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产刑执行中的监督

更新时间:2024-11-15 09:48: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取消经济适用房)

浅析财产刑执行中的监督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

行监督的重要方面。它主要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刑

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

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将财产刑执行监督赋予检察

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这既是机遇,也是不小的挑战。在

当今中国大形势下,尤其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有着十

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更是维护法律尊严、刑法执行公平的重要手段。因此,

做好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是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实

现中国梦的要求。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

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推进财产刑执

行的规范化,更有利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

现实执行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规范的工作程序在我

国,财产刑执行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监

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监督的内容是财产刑

是否执行以及执行是否合法。《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刑事判决、裁

定执行活动的监督,但是高检院并未出台相对应实施细

则。法律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规定只有几个原则性的条

款,这就要求我们各基层院在执法实践中大胆探索,积

极实践,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法律强制力。在实践中,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监所检察部门新增的一项业务职能,

由于缺乏成熟的实践监察经验,使得监所检察部门如何

更好的履行这一职能,成了现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宽泛,执行率低法院在对

被告人作出判决时,在财产刑的适用范

围较大,随意性较强,考虑实际执行能力的因素较少,

客观上造成无法履行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所处的位置不同,存在的认识的差异。法院既是

财产刑的审判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开始到结束都由法院

来掌握。在现阶段,法律没有对法院作出强制性要求移

送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给检察院审查的义务,只能依靠彼

此之间达成的共识。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无从掌握

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难以到切入点,无法主动有

效的进行监督。

三、检察监督力量薄弱,监督效果不佳

在当前,新刑诉法将财产刑监督赋予监所检察部

门,但其在人员配备和硬件设置上存在干警少,监督思

想僵化等问题,直接导致在财产刑监督上力量薄弱,力

度不够。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去调查被告人的

财产状况,无从获知罪犯的经济情况,也无法判断其履

行财产刑的能力。在罪犯没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判决或

变更判决结果时,即使想主动进行监督,也无从下手。

对于监督仍然停留在书面检查监督为主,对于法院在执

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消极应付,不作为的行为,由于检察

机关一般无法进行调查取证,这就使得监督不到位,督

促执行的效果不佳。

为了更好的履行财产刑监督,适应新一轮的司法改

革,整合检察机关内部部门职能,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

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相应的立法机制

对于财产刑而言,国家同时是收益和执行的主体,

这就使作为债权人的国家和作为债务人的被告人之间的

法律地位并不平等,更需要立法的完善来确实可行的履

行财产刑。应当尽快制定一部针对刑罚执行的法律,将

各种刑法的财产刑执行集中化、具体化,使法条之间系

统化和操作性。以及违反法律后,承担相应的不利后

果。比如,完善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立法细化拒

不执行裁判的犯罪构成。针对具体的刑法,可根据相关

数额、当事人虚构情节,实际造成的损失等确定。又

如,明确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改变实践中有判决无执行

的状态,明确执行主体后,在一定期限内立案执行,并

赋予执行机构对涉案人员财产进行调查的权利等。

(二)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外部协作机制

比如,法院在审判后应当将财产刑执行通知书副本

交由检察院监所部门并进行备案,检察院审查后,可以

启动监督程序。包括财产刑执行情况及通报上缴国家情

况,中止执行等。实践中,如果出现被执行人亲属患重

病,家里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医药费的情况,检察院调查

核实后,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减轻或免除的,法院最终

采纳建议,并裁定终结执行。又如,构建公检法协作一

体化机制。财产刑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法的一种,是以

剥夺犯罪分子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法方法,财产刑的有

效执行将有力的维护刑事裁判的权威性,更是维护法库

的统一和权威的需要。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均从思想上高

度重视财产执行工作,召开定期或者不定期会议,保持

工作的联络,从而建立起财产执行协作一体化机制。

(三)实现全程监督,完善内部监督

监所检察部门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要以监督者的

身份全程参与,对于发现存在可执行的财产时,通知执

行部门,进行财产的执行,如果条件允许,可派员参加

整个执行过程,对于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

纠正意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检察人员的

素质,配备年轻、高学历法律人才,做好关于财产刑监

督的培训和业务学习。规范检察监督程序,争取做到全

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实践中

产生问题的原因,积极寻求解决的方案,针对一般和严

重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一般问题通过检察建议

提出监督意见,对于严重问题以违法形式予以纠正,并

跟踪监督的效果。

(四)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动态监督机制

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通过与相关执法单位进

行联网,建立统一的财产刑执行信息交流平台,对财产

刑执行财物的收缴、上缴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进而实现

对法院罚没财物的流向进行动态、实时监督。

随着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不断开

展积极有益的探索,必将在实践中不断推动财产刑执行

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刚性,提

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公平正义。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2:20: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184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下一篇: 章 行政执行
标签:执行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