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有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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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有关名词解释
一、公安机关基本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
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
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
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
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
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
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
行监督、考察。
二、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
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二、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侦查
侦查是指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
行的专门调查工作有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从诉讼内容上讲,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
关的强制性措施。所谓的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
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等诉
讼活动。
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
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
者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例如拘留、逮捕等。
四、拘传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
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
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五、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
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
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关于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
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
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
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八、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
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
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九、证据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破案
破案是刑事侦察部门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经常采取
的一项进攻性措施,是根据刑事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以及构
成案件的结构因素组织侦察的。
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十一、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
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
的诉讼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
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
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
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
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
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是: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十三、八类案件
通常是指罪名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案件。在有些情
况下,也指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犯罪。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1:49: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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