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整理

更新时间:2024-11-15 18:57: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私营企业是什么意思)

-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

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

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

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

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

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围更加广

泛;

(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

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

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

部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中

华人民**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

月1日起施行。

1997年修刑的特点: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

功能;

(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

结合;

之后修刑的特点:

(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

的基本地位。

刑法的根据:

.

(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

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

据;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

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

订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专政的政

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

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含义的阐明;

(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

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

典规定的*些内容予以阐明。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

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

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

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

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当然解释、

扩*解释和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法规*,

z.

-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

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

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罪责自负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

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

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

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

法的最佳效果。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

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

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

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

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

.

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

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

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

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围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

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围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1)属地原则,即以低于为标准,凡是在

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

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

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

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

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

z.

-

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

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效力*围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

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

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国船舶或者航

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国领域是指: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

下层;

(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特别规定”: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法规定

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

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

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施行;

(3)修订的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

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4)我国**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国

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手我国法律

保护。“中华人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

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

.

法。”“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

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

民**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

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

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国外对我

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依照我国刑

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

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国再所承担条约义务的*围内行

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的生效时间: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些法律失

效;

(2)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我**用了从旧兼从轻

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的形式概念: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

z.

-

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

关系的斗争。”

犯罪的混合概念:除指出犯罪社会危害性这

个特征外,还指出像罪过、应受惩罚性这一

特征。

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

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

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

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

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

性;

(3)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

罚性。

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

(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个体;

(2)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

地点;

(3)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犯罪构成的含义: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决定*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

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

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提供标准;

(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

障。

第五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

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

(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2)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

(3)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4)条文指出对*种法规的违反,*种法规

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本身所调整和保

护的特定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客体;

(5)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

表明*一犯罪客体。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准确定罪;

(3)有助于正确量刑。

z.

-

犯罪客体的分类: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

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的整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一类犯罪行为

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一部分或*一方面;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

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种具体的社会关

系。

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1)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

单客体和复杂课题;

(2)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

数量的多少,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和

非物质性客体。

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

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

体物: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

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

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种犯罪的必要构成要

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

.

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

象则不是。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说

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

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指犯罪活动的客观

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

的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或者使

用特定的方法。)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

的核心因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

(3)行为的时间;

(4)行为的地点;

(5)行为的方法(手段);

(6)行为的对象(犯罪对象)。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z.

-

(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

界限;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

件;

(5)有助于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的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

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动静;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

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

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1)作为;

(2)不作为;

(3)持有。

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

反禁止性规*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种行为

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1)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

实现的犯罪,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

(2)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

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

实现的犯罪。

持有的含义: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

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是犯罪客观要

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作

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

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

危害结果的概念:

(1)广义上,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

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

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2)狭义上,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

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

一。

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z.

-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危害结果的种类:

(1)根据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构成

结果和非构成结果;

(2)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分为物质

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根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

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分为直接

结果和间接结果。

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

的共同要件,它只是*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

成要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

意或过失,即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

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

事责任。

第七章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的概念: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

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指达到

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

害行为的自然人。)

.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格;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意义;

(2)量刑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

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

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

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

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指行为人具备

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

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备

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2)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看来,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

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

能力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

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

z.

-

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些严重犯罪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

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指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

规定的八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

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

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

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

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

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具体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

责任能力;

(2)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

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3)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

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

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障碍;

(3)生理功能丧失;

(4)生理醉酒。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

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

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

岁不满16周岁;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6周

岁。

精神障碍程度的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

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

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应依法通过两个法定程

序鉴定,a.医学标准,b.心理学标准;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a.精神

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b.大多数非

精神病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

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生理醉酒概念: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

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

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

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犯罪主体的分类(是否必须具备特殊身份):

(1)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

z.

-

为要件的主体;

(2)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

要件的主体。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分类:

(1)从形成方式上区分,分为自然身份与

法定身份;

(2)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刑事

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划分,分为定罪身份与

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

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a.犯罪主体身份,

b.犯罪对象身份。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

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

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些犯罪

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

标准;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

罪。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

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

刑罚重一些;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中,设有一些因犯

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中,规定对*些犯

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

特殊人的刑事处遇:

(1)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2)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3)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原则:

(1)从宽处理原则;

(2)不适用死刑原则;

(3)不成立累犯原则;

(4)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老年人刑事处遇原则:

(1)从宽处理原则;

(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3)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原则:

(1)不适用死刑原则;

(2)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单位犯罪的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

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

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

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

位构成。

z.

-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

员均予以行政处罚;

(2)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只处罚单位

的直接责任人员。

单罚制的两种类型:

(1)转嫁制,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

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于不予处罚;

(2)代罚制,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

处罚而不处罚单位。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

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

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

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1)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2)犯罪的目的;

(3)犯罪的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

关系:

(1)首先,确认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

观方面;

(2)其次,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

备,而且还要求他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主观方

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

.

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

任的主观根据。

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

(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

(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对刑法理论而言,有助于正确而深刻

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

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

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

(2)对司法实践而言,有助于司法实践中

的正确定罪量刑。

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

外化。

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

意犯罪。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认识因素);

(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a.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

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z.

-

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理态度,a.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

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

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种危害结

果的发生;c.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往往

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

果的发生;d.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

激等动机,实施*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

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

生或不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

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

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

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研究犯罪故意的意义:

(1)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

方面的复杂情况,从而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意

完整的内涵和外延;

(2)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

(3)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

分危害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

犯罪过失的概念: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

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

.

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

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

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

实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

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

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

也不是放任,而是反对、排斥的心理态度,

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

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

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行为本来

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

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并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

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

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大众

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从而以

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失犯罪的类型:

(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

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态度。

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与人无关的自然灾害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

可抗力事件;

(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由不能抗拒的力量所引起

z.

-

(“不可抗拒”的两层含义:a.认识因素上,

行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b.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排斥、

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受主客观条件的

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危害结果

的发生。)

意外事件的概念: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

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的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期待可能性问题的概念:只根据具体情况,

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行为而实施其

他合法行为。

严格责任问题: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

犯罪目的的概念: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

行为达到*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

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的概念: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

行为已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

起因。

犯罪目的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

(1)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

的主观心理活动,他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

程度;

(2)犯罪目的一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

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

罪目的的形成;

.

(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反映

的需要是一致的。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1)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

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

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

的是推动犯罪事实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

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

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

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更为具体,已

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

(2)同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

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种罪一个犯罪

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

案情而异,一种罪可能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

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

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4)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

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5)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

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

的作用偏重于量刑。

通常我们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不存

在犯罪目的和动机,但行为人可能有其他的

犯罪目的。

研究犯罪目的的意义:

(1)在法律表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

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2)对法律未表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

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

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定罪具有重大作

用。

z.

-

研究犯罪动机的意义:

(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

有一定意义。

认识错误的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

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

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的分类: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

的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

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分类:

(1)客体的错误;

(2)对象的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的概念: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

结果,形式上符合*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

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

性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

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

正当行为的特征:

(1)形式上*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

(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

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性。

正当行为的种类: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和竞技

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具体包括直接依法

实施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包括

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和推定权利人承诺

的损害;

(7)法令行为。

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1)有利于正确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

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

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众积极地与各种违

反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人民的顾全大

局的意识。

正当防卫的概念: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

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特点: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

z.

-

合法行为;

(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

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

研究正当防卫的意义:

(1)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

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

(2)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份子,从而遏制

犯罪行为;

(3)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意图;

(2)防卫起因;

(3)防卫对象;

(4)防卫时间;

(5)防卫限度。

防卫意图的概念: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包括

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防卫认识的概念: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

实因素的认识。

防卫认识的基本内容:

(1)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

存在;

(2)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3)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

(4)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以

防卫手段加以制止;

(5)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

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防卫目的的概念: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

不法侵害。

不具备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1)防卫挑拨;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防卫起因: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

客观存在。

防卫起因的三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是**行为;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的理由:

(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的制止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直

接途径,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

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

(2)不法侵害人行为的非法性,是法律上

允许防卫人对其权益进行*种反击的根据。

防卫时间的概念: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

间。通常认为,不法侵害正处已经开始并且

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是允许实施正当防卫

的时间。

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防

z.

-

卫行为,被称为防卫不适时)的形式:

(1)事先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

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

并未达到显示状态时,就对其采取的*种损

害权益的行为;

(2)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

情况下,对侵害人采取损害其*种权益的行

为。

不法侵害结束的情况:

(1)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

(3)不法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4)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

经发生,无法挽回。

防卫限度的概念:指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

的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

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行为。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联系:

(1)防卫过当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

具有客观危害性的行为。从总体来说这是一

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它区别于正当防卫的

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根据;

(2)防卫过当同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

为的防卫性,这是他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排除直接故意说,认

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

.

过失,而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定罪;

(2)防卫过当的量刑。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虑因素:

(1)过当程度;

(2)权益性质;

(3)防卫目的;

(4)罪过形式。

紧急避险的概念:只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

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意义:

(1)有利于鼓励公民在必要情况下,通过

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来保全较大的合

法权益,尽一切可能减少自然灾害、不法侵

害等危险带给社会的危害。

(2)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互助

友爱的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

(1)避险意图;

(2)避险起因;

(3)避险时间;

(4)避险对象;

(5)避险程度;

(6)避险限制;

z.

-

(7)避险禁止。

正当避险意图: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

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

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

目的两大内容。

避险目的:主要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

避险过当具备避险性和过当性的双重属性:

(1)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

罪过;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

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目的: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

到的结果。

避险起因的种类:

(1)自然的力量;

(2)动物的侵袭;

(3)非法侵害行为;

(4)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避险时间:是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

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危险

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损害

合法权益,或正在造成合法权益损害而尚未

结束。

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避险程度: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限制: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下才能实

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避险禁止:“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

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避险过当的概念: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

紧急避险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标准不同;

(5)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方面的限制规定。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念:指故意犯罪在

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

客观原因而停滞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分类(根据停止下来是

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

(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状态,

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为在中途停止

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

的情形;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

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

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a.

预备状态b.未遂状态c.中止形态

研究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1)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

(2)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

z.

-

犯罪。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围:

(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

定的法定刑幅度出发。

既遂犯处罚原则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2)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

止形态;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

停止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未

完成形态完全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

罪构成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诸要

件,具备了主管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

有机结合。

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

行为已经具备了*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

素。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指不仅要事实具体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

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

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

的犯罪;

(2)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

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

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

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

定,行为已着手犯罪事实施行行为即告犯罪

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

犯罪。

既遂犯的处罚原则:根据其所犯罪行,在考

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

.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

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

节尤其是具有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

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

具,创造条件的,是预备犯罪。”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

的,是为了顺利的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

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

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1)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且轻于未遂犯的

处罚原则;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

z.

-

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对极少数危害严重情

节特别恶劣的预备犯,也可以不从宽处罚;

(3)综合考量以下四个方面a.行为人预备

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b.行为人预备

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其进展进度c.

行为人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具体原因d.行

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

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1)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应当同时引用刑

法典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并在罪名后加括弧

表明未遂形态问题;

(2)在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理解与掌握上,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未遂犯确定是否可因犯罪未遂而从

轻减轻处罚时,应把未遂情况至于全案情节

中统筹考虑;

(4)在对未遂犯决定从宽处罚的基础上,

为正确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必须正确判定

未遂案件与既遂案件危害程度的区别。

.

正确判定未遂案件与既遂案件危害程度区

别应考察的因素有:

(1)未遂形态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程度;

(2)犯罪未遂所属的类型;

(3)未遂形态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犯罪意

志的坚决程度。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

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发生,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

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

形成任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

罪;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

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特征

(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4)有效性,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的防止

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结果的发生,是犯罪

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理由如下,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

z.

-

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

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

(2)行为人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自

动的,而不是被迫的;

(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

动而彻底地放弃,是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犯罪未达既遂状态。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1)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围对犯罪

中止所作的区分,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

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

(2)根据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分为消

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1)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应

当”即必须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对中止

犯处理时要优先考虑损害结果;

(2)对中止犯的处罚,应在罪名上对中止

形态有所体现;

(3)对中止犯的从宽处罚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掌握;

(4)中止者所拟实施或者刚着手实施的犯

罪危害较轻,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应该不认定为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

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

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

.

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

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

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

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

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

犯罪;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

是指两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

在同一场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

(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

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的内容不同的,不构

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

犯罪;

(6)事后通牒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

构成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问题: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与他人

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

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攻的情况。

共同犯罪的形式:

(1)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

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

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进

z.

-

行划分,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何事中通

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进

行划分,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

犯罪;

(4)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

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

别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3)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

的故意。

解决简单共同犯罪的原则: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

整体负责,而不是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负

责;

(2)各共同犯罪人只能对共同故意实行的

犯罪负责,如果有人超出共同故意的*围,

实行别的犯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的人负

责,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该种犯罪不负刑事责

任;

(3)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

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犯、从犯、胁

从犯处罚,并引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

的有关条文,如果都是起的主要作用,都按

照这主犯处罚;

(4)考察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

犯罪后的态度,实行区别对待。

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

(1)由三人以上组成;

(2)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3)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1)分工分类法;

(2)作用分类法。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的分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

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首要分子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

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

部罪行处罚。”

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

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的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的分类: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从犯的处罚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也可以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概念:对于被迫参与犯罪的,是胁

从犯。

z.

-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关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轻于从犯。

**犯的概念:**他人犯罪的,是**犯。

**犯的构成要件:

(1)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他人犯罪的

行为,所谓**,就是唆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没有犯罪故意的他人产生犯罪故意。

(2)从主观方面说,必须有**他人犯罪的

故意。

**犯的刑事责任:

(1)**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

处罚;

(3)如果被**的人没有犯被**的罪,对于**

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

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

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

负担。

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处否定性法

律评价为内容;

(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

犯罪人承担。

.

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

(1)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

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是试了犯罪,就

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

责任的质的一致性;

(2)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

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

(3)一般来说,犯的罪重,刑事责任就重;

犯罪的罪轻,刑事责任就轻,这体现了犯罪

与刑事责任量的一致性。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区别

(1)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

一种强制方法;

(2)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

惩罚或单纯地否定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

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

(3)刑事责任岁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

随法院有罪判决的生效而出现。

关系

(1)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2)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法的轻重;

(3)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

刑事责任功能的概念:指刑事责任在指定刑

法和处理犯罪中所起的积极作用。

刑事责任的功能:

(1)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

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2)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

z.

-

适用刑法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刑事责任根据的含义: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

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

消灭;

基础或决定因素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

罪人机遇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承担刑

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根据:

(1)哲学根据,在于行为人具有相对的意

志自由,或者说自由选择能力,即行为人能

选择非犯罪行为却选择了犯罪行为,因而才

追究其刑事责任;

(2)法学根据,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符

合犯罪构成,a.行为人必须实施*种行为b.

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c.

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相符合。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1)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从行为人实施

犯罪时起,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

时止;

(2)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从司法机关(或

公安机关)立案时起,到人民法院作出有罪

判决生效时止;

(3)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从人民法院做

出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所决定的刑事制裁

措施执行完毕或赦免时止。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方式,指法院对犯罪人认定

有罪做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

刑罚;

(2)定罪免刑方式,指法院对犯罪人认定

有罪做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罚;

(3)消灭处理方式,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

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

.

(4)转移处理方式,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体系的概念: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

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目的出发,选择一

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

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

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刑罚体系的特点: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

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

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法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

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法功

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刑罚体系的功能:

(1)教育功能;

(2)威慑功能;

(3)科学化功能;

(4)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功能。

刑罚体系的特点:

(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z.

-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主刑的种类: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管制的概念: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

限(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

并罚是,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管制期满,执行

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

的众宣布解除管制;

(4)对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

区矫正。

拘役的概念: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

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

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拘留

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罚;行政拘留属于治

安行执行处罚;

(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

.

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

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

嫌疑分子;民事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第102条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

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行政拘留

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尚未达到犯罪程

度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

由人民法院适用,但拘役由人民法院的刑事

审判部门适用,民事拘留由人民法院的民事

审判部门使用;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

机关适用;

(4)使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拘役依照刑法

的规定适用;刑事拘留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适用;民事拘留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

用;行政拘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适

用。

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1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有期徒刑的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

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

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

(1)执行场所不同。拘役是在犯罪份子所

在地就近的场所执行,一般在拘役所、看守

所执行,而有期徒刑主要在监狱中执行;

(2)执行机关不同,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

安机关,而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z.

-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

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

小;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被判拘役的犯

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

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

的强制劳动,也没有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

的待遇;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

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的,不能

构成累犯。

有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的期限(最低期限6个月,

最高限期15年;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

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即罪犯被送交监狱

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之日起开始计

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的概念: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

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

罚方法。

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

(1)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有期徒刑则是有期限的剥夺犯罪分子的自

.

由;

(2)由于无期徒刑具有不可划分性,他只

适用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而有期徒

刑具有可划分性,它既可以适用犯有严重罪

行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犯有较轻罪行的

犯罪分子;

(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不一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无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

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

执行两种情况。

保留死刑的原因:

(1)现实生活中哈存在着极其严重的犯罪,

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

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2)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3)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

观念,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

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

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

z.

-

时年龄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

女,不适用死刑;

(3)从死刑适用犯罪的性质上进行限制,

适当取消了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a.从案

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

审理死刑案件,当然也就无权适用死刑;b.

从死刑的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除依法

由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c.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

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

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都应当报请核准;

(5)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对于应

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

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

行。”

死缓应具备的条件:

(1)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

罪分子;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死缓的三种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

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

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

有期徒刑;

(2)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犯

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

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

限制减刑;

.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故意犯

罪,且情节恶劣,应报请核准

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但没有达到情节

恶劣程度而未执行死刑的,应该重新计算死

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并报备案。

附加刑的概念: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使用

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特点:既可以附加主刑使用,也可

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种类: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罚金的概念: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

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与行政的区别:

(1)性质不同。罚金是刑罚方法,是

行政处罚;

(2)适用对象不同,罚金适用于犯罪分子,

适用于一般**分子;

(3)使用机关不同。罚金的适用机关是人

民法院,适用的机关则是公安、海关、

税务、工商行政机关;

(4)适用法律根据不同,使用罚金的法律

根据是刑法,适用的法律根据是治安管

理、海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法律、法规。

罚金的适用方式:

(1)选外罚金(只能单独适用),即罚金作

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

(2)单处罚金,即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罚

z.

-

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

(3)并处罚金,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

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既可以适用于严

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并且是必须附加适用;重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即可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即可以附

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

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

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1)比例制;

(2)倍数制;

(3)比例兼倍数制;

(4)特定数额制;

(5)抽象罚金制(不规定具体罚金数额)。

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应在以犯罪情节为根

据的基础上,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罚金的缴纳:

(1)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缴纳;

(4)延期、减少或者免除交纳。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

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犯罪分子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

.

以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可以适用

于普通刑事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即人民法院没有裁量

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在适用主刑的同

时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有两种情况:a.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b.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适用,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

(3)独立适用,即剥夺政治权利与有关主

刑相并列供选择适用,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

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

管制的期限相同。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

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

时执行;

z.

-

(2)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

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

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

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其刑期应当从

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

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

当然也不享有政治权利;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起算,

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没收财产的概念: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

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

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

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

贪利性犯罪;

(2)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

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既可

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物;而

罚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

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3)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

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有困难,还

可以减免。

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1)与罚金选择并处,即没收财产与罚金

作为选择性的两种附加刑附加于主刑适用,

两者必选其一;

(2)并处,即没收财产必须附加于主刑适

.

用;

(3)可以并处,即没收财产可以附加于主

刑适用,也可以不附加于主刑适用。

(没收财产实际上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独

立适用。)

没收财产的*围:

(1)没收财产的*围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

财产,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不

在没收之列;

(2)没收财产可以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

有财产的一部,也可以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

所有财产的全部;

(3)当决定没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时,

应当为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

的生活费用。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问题:没收财产以前犯

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以没收的财产偿

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须具备以

下条件: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财产被没收以前所

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债务;

(3)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

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对犯罪

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z.

-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是:对犯罪分子适用,

但不具有刑法性质。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

失;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

批评或谴责,并责令其改正的一种教育方法;

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

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一

种教育方法;责令赔礼道歉,是人民法院责

令犯罪分子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

示歉意的一种教育方法);

(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

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犯罪

分子的主管部门提出对犯罪分子予以行政

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

犯罪分子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

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

(4)职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

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

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根

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

至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的一种非刑罚处理

方法。

非刑法处理方法的使用条件: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必须具备

两个条件,a.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犯

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犯罪人的犯罪

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b.适用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刑罚

的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

.

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者

处分的的适用,需符合两个条件a.适用的对

象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b.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需要对犯罪分子给予适当的处理。

(3)职业禁止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适用职业禁止的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必须

是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或者违背职业要求

的特定义务b.犯罪分子必须被判处刑罚c.

有对犯罪分子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

刑罚裁量的概念:又称量刑。从动态意义上

讲,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

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

判处多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

行的审判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

法院上述活动的结果。

刑罚裁量的特征:

(1)裁量主体是人民法院;

(2)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审判活动;

(3)量刑的基础是定罪;

(4)量刑的内容是确定与刑罚相关的问题。

刑罚的任务:

(1)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和刑事责

任的大小,决定是否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刑

罚;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

执行;

(4)决定数罪并罚情况下的执行刑罚。

量刑的重要意义:

z.

-

(1)检验刑事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2)量刑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

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

人进行量刑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刑罚裁量的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依据;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内容:

(1)查清犯罪事实;

(2)正确认定犯罪性质;

(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

(4)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内容:

(1)必须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刑种和

刑期;

(2)必须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适用条件和

适用*围适用各种刑罚方法;

(3)必须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裁量制

度裁量刑罚;

(4)必须依照刑法总则、分则关于各种量

刑情节的规定裁量刑罚;

(5)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

法定刑裁量刑罚。

刑罚裁量情节概念:又称量刑情节,是指犯

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

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

事实情况。

.

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

情况;

(2)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

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

(3)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裁量

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的分类:

(1)根据刑法、司法解释有无明文规定为

标准,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解释规定的

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2)根据量刑时是否必须考虑为标准,分

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3)根据情节是对量刑结果产生有利影响

还是不利影响,分为从宽量刑情节和从严量

刑情节;

(4)根据情节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

为标准,分为罪中情节、罪前情节和罪后情

节;

(5)根据情节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犯罪人

的人身危险性的关系,分为体现犯罪社会危

害性的量刑情节和体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

的量刑情节;

(6)根据情节对量刑轻重的作用是确定的

还是具有选择余地为标准,分为功能确定情

节和功能选择情节。

量刑情节的运用:

(1)正确理解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

处罚和免除处罚的含义(1.从轻处罚,是指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

下,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2.从

重处罚,是指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

z.

-

幅度的情况下,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者较长的

刑期;3.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之下判处

刑罚;4.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人作有罪宣

告,但不予以刑罚处罚。);

(2)严格运用法定情节,不能忽视酌定情

节;

(3)正确运用功能选择性情节;

(4)恰当运用并列性的多情节(1.对具有

同类多情节的犯罪人量刑时,不能突破法定

的从宽处罚或者从严处罚的幅度;2.应根据

情节的法律效力运用量刑情节;3.在同时具

有数个功能相反情节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

两相抵消)。

第十七章刑法裁量制度

累犯的概念: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

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

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的犯罪人。

再犯的概念: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两

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

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前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

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再犯并不

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

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

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累犯的分类:

(1)一般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

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

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

(2)特别累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

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

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比累

犯。

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是相对不构成累犯,应承

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

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

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自首的概念:也称自首从宽制度,指犯罪分

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行为。

自首的种类:

(1)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

z.

-

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特别自首,也称为“准自首”或“余罪自

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

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

(1)自动投案(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

罪人尚未归案之前;2.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

子本人的意志;3.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

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

(1)主题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

自首的认定:

(1)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

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

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

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

首;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认定,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的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3)过失犯罪的自首;

(4)单位犯罪的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联系:

共同点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

(2)两者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

罪行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3)两者都是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

犯罪事实;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坦白是犯罪

人被动归案;

(2)自首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

行,也可以是未被发掘的罪行,当然,如果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自

首,则交代的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

行,而坦白所交代的则只限于已被发觉、被

指控的罪行;

(3)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

度是主动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的

罪行时的态度是被动的;

(4)自首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的

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对自首的从宽幅度可

以是“免除处罚”,而坦白的从宽幅度至多是

“减轻处罚”。

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的概念: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

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立功的情形:

(1)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

z.

-

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

实;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

并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

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立功的种类:

(1)一般立功;

(2)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

(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得侦破其他案

件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的;

(4)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

重大立功表现形式:

(1)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

大案件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的;

(4)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

数罪并罚的概念: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

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

罪并罚的条件:

(1)必须犯有数罪(前提);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

限内;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

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围和方法,决定并

罚后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指将一人

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

行的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

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

指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

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

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4)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即根据不

同情况以*一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

采取吸收原则,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低于

死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2)判决宣告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

期徒刑,采取吸收原则,应决定执行一个无

期徒刑,低于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也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

死刑;

z.

-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

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区分如下情

况分别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和并科

原则。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同一种有期

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b.判决宣告

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

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

的刑期,但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

年;c.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刑的,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种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决定执行的刑期最

高不能超过3年;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

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执

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e.判决宣告的

数个主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采取并科原则,即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

(4)数罪并罚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根据附

加刑种类的不同,分别采用并科、合并和分

别执行原则。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发现漏罪的并罚;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

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

(1)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原

判决宣告之前有其他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并

且应当依法追诉→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

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

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法还没有执行完毕

之前,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合

.

并处罚;

(3)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

现罪犯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的,应当按照刑

法典规定实行并罚;

(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时发现犯罪分

子有漏罪的实行并罚;

(5)在原判决认定犯罪人犯有数罪且予以

合并处罚的条件下,所发现的漏罪与原判之

数罪合并处罚。

缓刑的概念: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

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的分类:

(1)一般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

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

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

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

再执行的制度;

(2)战时缓刑,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

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

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的制度。

缓刑的特点: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

但又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执行所宣告的刑罚

的可能性。

缓刑与监外执行的不同:

(1)性质不同,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

判刑罚,而监外执行是刑罚过程中的具体执

行场所的临时性变化,并非不执行原判;

z.

-

(2)适用对象不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

监外执行的被关押者可以是被判处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拘役者;

(3)适用的条件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

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

社会为基本条件;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被

关押者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者,或者怀

孕、需要给自己所生婴儿哺乳等不宜收监执

行的特殊情形为条件;

(4)适用的方法不同,缓刑应在判处刑罚

的同时予以宣告,并应依法确定缓刑的考验

期;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适用的一

种变通执行刑罚的方法,在宣告判决时和刑

罚执行过程中均可适用且不需要确定考验

期;

(5)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适用缓刑的依

据是刑法中的有关规定,适用监外执行的依

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

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适用

于被处死刑;

(2)执行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

罪分子不予关押,而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

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可因

所判刑种和刑期的不同而不同,死刑缓期执

行的法定考验期限一律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就

其在考验期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有区别,或

者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是撤销缓刑,

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

原则予以处罚;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

.

是在缓刑期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者

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

缓刑的意义:

(1)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行的弊端,最优

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思想;

(2)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3)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

障。

一般缓刑的共通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情节较轻”“有悔罪表

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

重大不良影响”);

(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

缓刑的宣告情形:

(1)一般适用;

(2)特别适用,对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

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宣告的内容: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

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

特定的人。

缓刑的考验期的概念: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

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缓期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内容: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1.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

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

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z.

-

(2)缓刑的执行机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

(3)缓刑执行中监督考察的内容:再犯新

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

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并

且情节严重。

缓刑的法律后果: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具有再犯新罪

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

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并且

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

刑罚就不再执行;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

现漏罪,对新犯的罪或者发现的漏罪作出判

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应当撤销

缓刑,决定执行的刑罚;

(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

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

令并且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收监

执行原判刑罚。

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在战时;

(2)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军人;

(3)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

实危险。

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的不同;

(2)适用的时间不同;

.

(3)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一般缓刑适用

因“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

大不良影响”;战时缓刑适用是在战时状态

下,虽然适用缓刑但“没有现实危险”;

(4)适用方法和监督考察的内容不同,战

时缓刑没有缓刑考验期,考验内容为犯罪军

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

(5)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为,无论缓刑是否被撤销,所宣告罪行仍然

成立;战时缓刑在犯罪军人确有立功表现条

件下,原判刑罚可予撤销,不以犯罪论处,

即罪与刑同时消灭。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概念: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

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

罚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

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

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的限度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

刑的,不得少于13年;限减死刑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

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

z.

-

于20年。

减刑的时间:包括减刑的起始时间,即犯罪

分子可以被初次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刑期,

没有再犯罪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

在假释考验期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与减刑的间隔,即犯罪分子前后两次适用减

刑之间的间隔时间。

关于减刑时间、幅度的具体规定:

(1)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

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

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

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

刑。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

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

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

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

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内不予减刑;

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

日起2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实际执行的兴起不能少于13年;

(3)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罪

犯依法适当从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

相应缩短;

(4)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减刑的刑期计算

减刑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

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合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

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假释的含义: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适用假释的实

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减

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3)适用的时间不同,刑法规定假释只能

在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

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而刑法对

减刑适用时间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4)适用次数不同;

(5)有无考验期;

(6)法律后果不同。

假释与缓刑的主要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

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

能适用于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

(2)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假释的实质是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并应考虑假

释后对其居住的社区的影响;缓刑的实质条

件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

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有关的时间不同。a.实行的时间不同,

假释只能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后才能

实行,缓刑是在判处缓刑的判决生效之后即

z.

-

开始执行;b.确定考验期限的标准不同,假

释的考验期为剩余的未执行的刑期,缓刑的

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

于1年;c.不执行的刑期不同,附假释条件

不执行的刑期为原判刑罚未执行的刑期,缓

刑附条件不执行的刑期为原判刑罚的全部

刑期。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条件不同;

(3)有无考验期和收监条件不同;

(4)刑期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

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

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

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5)适用的依据不同。

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

(2)限制条件;

(3)实质条件。

假释的考验期的考验内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

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的法律后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

.

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

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

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

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

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

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

部门关于驾驶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

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

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的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

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第十九章刑法的消灭

刑法消灭的概念: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

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分

子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法消灭的特征:

(1)刑法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

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2)刑法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

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3)刑法消灭基于一定的原因。

刑法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

(1)超过诉讼时效;

(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受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

回告诉的;

z.

-

(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

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

除。

时效的分类:

(1)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

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2)行刑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

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

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

过20年。

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一般犯罪指没有

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犯罪成立之日

起;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应从犯罪

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

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

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

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4)追溯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

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

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a.在人民法院、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

.

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b.被害人在追溯期限内提

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赦免的概念: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

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大赦的概念:是国家对*一时期内犯有一定

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

制度。

大赦的特点:既赦其罪,亦赦其刑。

特赦的概念: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

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z.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1:28: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174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刑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