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外
的对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简称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的
财产不足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加进已开始的执行程序,
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参与分配中确
当事人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他债权人。这样,在参与分配这
一关系中就存在着三方面确当事人:一是申请执行人也是被执行人
多头债权人之一;二是被执行人,它是多头债务人,而且其所负的
债务系属于不同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之中;三是他债权人,所谓他
债权人,是相对于作为债权人之一的申请执行人而言的,系指申请
执行人之外的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总体来说,参与分配制度包括参
与和分配两方面的,参与程序即他债权人申请参加的程序,是规定
申请加进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的主体、时间、等内容的,分配程序是
关于就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实行公然清偿的顺序、方法的程序。
我国规定参与分配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___《关于适用〈___
民事诉讼法〉若干___》(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和
《关于人民___执行工作若干题目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执行规定》)。最高人民___《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6
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的一般处理原则;第
298条、第299条规定了参与分配的条件和程序。《执行规定》的
第88条第1款规定多个金钱债权按照执行先后顺序清偿的基本原
则;第88条第2款规定不同种类的多个债权按照种类顺序受偿;第
88条第3款规定同一种类债权在一份法律文书中确定时,按照比例
受偿原则;第___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
以走破产程序;第90条至第95条规定对非法人执行实行参与分
配;第96条规定对企业法人在特殊情况下比照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
执行。
可见,参与分配有明显的特征:第一、参与执行分配的主体的限
定性。即他债权人参与执行分配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他债
权人都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首先,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或其他
___,而不包括法人。被执行人之所以不包括法人,其原因在于作为
被执行人的法人假如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人民___可
以通过破产程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限的清偿。其次,他债权人
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向人民___提起诉讼的债权人。
有些他债权人,固然对债务人享有事实上的债权,但该债权人就该
债务并没有向人民___提起诉讼,没有取得执行名义,当然他也就
不能成为参与执行分配中的他债权人。再次,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
人只能是金钱或用金钱折算的债权的权利人。第二,执行程序的合
并性。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同是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但他们存在
于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一般地,假如他们申请执行的话,会
发生不同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现在答应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实际
上是将本应先后发生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回进到同一执行程序中合
并处理,其目的不仅在于通过几次执行为一次分配从而达到诉讼的
效果,更为重要的是让他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通过一次分配来实现
同等地受偿,保护多头债务之债权人的正当债权,进而产生执法公
正的功效。
二、参与分配的立法原则
(一)各国参与分配的立法原则
债权人申请执行后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对该数个债权人的
债权如何清偿,各国的立法大致遵循三种原则。[1]1?优先原则
优先原则是指多个债权就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时首先对该
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就同一财产为强制执
行的后债权人而受到清偿的满足。现行采取优先原则的国家,在大
陆法系中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故优先原则又称德国原则。另
外,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也采用优先原则。优先原则所依据的公
平原则,是一种竞争机会的公平。专心勤勉于信用调查及适时努力
收取债权的人,应当收到比较优越的报偿,这样才符合公平的要
求。而且采取优先原则手续简便,操纵轻易。能迅速查封财产并进
行拍卖或变卖程序,对于强制执行能发挥迅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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