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单题式案例类 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14 10:51: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北京灭门惨案)

刑事诉讼法单题式案例类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男甲婚后与未婚女某乙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男甲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

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男甲的妻子丙发现,丙对男甲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男甲的单位领导对

男甲进行教育。但男甲执意要和女乙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

况下,男甲租一间房子,与女乙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

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男甲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

理,认为男甲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男甲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要求离婚的

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

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厉惩治犯罪,切实保护国家、

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办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

虽然调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也要求赔偿物质损失造成被告因为他的犯罪行为,所以他可

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能利用,是严重的惩罚犯罪的化身。第二,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国家、

集体和公民个人可以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进行追偿和赔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

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结合,简化程序,既方便了众,又可以避免因与事实相一致而得

出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效率作为诉

讼的基本概念和价值要求之一,在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赔偿问题上采取双轨制,

并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同时,附加的解决方案由受害者

带来的损失或人民检察院,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物质损害赔偿成为被害人诉讼活动中

的赔偿问题。该制度建立之初,科学合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判被吿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

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

由于被吿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

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并依所从属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而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份迟延,可在刑事案件

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起离婚案与经济无关。离婚是民事案件,

而重婚则是刑事案件。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由不同的法院审理,不能在同一案件、同一法院

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失的,有权在刑

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能够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

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

成了物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这两种情况性质不同。

应当在不同的合议庭审判。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

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

刑事诉讼法单题式案例类分析

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

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被告人的行

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只要符合这个条件,不论对被告人是否科处刑罚,被害

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免除刑罚的案件,不允许被害人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对的。当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

2、必须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

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

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非物质损失,比如名誉上的损失、人格上的损失等等,能否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的名誉、人格肖

像权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经济赔偿。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得司法解释规定: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

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是指犯罪行为与物质之间有着

直接的因果关系。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得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

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犯罪行为直接造

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也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

的物质利益损失。但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者通过努力

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等等。同时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

事犯罪,也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上的债务,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4、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即只能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

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如果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或者刑事案件已经审结,被害人就不能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刑事案件未立案,刑事诉讼尚未开始,谈不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

题。刑事案件审结后,如果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都失去了

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被害人如果仍坚持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只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和提起的时间对能否让附带民事诉讼顺利的实行起到很大的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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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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