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法条
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
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
1、张某乘坐我国船舶,经过新加坡时与领座一
乘客发生口角,争执中张某掏出一三角刮刀,猛
地向该乘客刺去,遂将邻座刺死,张某的行为
()。
A.适用新加坡刑法
B.适用中国刑法
C.可适用中国刑法,也可适用新加坡刑法
D.适用第三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
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
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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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
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
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
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甲贩运,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
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
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的把守不
3
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
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
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4、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
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
猎。走入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
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小孩,也没返村告
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
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
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A.故意杀人B.意外事件
C.过失致人死亡D.不构成犯罪
5、张某、王某、纪某3人均是油漆工。1998年
7月9日为某工厂车间地板刷油漆,中午休息时,
张某说这油漆是否能燃烧,纪某说我去试试,纪
某便用火柴去点,结果引燃了油漆,将车间烧毁。
纪某对车间烧毁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种?
A.意外事件B.间接故意
4
5
6
罚
C.对赵某免除刑事责任
D.对刘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2009年潍坊事业单位真题)在以下
所列情形中,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
A.甲在其16周岁生日当天,盗窃某银行并
窃得人民币20万元
B.乙(15周岁)在南方某市打工。为向吴
某索要欠他的到期债务1万元,乙将吴某3
岁的儿子劫持。为防止吴某的儿子吵闹,乙
用桌布将其嘴堵住,致其窒息死亡
C.丙(15周岁)和父亲一起经营一家超市。
一次,在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查处假冒、
伪劣产品的行动中,丙以暴力抗拒执法,将
一名执法人员打成重伤
D.丁在15周岁时加入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
不久,在该组织实施的一次聚众“打砸抢”
犯罪中,丁参与抢走了某私营企业的一辆进
口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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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
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
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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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
用刮刀刺伤。甲某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
人高呼:“抓小偷!”。路人李某不明真相,上前
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李某,
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被乙某刺成重伤,甲
某给李某造成轻伤害。甲某的行为:
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C.属于假想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8、甲在盗窃时被75岁的老妇发现,老妇喊“捉
贼”,被甲打了一耳光。老妇上前夺被甲拿走的
戒指时,又被甲推了一把。老妇趁甲在翻其他东
西时,拿起斧头向甲的脑袋砸去,致甲重伤。老
妇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
C.故意伤害D.事后防卫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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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
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彭某因私仇蓄意杀害韩某。一天在韩某回家
途中向其开射击,但未击中。这时里面尚有
子弹3颗,彭怕罪行暴露,遂停止开射击,彭
的行为是()。
A.犯罪未遂B.犯罪中
止
C.一般违法行为D.意外事件
10、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内,
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
某,遂举射击,次日方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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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
A.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负过失致死的责任
D.因未造成李某受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11、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中止的是哪种?
A.主动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B.犯罪分子认为时机不成熟而停止犯罪
C.盗窃他人财物后,又返还财物的
D.犯罪分子自认为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而自动
停止犯罪
12、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
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
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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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
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
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
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
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
罪分子。(一般来说,主犯的范围大于首要分子)
13、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
“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
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
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
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
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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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
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
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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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
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
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
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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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
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
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
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
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
【例】(2008年潍坊事业单位真题)在我国
的刑罚中,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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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
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
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判决的以外,都
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
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
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由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
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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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
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
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
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4、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
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D.有期徒刑15年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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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
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
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
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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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
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
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
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
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
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
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
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
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
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
宽处罚的幅度。
第二条第一款《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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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
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
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
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
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
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
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
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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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
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
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
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
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
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
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
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
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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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
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
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
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
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
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
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
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
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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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汪某因共同盗窃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3年,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到汪某有积极退赃
和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缓
刑考验期满不久,司法机关查获汪某在缓刑考验
期内又曾盗窃价值约6000余元的财物。对汪某
应当如何处理?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量并
罚
李某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
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机关查获李某在
缓刑考验期内,曾经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
3万元,对李某应当如何处理()。
A.不撤销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B.撤销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C.不撤销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D.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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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
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
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
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
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
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
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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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
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
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
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
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
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
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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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
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
行完毕的刑罚。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者在
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或
者在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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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
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
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
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
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
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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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
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
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
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
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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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
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
动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
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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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
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害罪)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
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
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侮辱尸体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
从事危重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
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
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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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
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
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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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
以并处罚金。
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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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
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
害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
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
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
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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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
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
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
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
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
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
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
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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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
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
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
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
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
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
收资金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
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
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
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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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
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
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
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
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
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
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
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
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第十四条第二款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
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
述二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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