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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
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
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
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
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
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围更加广
泛;
(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
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
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
部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中
华人民**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
月1日起施行。
1997年修刑的特点: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
功能;
(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
结合;
之后修刑的特点:
(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
的基本地位。
刑法的根据:
.
(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
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
据;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
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
订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专政的政
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
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含义的阐明;
(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
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
典规定的*些内容予以阐明。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
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
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
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
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当然解释、
扩*解释和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法规*,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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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
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
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罪责自负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
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
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
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
法的最佳效果。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
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
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
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
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
.
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
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
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
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围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
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围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1)属地原则,即以低于为标准,凡是在
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
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
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
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
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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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
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效力*围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
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
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国船舶或者航
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国领域是指: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
下层;
(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特别规定”: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法规定
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
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
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施行;
(3)修订的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
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4)我国**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国
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手我国法律
保护。“中华人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
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
.
法。”“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
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
民**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
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
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国外对我
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依照我国刑
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
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国再所承担条约义务的*围内行
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的生效时间: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些法律失
效;
(2)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我**用了从旧兼从轻
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的形式概念: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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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
关系的斗争。”
犯罪的混合概念:除指出犯罪社会危害性这
个特征外,还指出像罪过、应受惩罚性这一
特征。
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
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
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
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
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
性;
(3)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
罚性。
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
(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个体;
(2)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
地点;
(3)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犯罪构成的含义: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决定*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
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
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提供标准;
(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
障。
第五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
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
(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2)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
(3)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4)条文指出对*种法规的违反,*种法规
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本身所调整和保
护的特定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客体;
(5)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
表明*一犯罪客体。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准确定罪;
(3)有助于正确量刑。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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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分类: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
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的整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一类犯罪行为
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一部分或*一方面;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
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种具体的社会关
系。
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1)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
单客体和复杂课题;
(2)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
数量的多少,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和
非物质性客体。
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
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
体物: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
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
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种犯罪的必要构成要
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
.
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
象则不是。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说
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
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指犯罪活动的客观
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
的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或者使
用特定的方法。)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
的核心因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
(3)行为的时间;
(4)行为的地点;
(5)行为的方法(手段);
(6)行为的对象(犯罪对象)。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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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
界限;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
件;
(5)有助于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的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
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动静;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
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
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1)作为;
(2)不作为;
(3)持有。
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
反禁止性规*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种行为
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1)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
实现的犯罪,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
(2)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
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
实现的犯罪。
持有的含义: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
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是犯罪客观要
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作
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
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
危害结果的概念:
(1)广义上,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
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
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2)狭义上,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
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
一。
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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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危害结果的种类:
(1)根据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构成
结果和非构成结果;
(2)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分为物质
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根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
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分为直接
结果和间接结果。
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
的共同要件,它只是*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
成要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
意或过失,即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
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
事责任。
第七章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的概念: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
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指达到
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
害行为的自然人。)
.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格;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意义;
(2)量刑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
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
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
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
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指行为人具备
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
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备
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2)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看来,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
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
能力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
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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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些严重犯罪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
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指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
规定的八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
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
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
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
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
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具体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
责任能力;
(2)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
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3)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
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
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障碍;
(3)生理功能丧失;
(4)生理醉酒。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
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
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
岁不满16周岁;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6周
岁。
精神障碍程度的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
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
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应依法通过两个法定程
序鉴定,a.医学标准,b.心理学标准;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a.精神
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b.大多数非
精神病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
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生理醉酒概念: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
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
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
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犯罪主体的分类(是否必须具备特殊身份):
(1)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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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件的主体;
(2)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
要件的主体。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分类:
(1)从形成方式上区分,分为自然身份与
法定身份;
(2)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刑事
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划分,分为定罪身份与
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
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a.犯罪主体身份,
b.犯罪对象身份。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
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
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些犯罪
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
标准;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
罪。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
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
刑罚重一些;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中,设有一些因犯
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中,规定对*些犯
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
特殊人的刑事处遇:
(1)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2)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3)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原则:
(1)从宽处理原则;
(2)不适用死刑原则;
(3)不成立累犯原则;
(4)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老年人刑事处遇原则:
(1)从宽处理原则;
(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3)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原则:
(1)不适用死刑原则;
(2)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单位犯罪的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
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
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
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
位构成。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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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
员均予以行政处罚;
(2)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只处罚单位
的直接责任人员。
单罚制的两种类型:
(1)转嫁制,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
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于不予处罚;
(2)代罚制,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
处罚而不处罚单位。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
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
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
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1)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2)犯罪的目的;
(3)犯罪的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
关系:
(1)首先,确认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
观方面;
(2)其次,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
备,而且还要求他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主观方
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
.
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
任的主观根据。
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
(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
(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对刑法理论而言,有助于正确而深刻
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
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
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
(2)对司法实践而言,有助于司法实践中
的正确定罪量刑。
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
外化。
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
意犯罪。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认识因素);
(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a.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
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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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理态度,a.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
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
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种危害结
果的发生;c.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往往
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
果的发生;d.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
激等动机,实施*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
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
生或不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
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
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
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研究犯罪故意的意义:
(1)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
方面的复杂情况,从而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意
完整的内涵和外延;
(2)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
(3)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
分危害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
犯罪过失的概念: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
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
.
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
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
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
实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
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
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
也不是放任,而是反对、排斥的心理态度,
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
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
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行为本来
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
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并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
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
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大众
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从而以
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失犯罪的类型:
(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
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态度。
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与人无关的自然灾害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
可抗力事件;
(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由不能抗拒的力量所引起
z.
-
(“不可抗拒”的两层含义:a.认识因素上,
行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b.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排斥、
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受主客观条件的
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危害结果
的发生。)
意外事件的概念: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
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的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期待可能性问题的概念:只根据具体情况,
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行为而实施其
他合法行为。
严格责任问题: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
犯罪目的的概念: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
行为达到*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
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的概念: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
行为已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
起因。
犯罪目的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
(1)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
的主观心理活动,他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
程度;
(2)犯罪目的一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
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
罪目的的形成;
.
(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反映
的需要是一致的。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1)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
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
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
的是推动犯罪事实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
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
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
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更为具体,已
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
(2)同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
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种罪一个犯罪
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
案情而异,一种罪可能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
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
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4)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
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5)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
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
的作用偏重于量刑。
通常我们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不存
在犯罪目的和动机,但行为人可能有其他的
犯罪目的。
研究犯罪目的的意义:
(1)在法律表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
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2)对法律未表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
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
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定罪具有重大作
用。
z.
-
研究犯罪动机的意义:
(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
有一定意义。
认识错误的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
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
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的分类: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
的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
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分类:
(1)客体的错误;
(2)对象的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的概念: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
结果,形式上符合*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
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
性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
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
正当行为的特征:
(1)形式上*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
(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
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性。
正当行为的种类: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和竞技
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具体包括直接依法
实施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包括
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和推定权利人承诺
的损害;
(7)法令行为。
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1)有利于正确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
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
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众积极地与各种违
反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人民的顾全大
局的意识。
正当防卫的概念: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
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特点: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
z.
-
合法行为;
(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
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
研究正当防卫的意义:
(1)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
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
(2)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份子,从而遏制
犯罪行为;
(3)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意图;
(2)防卫起因;
(3)防卫对象;
(4)防卫时间;
(5)防卫限度。
防卫意图的概念: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包括
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防卫认识的概念: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
实因素的认识。
防卫认识的基本内容:
(1)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
存在;
(2)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3)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
(4)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以
防卫手段加以制止;
(5)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
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防卫目的的概念: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
不法侵害。
不具备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1)防卫挑拨;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防卫起因: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
客观存在。
防卫起因的三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是**行为;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的理由:
(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的制止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直
接途径,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
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
(2)不法侵害人行为的非法性,是法律上
允许防卫人对其权益进行*种反击的根据。
防卫时间的概念: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
间。通常认为,不法侵害正处已经开始并且
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是允许实施正当防卫
的时间。
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防
z.
-
卫行为,被称为防卫不适时)的形式:
(1)事先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
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
并未达到显示状态时,就对其采取的*种损
害权益的行为;
(2)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
情况下,对侵害人采取损害其*种权益的行
为。
不法侵害结束的情况:
(1)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
(3)不法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4)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
经发生,无法挽回。
防卫限度的概念:指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
的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
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行为。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联系:
(1)防卫过当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
具有客观危害性的行为。从总体来说这是一
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它区别于正当防卫的
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根据;
(2)防卫过当同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
为的防卫性,这是他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排除直接故意说,认
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
.
过失,而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定罪;
(2)防卫过当的量刑。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虑因素:
(1)过当程度;
(2)权益性质;
(3)防卫目的;
(4)罪过形式。
紧急避险的概念:只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
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意义:
(1)有利于鼓励公民在必要情况下,通过
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来保全较大的合
法权益,尽一切可能减少自然灾害、不法侵
害等危险带给社会的危害。
(2)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互助
友爱的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
(1)避险意图;
(2)避险起因;
(3)避险时间;
(4)避险对象;
(5)避险程度;
(6)避险限制;
z.
-
(7)避险禁止。
正当避险意图: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
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
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
目的两大内容。
避险目的:主要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
避险过当具备避险性和过当性的双重属性:
(1)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
罪过;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
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目的: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
到的结果。
避险起因的种类:
(1)自然的力量;
(2)动物的侵袭;
(3)非法侵害行为;
(4)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避险时间:是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
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危险
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损害
合法权益,或正在造成合法权益损害而尚未
结束。
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避险程度: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限制: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下才能实
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避险禁止:“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
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避险过当的概念: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
紧急避险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标准不同;
(5)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方面的限制规定。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念:指故意犯罪在
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
客观原因而停滞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分类(根据停止下来是
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
(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状态,
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为在中途停止
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
的情形;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
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
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a.
预备状态b.未遂状态c.中止形态
研究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1)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
(2)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
z.
-
犯罪。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围:
(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
定的法定刑幅度出发。
既遂犯处罚原则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2)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
止形态;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
停止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未
完成形态完全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
罪构成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诸要
件,具备了主管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
有机结合。
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
行为已经具备了*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
素。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指不仅要事实具体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
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
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
的犯罪;
(2)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
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
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
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
定,行为已着手犯罪事实施行行为即告犯罪
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
犯罪。
既遂犯的处罚原则:根据其所犯罪行,在考
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
.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
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
节尤其是具有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
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
具,创造条件的,是预备犯罪。”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
的,是为了顺利的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
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
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1)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且轻于未遂犯的
处罚原则;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
z.
-
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对极少数危害严重情
节特别恶劣的预备犯,也可以不从宽处罚;
(3)综合考量以下四个方面a.行为人预备
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b.行为人预备
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其进展进度c.
行为人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具体原因d.行
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
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1)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应当同时引用刑
法典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并在罪名后加括弧
表明未遂形态问题;
(2)在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理解与掌握上,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未遂犯确定是否可因犯罪未遂而从
轻减轻处罚时,应把未遂情况至于全案情节
中统筹考虑;
(4)在对未遂犯决定从宽处罚的基础上,
为正确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必须正确判定
未遂案件与既遂案件危害程度的区别。
.
正确判定未遂案件与既遂案件危害程度区
别应考察的因素有:
(1)未遂形态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程度;
(2)犯罪未遂所属的类型;
(3)未遂形态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犯罪意
志的坚决程度。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
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发生,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
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
形成任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
罪;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
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特征
(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4)有效性,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的防止
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结果的发生,是犯罪
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理由如下,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
z.
-
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
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
(2)行为人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自
动的,而不是被迫的;
(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
动而彻底地放弃,是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犯罪未达既遂状态。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1)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围对犯罪
中止所作的区分,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
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
(2)根据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分为消
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1)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应
当”即必须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对中止
犯处理时要优先考虑损害结果;
(2)对中止犯的处罚,应在罪名上对中止
形态有所体现;
(3)对中止犯的从宽处罚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掌握;
(4)中止者所拟实施或者刚着手实施的犯
罪危害较轻,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应该不认定为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
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
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
.
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
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
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
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
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
犯罪;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
是指两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
在同一场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
(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
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的内容不同的,不构
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
犯罪;
(6)事后通牒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
构成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问题: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与他人
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
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攻的情况。
共同犯罪的形式:
(1)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
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
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进
z.
-
行划分,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何事中通
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进
行划分,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
犯罪;
(4)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
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
别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3)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
的故意。
解决简单共同犯罪的原则: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
整体负责,而不是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负
责;
(2)各共同犯罪人只能对共同故意实行的
犯罪负责,如果有人超出共同故意的*围,
实行别的犯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的人负
责,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该种犯罪不负刑事责
任;
(3)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
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犯、从犯、胁
从犯处罚,并引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
的有关条文,如果都是起的主要作用,都按
照这主犯处罚;
(4)考察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
犯罪后的态度,实行区别对待。
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
(1)由三人以上组成;
(2)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3)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1)分工分类法;
(2)作用分类法。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的分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
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首要分子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
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
部罪行处罚。”
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
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的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的分类: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从犯的处罚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也可以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概念:对于被迫参与犯罪的,是胁
从犯。
z.
-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关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轻于从犯。
**犯的概念:**他人犯罪的,是**犯。
**犯的构成要件:
(1)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他人犯罪的
行为,所谓**,就是唆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没有犯罪故意的他人产生犯罪故意。
(2)从主观方面说,必须有**他人犯罪的
故意。
**犯的刑事责任:
(1)**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
处罚;
(3)如果被**的人没有犯被**的罪,对于**
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
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
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
负担。
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处否定性法
律评价为内容;
(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
犯罪人承担。
.
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
(1)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
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是试了犯罪,就
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
责任的质的一致性;
(2)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
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
(3)一般来说,犯的罪重,刑事责任就重;
犯罪的罪轻,刑事责任就轻,这体现了犯罪
与刑事责任量的一致性。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区别
(1)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
一种强制方法;
(2)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
惩罚或单纯地否定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
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
(3)刑事责任岁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
随法院有罪判决的生效而出现。
关系
(1)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2)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法的轻重;
(3)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
刑事责任功能的概念:指刑事责任在指定刑
法和处理犯罪中所起的积极作用。
刑事责任的功能:
(1)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
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2)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
z.
-
适用刑法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刑事责任根据的含义: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
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
消灭;
基础或决定因素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
罪人机遇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承担刑
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根据:
(1)哲学根据,在于行为人具有相对的意
志自由,或者说自由选择能力,即行为人能
选择非犯罪行为却选择了犯罪行为,因而才
追究其刑事责任;
(2)法学根据,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符
合犯罪构成,a.行为人必须实施*种行为b.
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c.
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相符合。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1)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从行为人实施
犯罪时起,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
时止;
(2)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从司法机关(或
公安机关)立案时起,到人民法院作出有罪
判决生效时止;
(3)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从人民法院做
出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所决定的刑事制裁
措施执行完毕或赦免时止。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方式,指法院对犯罪人认定
有罪做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
刑罚;
(2)定罪免刑方式,指法院对犯罪人认定
有罪做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罚;
(3)消灭处理方式,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
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
.
(4)转移处理方式,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体系的概念: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
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目的出发,选择一
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
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
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刑罚体系的特点: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
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
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法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
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法功
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刑罚体系的功能:
(1)教育功能;
(2)威慑功能;
(3)科学化功能;
(4)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功能。
刑罚体系的特点:
(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z.
-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主刑的种类: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管制的概念: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
限(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
并罚是,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管制期满,执行
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
的众宣布解除管制;
(4)对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
区矫正。
拘役的概念: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
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
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拘留
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罚;行政拘留属于治
安行执行处罚;
(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
.
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
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
嫌疑分子;民事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第102条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
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行政拘留
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尚未达到犯罪程
度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
由人民法院适用,但拘役由人民法院的刑事
审判部门适用,民事拘留由人民法院的民事
审判部门使用;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
机关适用;
(4)使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拘役依照刑法
的规定适用;刑事拘留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适用;民事拘留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
用;行政拘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适
用。
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1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有期徒刑的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
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
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
(1)执行场所不同。拘役是在犯罪份子所
在地就近的场所执行,一般在拘役所、看守
所执行,而有期徒刑主要在监狱中执行;
(2)执行机关不同,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
安机关,而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z.
-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
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
小;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被判拘役的犯
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
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
的强制劳动,也没有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
的待遇;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
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的,不能
构成累犯。
有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的期限(最低期限6个月,
最高限期15年;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
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即罪犯被送交监狱
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之日起开始计
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的概念: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
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
罚方法。
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
(1)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有期徒刑则是有期限的剥夺犯罪分子的自
.
由;
(2)由于无期徒刑具有不可划分性,他只
适用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而有期徒
刑具有可划分性,它既可以适用犯有严重罪
行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犯有较轻罪行的
犯罪分子;
(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不一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无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
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
执行两种情况。
保留死刑的原因:
(1)现实生活中哈存在着极其严重的犯罪,
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
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2)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3)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
观念,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
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
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
z.
-
时年龄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
女,不适用死刑;
(3)从死刑适用犯罪的性质上进行限制,
适当取消了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a.从案
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
审理死刑案件,当然也就无权适用死刑;b.
从死刑的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除依法
由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c.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
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
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都应当报请核准;
(5)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对于应
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
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
行。”
死缓应具备的条件:
(1)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
罪分子;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死缓的三种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
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
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
有期徒刑;
(2)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犯
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
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
限制减刑;
.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故意犯
罪,且情节恶劣,应报请核准
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但没有达到情节
恶劣程度而未执行死刑的,应该重新计算死
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并报备案。
附加刑的概念: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使用
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特点:既可以附加主刑使用,也可
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种类: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罚金的概念: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
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与行政的区别:
(1)性质不同。罚金是刑罚方法,是
行政处罚;
(2)适用对象不同,罚金适用于犯罪分子,
适用于一般**分子;
(3)使用机关不同。罚金的适用机关是人
民法院,适用的机关则是公安、海关、
税务、工商行政机关;
(4)适用法律根据不同,使用罚金的法律
根据是刑法,适用的法律根据是治安管
理、海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法律、法规。
罚金的适用方式:
(1)选外罚金(只能单独适用),即罚金作
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
(2)单处罚金,即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罚
z.
-
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
(3)并处罚金,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
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既可以适用于严
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并且是必须附加适用;重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即可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即可以附
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
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
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1)比例制;
(2)倍数制;
(3)比例兼倍数制;
(4)特定数额制;
(5)抽象罚金制(不规定具体罚金数额)。
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应在以犯罪情节为根
据的基础上,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罚金的缴纳:
(1)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缴纳;
(4)延期、减少或者免除交纳。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
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犯罪分子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
.
以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可以适用
于普通刑事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即人民法院没有裁量
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在适用主刑的同
时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有两种情况:a.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b.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适用,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
(3)独立适用,即剥夺政治权利与有关主
刑相并列供选择适用,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
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
管制的期限相同。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
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
时执行;
z.
-
(2)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
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
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
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其刑期应当从
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
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
当然也不享有政治权利;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起算,
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没收财产的概念: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
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
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
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
贪利性犯罪;
(2)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
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既可
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物;而
罚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
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3)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
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有困难,还
可以减免。
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1)与罚金选择并处,即没收财产与罚金
作为选择性的两种附加刑附加于主刑适用,
两者必选其一;
(2)并处,即没收财产必须附加于主刑适
.
用;
(3)可以并处,即没收财产可以附加于主
刑适用,也可以不附加于主刑适用。
(没收财产实际上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独
立适用。)
没收财产的*围:
(1)没收财产的*围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
财产,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不
在没收之列;
(2)没收财产可以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
有财产的一部,也可以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
所有财产的全部;
(3)当决定没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时,
应当为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
的生活费用。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问题:没收财产以前犯
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以没收的财产偿
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须具备以
下条件: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财产被没收以前所
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债务;
(3)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
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对犯罪
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z.
-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是:对犯罪分子适用,
但不具有刑法性质。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
失;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
批评或谴责,并责令其改正的一种教育方法;
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
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一
种教育方法;责令赔礼道歉,是人民法院责
令犯罪分子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
示歉意的一种教育方法);
(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
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犯罪
分子的主管部门提出对犯罪分子予以行政
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
犯罪分子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
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
(4)职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
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
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根
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
至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的一种非刑罚处理
方法。
非刑法处理方法的使用条件: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必须具备
两个条件,a.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犯
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犯罪人的犯罪
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b.适用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刑罚
的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
.
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者
处分的的适用,需符合两个条件a.适用的对
象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b.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需要对犯罪分子给予适当的处理。
(3)职业禁止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适用职业禁止的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必须
是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或者违背职业要求
的特定义务b.犯罪分子必须被判处刑罚c.
有对犯罪分子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
刑罚裁量的概念:又称量刑。从动态意义上
讲,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
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
判处多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
行的审判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
法院上述活动的结果。
刑罚裁量的特征:
(1)裁量主体是人民法院;
(2)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审判活动;
(3)量刑的基础是定罪;
(4)量刑的内容是确定与刑罚相关的问题。
刑罚的任务:
(1)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和刑事责
任的大小,决定是否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刑
罚;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
执行;
(4)决定数罪并罚情况下的执行刑罚。
量刑的重要意义:
z.
-
(1)检验刑事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2)量刑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
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
人进行量刑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刑罚裁量的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依据;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内容:
(1)查清犯罪事实;
(2)正确认定犯罪性质;
(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
(4)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内容:
(1)必须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刑种和
刑期;
(2)必须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适用条件和
适用*围适用各种刑罚方法;
(3)必须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裁量制
度裁量刑罚;
(4)必须依照刑法总则、分则关于各种量
刑情节的规定裁量刑罚;
(5)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
法定刑裁量刑罚。
刑罚裁量情节概念:又称量刑情节,是指犯
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
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
事实情况。
.
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
情况;
(2)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
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
(3)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裁量
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的分类:
(1)根据刑法、司法解释有无明文规定为
标准,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解释规定的
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2)根据量刑时是否必须考虑为标准,分
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3)根据情节是对量刑结果产生有利影响
还是不利影响,分为从宽量刑情节和从严量
刑情节;
(4)根据情节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
为标准,分为罪中情节、罪前情节和罪后情
节;
(5)根据情节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犯罪人
的人身危险性的关系,分为体现犯罪社会危
害性的量刑情节和体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
的量刑情节;
(6)根据情节对量刑轻重的作用是确定的
还是具有选择余地为标准,分为功能确定情
节和功能选择情节。
量刑情节的运用:
(1)正确理解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
处罚和免除处罚的含义(1.从轻处罚,是指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
下,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2.从
重处罚,是指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
z.
-
幅度的情况下,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者较长的
刑期;3.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之下判处
刑罚;4.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人作有罪宣
告,但不予以刑罚处罚。);
(2)严格运用法定情节,不能忽视酌定情
节;
(3)正确运用功能选择性情节;
(4)恰当运用并列性的多情节(1.对具有
同类多情节的犯罪人量刑时,不能突破法定
的从宽处罚或者从严处罚的幅度;2.应根据
情节的法律效力运用量刑情节;3.在同时具
有数个功能相反情节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
两相抵消)。
第十七章刑法裁量制度
累犯的概念: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
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
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的犯罪人。
再犯的概念: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两
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
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前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
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再犯并不
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
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
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累犯的分类:
(1)一般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
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
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
(2)特别累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
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
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比累
犯。
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是相对不构成累犯,应承
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
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
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自首的概念:也称自首从宽制度,指犯罪分
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行为。
自首的种类:
(1)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
z.
-
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特别自首,也称为“准自首”或“余罪自
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
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
(1)自动投案(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
罪人尚未归案之前;2.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
子本人的意志;3.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
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
(1)主题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
自首的认定:
(1)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
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
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
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
首;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认定,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的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3)过失犯罪的自首;
(4)单位犯罪的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联系:
共同点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
(2)两者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
罪行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3)两者都是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
犯罪事实;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坦白是犯罪
人被动归案;
(2)自首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
行,也可以是未被发掘的罪行,当然,如果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自
首,则交代的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
行,而坦白所交代的则只限于已被发觉、被
指控的罪行;
(3)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
度是主动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的
罪行时的态度是被动的;
(4)自首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的
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对自首的从宽幅度可
以是“免除处罚”,而坦白的从宽幅度至多是
“减轻处罚”。
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的概念: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
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立功的情形:
(1)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
z.
-
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
实;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
并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
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立功的种类:
(1)一般立功;
(2)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
(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得侦破其他案
件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的;
(4)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
重大立功表现形式:
(1)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
大案件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的;
(4)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
数罪并罚的概念: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
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
罪并罚的条件:
(1)必须犯有数罪(前提);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
限内;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
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围和方法,决定并
罚后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指将一人
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
行的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
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
指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
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
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4)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即根据不
同情况以*一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
采取吸收原则,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低于
死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2)判决宣告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
期徒刑,采取吸收原则,应决定执行一个无
期徒刑,低于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也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
死刑;
z.
-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
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区分如下情
况分别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和并科
原则。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同一种有期
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b.判决宣告
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
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
的刑期,但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
年;c.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刑的,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种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决定执行的刑期最
高不能超过3年;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
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执
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e.判决宣告的
数个主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采取并科原则,即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
(4)数罪并罚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根据附
加刑种类的不同,分别采用并科、合并和分
别执行原则。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发现漏罪的并罚;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
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
(1)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原
判决宣告之前有其他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并
且应当依法追诉→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
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
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法还没有执行完毕
之前,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合
.
并处罚;
(3)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
现罪犯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的,应当按照刑
法典规定实行并罚;
(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时发现犯罪分
子有漏罪的实行并罚;
(5)在原判决认定犯罪人犯有数罪且予以
合并处罚的条件下,所发现的漏罪与原判之
数罪合并处罚。
缓刑的概念: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
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的分类:
(1)一般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
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
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
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
再执行的制度;
(2)战时缓刑,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
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
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的制度。
缓刑的特点: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
但又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执行所宣告的刑罚
的可能性。
缓刑与监外执行的不同:
(1)性质不同,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
判刑罚,而监外执行是刑罚过程中的具体执
行场所的临时性变化,并非不执行原判;
z.
-
(2)适用对象不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
监外执行的被关押者可以是被判处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拘役者;
(3)适用的条件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
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
社会为基本条件;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被
关押者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者,或者怀
孕、需要给自己所生婴儿哺乳等不宜收监执
行的特殊情形为条件;
(4)适用的方法不同,缓刑应在判处刑罚
的同时予以宣告,并应依法确定缓刑的考验
期;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适用的一
种变通执行刑罚的方法,在宣告判决时和刑
罚执行过程中均可适用且不需要确定考验
期;
(5)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适用缓刑的依
据是刑法中的有关规定,适用监外执行的依
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
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适用
于被处死刑;
(2)执行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
罪分子不予关押,而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
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可因
所判刑种和刑期的不同而不同,死刑缓期执
行的法定考验期限一律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就
其在考验期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有区别,或
者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是撤销缓刑,
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
原则予以处罚;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
.
是在缓刑期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者
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
缓刑的意义:
(1)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行的弊端,最优
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思想;
(2)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3)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
障。
一般缓刑的共通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情节较轻”“有悔罪表
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
重大不良影响”);
(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
缓刑的宣告情形:
(1)一般适用;
(2)特别适用,对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
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宣告的内容: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
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
特定的人。
缓刑的考验期的概念: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
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缓期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内容: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1.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
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
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z.
-
(2)缓刑的执行机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
(3)缓刑执行中监督考察的内容:再犯新
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
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并
且情节严重。
缓刑的法律后果: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具有再犯新罪
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
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并且
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
刑罚就不再执行;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
现漏罪,对新犯的罪或者发现的漏罪作出判
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应当撤销
缓刑,决定执行的刑罚;
(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
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
令并且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收监
执行原判刑罚。
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在战时;
(2)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军人;
(3)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
实危险。
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的不同;
(2)适用的时间不同;
.
(3)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一般缓刑适用
因“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
大不良影响”;战时缓刑适用是在战时状态
下,虽然适用缓刑但“没有现实危险”;
(4)适用方法和监督考察的内容不同,战
时缓刑没有缓刑考验期,考验内容为犯罪军
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
(5)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为,无论缓刑是否被撤销,所宣告罪行仍然
成立;战时缓刑在犯罪军人确有立功表现条
件下,原判刑罚可予撤销,不以犯罪论处,
即罪与刑同时消灭。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概念: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
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
罚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
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
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的限度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
刑的,不得少于13年;限减死刑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
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
z.
-
于20年。
减刑的时间:包括减刑的起始时间,即犯罪
分子可以被初次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刑期,
没有再犯罪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
在假释考验期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与减刑的间隔,即犯罪分子前后两次适用减
刑之间的间隔时间。
关于减刑时间、幅度的具体规定:
(1)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
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
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
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
刑。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
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
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
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
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内不予减刑;
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
日起2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实际执行的兴起不能少于13年;
(3)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罪
犯依法适当从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
相应缩短;
(4)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减刑的刑期计算
减刑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
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合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
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假释的含义: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适用假释的实
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减
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3)适用的时间不同,刑法规定假释只能
在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
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而刑法对
减刑适用时间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4)适用次数不同;
(5)有无考验期;
(6)法律后果不同。
假释与缓刑的主要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
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
能适用于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
(2)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假释的实质是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并应考虑假
释后对其居住的社区的影响;缓刑的实质条
件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
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有关的时间不同。a.实行的时间不同,
假释只能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后才能
实行,缓刑是在判处缓刑的判决生效之后即
z.
-
开始执行;b.确定考验期限的标准不同,假
释的考验期为剩余的未执行的刑期,缓刑的
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
于1年;c.不执行的刑期不同,附假释条件
不执行的刑期为原判刑罚未执行的刑期,缓
刑附条件不执行的刑期为原判刑罚的全部
刑期。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条件不同;
(3)有无考验期和收监条件不同;
(4)刑期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
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
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
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5)适用的依据不同。
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
(2)限制条件;
(3)实质条件。
假释的考验期的考验内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
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的法律后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
.
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
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
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
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
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
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
部门关于驾驶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
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
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的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
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第十九章刑法的消灭
刑法消灭的概念: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
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分
子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法消灭的特征:
(1)刑法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
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2)刑法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
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3)刑法消灭基于一定的原因。
刑法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
(1)超过诉讼时效;
(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受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
回告诉的;
z.
-
(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
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
除。
时效的分类:
(1)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
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2)行刑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
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
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
过20年。
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一般犯罪指没有
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犯罪成立之日
起;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应从犯罪
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
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
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
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4)追溯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
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
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a.在人民法院、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
.
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b.被害人在追溯期限内提
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赦免的概念: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
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大赦的概念:是国家对*一时期内犯有一定
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
制度。
大赦的特点:既赦其罪,亦赦其刑。
特赦的概念: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
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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