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知识点归纳重点记忆(干货)

更新时间:2024-11-15 00:15: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厦门交警网车辆违章查询)

一建法规知识点归纳重点记忆干货

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基本知识

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分类

2.民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

3民商法: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

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

4.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

规划法、建筑法

5.法的形式:根据法律规范制定机关不同的分类

6.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

7.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XX法,

民法通则

8.行政法: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XX条例

9.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XX

省等XX条例

10.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规定、办法

11.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XX省等XX

规定、办法

12.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定,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

(1)自然人: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18)不完全精神病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0-10),完全精神病人

(2)法人:依法成立;财产经费(钱);有名称有场所;能够独立担责

(3)其他组织:分公司,项目部,企业职能部门其行为购过由法人承担

2.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3.内容:主体与客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代理制度

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

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指定)

4.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5.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6.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7.代理关系法律关系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一般不允许复代理)

8.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

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

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9.表见代理

实质上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表面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构成表见代理

10.不当或违法行为:有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

1.物权分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

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3.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

权(是指不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而改变的权利)

4.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办理物

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

(3)无因管理:(损人利己)为避免他人损失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

(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

取得利益的行为

3.债消灭的原因: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

第六节、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独有)

(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2.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

年,均自申请日算

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5.著作权客体是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6.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7.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8.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

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七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弥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信用不足的形式

2.担保的方式:保证(人);抵押,质押,留置(物);定金(财)

4.质押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5.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

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建筑工程一切险

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

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2.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3.保险期限的实际起始或实际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

效日或终止日已发生为主:保险起始日,动工之日,主要材料、设备运输抵达

工地之日

保险终止日,验收合格之日,实际占用

实际起止日≤约定起止日

第九节、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①停止伤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做、更

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其中:①⑨⑩只适用于侵权责任;⑦⑧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4.刑法处罚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法: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用地审批(2)取得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4)确定施工企业

(5)经审批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7)资金落

实(50%,30%)

(8)消防设计文件经审核,监理已委托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或建筑面积300m2

(2)抢险救灾等工程

(3)有开工报告的

(4)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3.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不能开工的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4.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3)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

工许可证

第二节、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注册资本(2)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工程业绩

2.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3.企业资质申请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企业资质的,

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4.资质证书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延续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

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5年

5.资质证书变更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

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表更手续后的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企业合并、分立资质的办理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

高的资质等级;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

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1)外国投资(2)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3)技术

困难

8.禁止无资质、超越资质、借代(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1)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

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2.变更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

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

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

3.不予注册

(1)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2)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

日止不满5年的

(3)其他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4)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

和安全事故的

(5)年龄超过65周岁的

4.注册证书失效、注销

(1)聘用单位破产(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聘用单位被吊销撤

回资质证书

(4)解除合同关系(3)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

5.执业岗位范围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

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

6.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1)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置业印章

(2)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3)接受继续教育

(4)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

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

签字盖章。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以上

(2)设备货物等材料采购100万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50万以上

(4)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

范围+标准=必须招标

3.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酬、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4.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

招标

(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5禁止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

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

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该由一个承包单位完

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6.资格审查:

分为资格预审(投标前)和资格后审(开标后)

7.投资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

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8.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1)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9.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开标

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

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1.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

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2.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为响应

13.中标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

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

得少于3日

14.确定中标人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住到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

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5.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

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16.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的10%

17.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

18.阴阳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

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9.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

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面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3)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

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节、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总承包分类: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采购≥2=工程总承包)

2.总承包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承包

(1)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转包及违法分包:转包是必须禁止的。

违法分包包括: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

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

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第三节、建筑

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诚信行为公开时限

建筑市场不良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

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2.不良行为认定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订立

1.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和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3)诺成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

合同,定金合同)

(4)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不要是合同

(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2.合同的成立: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商业广告

5.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6.要约撤回、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到达受要约人

(3)以下情形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

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

同作了准备工作

7.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8.承诺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不视为承诺。

9.合同法定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4)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2.无效合同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不包括国企)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建筑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是公认的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

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6.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

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修复后的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7.可撤销合同

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

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9.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应向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当时若不行使撤销权,则合同是有效地

10.被撤销合同法律合同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

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1.效力待定合同:由当事人主体资格有欠缺而造成的

12.效力待定合同分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纯获利的合同有效

③与其年龄、治理、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

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有效合同,其他代理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履行

1.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

收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已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

日为竣工日期

2.交付工程款利息

当事人对潜伏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利息应从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工程垫资的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电子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时人对垫资利息

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4.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

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

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四、合同的变更、转让、中止

1.合同的变更(客体和内容的变化)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为未变更

2.合同的转让:不得擅自转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如主体结构的施工、监理

等业务

3.合同终止规定

合同因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而终止

五、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只要

存在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责任,只有存在约定或打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才能部

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规定

(1)法定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赔偿损失

(2)约定方式:违约金;定金

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方式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六、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

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2.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非必备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5.试用期

(1)劳动合同3个月-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超过6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已完成一定任务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

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2)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

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时生效

7.劳动报酬

(1)货币工资;(2)实物报酬;(3)社会保险:医疗、失业、养老、工伤、

生育

8.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

者1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1.不得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置业健康检查,或者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上市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2.工伤

工作时间及前后+工作场所及延伸+因工作原因=工伤

13.合法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分包;直接用工。非法用工:包工头用工

14.劳务派遣

15.劳动者休假加班

(1)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平日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

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

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16.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7.女职工劳动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

夜班劳动

18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

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9.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1)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2)对于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噪音排放限制

(1)昼间(6:00-22:00)70dB(A)

(2)夜间(22:00-6:00)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

得高于15dB(A)

2.噪声污染的申报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

3.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的

证明。公告附近居民

所谓噪音敏感区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4.在城市施工扬尘规定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

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5.扬尘污染防治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

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

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2)土方作业,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外去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6.水污染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向水体排放、

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江

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

物和其他污染物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

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7.固体废物污染

(1)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

弃、遗散固体废物

(2)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

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

第二节、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节能政策、义务

(1)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2)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3)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2.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

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

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3)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三节、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文物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一寸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

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

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同意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

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

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2)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

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4.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任命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

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

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

赶赴现场,7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

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

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3.政府监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

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区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

第二节、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

①制定安全制度;

②确保安全资金投入;

③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2)项目负责人:

①落实安全制度;

②确保安全资金的使用;

③消除隐患;

④上报事故;

⑤带班生产: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15%

(3)专职安全管理员:现场执行

2.总包分包责任

(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3.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

(1)知情权和建议权;(2)拒绝违章指挥权;(3)紧急避险权;(4)获得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5)请求民事赔偿权(保险未足额赔付的

部分)

4.安全生产义务

(1)守法遵章;(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的义务

5.三类人员培训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三项岗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

核,持证上岗

7.全员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8.新岗位、新施工前的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

2.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

具安全验算结果,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奇特危险性较大的

工程

对以上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啊,

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

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

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

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

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5.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事故的

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示

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7.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事故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

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

物内设置与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试验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8.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

场实行封闭围挡

9.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0.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

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1.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

单位和安装单位共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2.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

用提取标准(1)矿山工程2.5%;(2)房屋建筑、水利水电、电力、铁路、城市

轨道交通2%;(3)其余1.5%

13.安全费用总包分包

(1)施工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

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时地,由分包单位提

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2)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风暴单位支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别单位

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14.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5.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

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

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16.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节、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死亡313;重伤151;损失151

2.应急救援预案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应急救援预案评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

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的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

4.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

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

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5.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

负责人

7.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

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

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8.事故后措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9.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五节、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

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保护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4)确定建设生产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事故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编

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事故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事故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事故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在领取

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事故措施的资料

(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设计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

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有关部门

备案

2.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

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表明,并对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工程监理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

4.机械设备安全责任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第三方检测合格证

(2)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要有相依资质;要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现场监

督;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依法对施工

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及第三方检测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

1.我国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国家标准:GB通用

3.行业标准:专用

4.监督管理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

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

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

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

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监督检查方式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二节、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总分包质量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

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

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施工单位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

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

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见证取样送检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

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验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检测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建设工程返修

(1)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2)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

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三节、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责任义务

①依法发包工程②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安全责任

③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

是高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④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⑤依法实行工程监理⑨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

应承担法律责任⑦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⑧依法进行装修工程⑥依法办

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设计单位相关质量责任义务

(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

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

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制定生产厂、供

应商

(2)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3)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3.监理单位相关质量责任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

业务

(3)工程监理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技术标准③设计文件④承包合同

(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

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

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

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限

第五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非正常使用:不可抗力;使用不当;第三人原因

2.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

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防水: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3.保修: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4.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的资金

5.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

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和解:可以发生在任何借贷,但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3.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

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调解

5.仲裁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

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人身关系纠纷不受仲裁法调整

6.仲裁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2)专业性

(3)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

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根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仲裁裁决可以在其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7.仲裁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

(2)或裁或审制度:仲裁审判互斥,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一裁终局制度

8.仲裁协议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

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的仲裁的协议

9.仲裁协议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0.仲裁协议无效

(1)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诉讼,

根据这种约定就无法判定丧失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愿。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

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3)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

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11.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12.仲裁裁决

(1)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三民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应当按

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仲裁庭无法形

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裁决书的效力

①裁决书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

提出诉讼

②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③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可以

得到承认和执行

1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我

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

或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3)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

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14.仲裁裁决的撤销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根据

《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16.特殊地域管辖

(1)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于合同与有关的管辖法院

(2)若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上述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7.专属管辖

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

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建设施工合同不适用专用管辖

18.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09:39: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155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行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