在追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精神和适当的物质奖励。三是实行警务协查。司法警察在完成追逃等任务中,警力不足时,
应及时申请上级警务部门协调警力,保证办案所需。3.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
在案件侦查和诉讼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在分管检察长统一领导和检察官的指挥下,全面参
与办案,履行警务职责。办案中,要加强与检察官密切配合,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充分发
挥主观能动作用,在检警配合中完成警务任务。这种“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既可改
变司法警察被动履职的现状,也可调动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积极性。4.科技强警,提高
效率。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有条件的单位,应建
立起警务一级网或局域网,在信息管理和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推行网上派警,对用警的申
请和审批均可在网络上进行,以此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效率。5.转变工作方式,
加强警务协作。上级警务部门应担当起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尽快建立起上下级警务部
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制定相应工作运作措施。通过警务协作进行跨区域警务协调,形成上
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工作运行体系,形成办案工作合力,改变部分基层院各自为战和警力
不足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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