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中的几个理论和实务问题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正确理解与适用《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决财产刑执行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意见,请参考。
,解
一、财产刑执行法律上的概念和含义
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包含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刑罚地位
上属于附加刑。刑法涉及财产刑的规定共有257处,立法上重视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立法目的是通过
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以达到遏制犯罪的效果。
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罚金,或强行没收犯罪分子财产,并上
缴国库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的总称。
二、财产刑执行的程序法依据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时,首先适用该司法解
释,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是规范性司法解释,兼有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双重属性,它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增加
了一些新的原则和规范,对财产刑执行具有普遍约束力。
具体执行实务中,遇有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参照民事执行相关规定时,叫做比附援引,
行文书引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时,称谓“参照……的规定”,而不是依照或根据。
执
三、财产刑执行的管辖、主管和委托执行
(一)财产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二)财产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设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即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
(三)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刑执行的委托执行,不同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民事执行的委托执行,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委托执行的要件
只有一个,就是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主要是针对没收财产的执行。
四、财产刑执行的法院内部办案流程
(一)财产刑执行的期限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二)法院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
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
执行。
根据我院研究确定的办理意见是,我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法院生效的刑事判
决、裁定后,刑事审判庭应将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立案庭立案;立案庭作书面审核后,交付执
行局执行。移送立案和交付执行时,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随生效法律文书一同移交执行局。
五、财产刑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正当债务偿还的顺序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并存时,该司法解释规定,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后
执行财产刑。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正当债务并存时,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正当债务。
当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民事诉讼赔偿责任、正常债务并存时,对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和正常债务的执行顺
序,依照民事执行中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执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产刑的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中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终结执
行和继续追缴的具体情形。执行实务中遇有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情形时,根据上述规定办理,不能引用或比
附援引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
七、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执行程序上的处理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
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范围因素和体系因素理解,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
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返还扣押物;罚金已强制缴纳的,从国库中返还;没收的财产未变现处分
的,返还财产;没收的财产已经变现上缴国库的,从国库中返还;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和没收的财产无法返还
的,参照《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予以赔偿。
八、罚金的减少或者免除
(一)减免罚金的条件
罚金的减免的实质条件是,被执行人遇有不能抗拒的灾祸,且确有困难,
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
如强制缴纳,将危及
罚金的减免的形式条件是,依被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给予减免。
(二)减免罚金的程序
该程序主要分三个步骤,具体是:被执行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提出实质要件规定的减免事由;审查
核实是否具备罚金减免的实质要件;一个月内裁定是否准予减免。
1
对是否准予减免的裁定,《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没有赋予被执行人申请复议
权。
九、财产刑执行有关执行文书的处理
(一)执行文书格式和当事人的列述
财产刑执行中涉及的执行文书的样式参照《执行文书样式(试行)》,执行文书格式根据《山东
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执行文书处理工作的通知》进行处理。
当事人部分只列被执行人及其状况。
(二)执行文书内容
财产刑执行中涉及的执行文书的内容参照《执行文书样式(试行)》有关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
合理的删减变动。
附:
1.罚金刑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样式(参考样本)
2•《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3.关于财产刑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部分的
执行有关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待签稿)
省青岛
必要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黄执字第号
XXX(自然人或单位):
你(或单位)犯XXXXX罪,本院(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
XX字第XX号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或裁定)判处你(或单位)缴纳罚金XX
元。你(或单位)在判决(或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依照《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
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或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XX内自动缴纳,逾期将强制缴纳,并
进行相应制裁。
应缴款项数额:罚金XX元、执行费XX元,共计XX元
收款单位名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账号: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本院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190号邮编:266555
本院执行局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钱塘江路567号政法综合楼南楼
2
联系人::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30日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0〕4号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
第一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
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
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
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
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第七条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
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不能执行到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
定权属的;
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第十条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
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
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刑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有关问题协调会
会议纪要
2010年8月2日下午,党组成员、副院长XXX同志在我院4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关于财产刑执行、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有关问题协调会,专题研究了刑事裁判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不履
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责任时对缓刑的处理,以及财产刑执行的移
送等有关问题。党组成员、副院长XXX同志,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XXX同志,及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执行
一庭、执行二庭等相关业务庭室负责同志参加了协调会。
会议听取了刑事审判庭提出的财产刑执行问题的办理意见,听取了立案庭关于立案环节的意
见,听取了执行局对财产刑的执行、对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责任时对缓刑的处理,
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意见。
会议对如何解决财产刑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等有关问题,
论和研究。会议确定:
进行了讨
一、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由我院执行局负责执行。
二、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刑事审
判庭应将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立案庭立案;立案庭作书面审核后,交付执行局执行。
三、移送立案和交付执行时,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随生效法律文书一同移交执行局。
四、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
验期限,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原则上应在两年以上。
适用缓刑的,缓刑考
五、缓刑考验期限经过一半时,除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犯罪分子拒不缴纳罚金或不履行民事诉讼赔
偿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出现需要撤销缓刑情形时,由执行局提出书面意见,刑事审判庭审查有关材料后,认为需要撤销缓刑
的,裁定撤销缓刑。
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刑庭可以根据民事诉讼原告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
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民事诉讼原告申请追索医疗费用,
予执行。必要时,执行局给予协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刑事审判庭可以裁定先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2:26: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185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