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行为分析
●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被告王某某经朋友介绍,与近70岁的原告
印居华裔查某相识。经交往和接触过一段时间后,原被告双方确
立恋爱关系。2005年2月4日,原告从印尼将190000.00美元汇
给被告。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一份,该协议的内
容为“本人(即原告)将壹拾玖万美元赠与王某,用于结婚事宜,
谨此注捐赠协议。”7月,被告与原告断绝交往。原告遂诉至法
院要求被告返还190000美元。
●争议观点
本案牵涉的法理问题是,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行为的法律性
质以及当婚姻目的不达时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
分歧的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赠与合同之定义,赠与财产一经交付,
财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本案原告已经将该财产交付给被告,被
告已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且本案不存在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
撤销权的情形,因此,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本案原告已经将赠与财产交付被告,
赠与合同成立,并已经生效。但是当事人双方约定,赠与财产“用
于结婚事宜”,因此,本案之赠与不同于一般无偿赠与,它不是
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一种附有解除(失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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