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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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
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
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
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
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
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
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
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
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
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
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
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
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
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
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
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
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另一方面,国
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
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生效法律判决得不
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
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
本;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
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
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
(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
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
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
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是多重的,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得不
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就
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
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
(一)执行立法滞后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执行
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
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
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关于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
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
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
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
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
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
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
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
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
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
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
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
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
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
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
公务车辆等。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
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
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
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
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
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
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
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
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
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
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
观念淡薄,无视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
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
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
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1、执行体制不健全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
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
的执行工作体制。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
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
的发生。具体表现在:第一,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
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
第二,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
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统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横
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
况经常发生;第四,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乏力、集中
统一不够。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
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
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
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
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
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
要六个月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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