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法条

更新时间:2024-11-13 03:31: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公司清算组备案)

刑法重点法条

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

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

1、张某乘坐我国船舶,经过新加坡时与领座一

乘客发生口角,争执中张某掏出一三角刮刀,猛

地向该乘客刺去,遂将邻座刺死,张某的行为

()。

A.适用新加坡刑法

B.适用中国刑法

C.可适用中国刑法,也可适用新加坡刑法

D.适用第三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

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

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2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

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

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

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甲贩运,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

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

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的把守不

3

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

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

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4、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

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

猎。走入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

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小孩,也没返村告

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

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

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A.故意杀人B.意外事件

C.过失致人死亡D.不构成犯罪

5、张某、王某、纪某3人均是油漆工。1998年

7月9日为某工厂车间地板刷油漆,中午休息时,

张某说这油漆是否能燃烧,纪某说我去试试,纪

某便用火柴去点,结果引燃了油漆,将车间烧毁。

纪某对车间烧毁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种?

A.意外事件B.间接故意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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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赵某免除刑事责任

D.对刘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2009年潍坊事业单位真题)在以下

所列情形中,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

A.甲在其16周岁生日当天,盗窃某银行并

窃得人民币20万元

B.乙(15周岁)在南方某市打工。为向吴

某索要欠他的到期债务1万元,乙将吴某3

岁的儿子劫持。为防止吴某的儿子吵闹,乙

用桌布将其嘴堵住,致其窒息死亡

C.丙(15周岁)和父亲一起经营一家超市。

一次,在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查处假冒、

伪劣产品的行动中,丙以暴力抗拒执法,将

一名执法人员打成重伤

D.丁在15周岁时加入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

不久,在该组织实施的一次聚众“打砸抢”

犯罪中,丁参与抢走了某私营企业的一辆进

口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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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

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

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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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

用刮刀刺伤。甲某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

人高呼:“抓小偷!”。路人李某不明真相,上前

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李某,

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被乙某刺成重伤,甲

某给李某造成轻伤害。甲某的行为:

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C.属于假想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8、甲在盗窃时被75岁的老妇发现,老妇喊“捉

贼”,被甲打了一耳光。老妇上前夺被甲拿走的

戒指时,又被甲推了一把。老妇趁甲在翻其他东

西时,拿起斧头向甲的脑袋砸去,致甲重伤。老

妇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

C.故意伤害D.事后防卫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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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

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彭某因私仇蓄意杀害韩某。一天在韩某回家

途中向其开射击,但未击中。这时里面尚有

子弹3颗,彭怕罪行暴露,遂停止开射击,彭

的行为是()。

A.犯罪未遂B.犯罪中

C.一般违法行为D.意外事件

10、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内,

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

某,遂举射击,次日方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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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

A.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负过失致死的责任

D.因未造成李某受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11、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中止的是哪种?

A.主动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B.犯罪分子认为时机不成熟而停止犯罪

C.盗窃他人财物后,又返还财物的

D.犯罪分子自认为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而自动

停止犯罪

12、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

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

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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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

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

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

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

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

罪分子。(一般来说,主犯的范围大于首要分子)

13、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

“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

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

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

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

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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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

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

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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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

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

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

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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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

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

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

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

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

【例】(2008年潍坊事业单位真题)在我国

的刑罚中,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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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

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

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判决的以外,都

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

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

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由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

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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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

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

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

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4、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

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D.有期徒刑15年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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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

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

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

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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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

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

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

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

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

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

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

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

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

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

宽处罚的幅度。

第二条第一款《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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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

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

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

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

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

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

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

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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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

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

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

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

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

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

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

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

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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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

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

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

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

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

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

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

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

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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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汪某因共同盗窃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3年,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到汪某有积极退赃

和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缓

刑考验期满不久,司法机关查获汪某在缓刑考验

期内又曾盗窃价值约6000余元的财物。对汪某

应当如何处理?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量并

李某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

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机关查获李某在

缓刑考验期内,曾经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

3万元,对李某应当如何处理()。

A.不撤销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B.撤销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C.不撤销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D.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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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

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

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

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

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

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

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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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

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

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

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

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

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

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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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

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

行完毕的刑罚。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者在

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或

者在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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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

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

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

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

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

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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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

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

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

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

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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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

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

动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

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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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

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害罪)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

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

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侮辱尸体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

从事危重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

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

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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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

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

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1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

以并处罚金。

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

32

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

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

害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

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

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

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3

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

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

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

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

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

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

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

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34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

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

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

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

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

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

收资金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

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

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

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

35

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

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

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

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

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

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

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

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

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第十四条第二款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

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

述二年的限制。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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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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