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9~12章)【圣才出品】

更新时间:2024-11-13 04:18: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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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

第9章民事权利变动的根据:法律事实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权利变动与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权利变动

(1)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取得,又称民事权利的发生,是指权利归属于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①原始取得,是指不基于既存的他人权利而独立取得新权利,也称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

②继受取得,亦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也称民事权利的相对

发生。继受取得有两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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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移转继受取得与创设继受取得,前者是指权利主体发生变更而权利内容不变更,如

所有权让与;后者是指权利主体在保有权利的前提下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

b.特定取得与概括取得,前者是指仅取得特定标的物的权利而不承受义务或负担;后

者是指就他人权利义务的全部继受的取得,但应注意概括继受取得应限于法律明文规定。

(2)民事权利的变更

民事权利变更,是指民事权利的形态和内容的变动,包括主体、内容和效力变更三种情

形:

①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是指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移转或主体增减所发生的变更。

②民事权利的内容变更,是指在原有主体间就民事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变更。

③民事权利效力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的法律效力在原有主体间发生的变更。

(3)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消灭,是指权利脱离主体,就民事权利主体而言是权利丧失。民事权利消灭也

可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是指权利本身客观终局地失去存在;后者是指权利脱离原

主体改属新主体。

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客观现象,是指业已存在的事实状态,可由自然

原因或人的行为形成。

(2)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3)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客观现象。

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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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民事法律事实分成自然事实与人的行为两大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人的有意识活动之外,依法能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客观现象。

依据自然事实是否需经过一定期间,又可将其分为自然事件即具体自然事实和自然状态

即抽象自然事实。

①自然事件(具体自然事实),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就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变动后

果的法律事实。

②自然状态(抽象自然事实),是指某种客观现象须持续经过法定期间才能引起民事权

利变动后果的法律事实。

(2)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活动。

对民事行为又可细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无过失有赔偿责任的行为)。

①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行为。它包括表示行为和事实行为

(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表示某种心理状态的行为。非表示行为也称事实行为,是指无关心理状态的

行为。

②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法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

为。

③无过失有赔偿责任的行为

无过失有赔偿责任的行为,是指除合法和违法行为外,行为人在无过失的情况下也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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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4.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一个民事权利变动后果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通常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足以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后果,但在有的情况下,需要有两个

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才能形成一个具体民事权利变动的后果。

二、法律行为概述

1.法律行为的含义和制度意义

(1)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通则》第54条对法律行为作了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在学理上,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法律行为属一种法律事实。

②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③法律行为在于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私法法律后果。

(2)法律行为制度的沿革和价值

法国民法典未规定法律行为制度,但其奉行的私法自治的原则,已充满了法律行为的气

息。此后德国法学家创制了法律行为制度,并反映于德国民法典之中。

法律行为制度的创造,对于健全和完善民事立法体系,充分体现民法的精神具有重要意

义。

①法律行为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②法律行为制度体现了民法原则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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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法律行为制度解决了法治与民事活动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2.法律行为的类型

(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反映一方意愿还是双方或多方意愿,可将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

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亦称单独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

点是,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

为。

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表明其成立的要求有所

不同。

(2)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与财产还是与身份相关为标准,法律行为可分为财产法律行为

和身份法律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是指与财产直接相关,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与身份直接相关,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分为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二者产生的法律效果及法律适

用不尽相同。

(3)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给付时是否互为对价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

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所作给付具有财产利益的交换关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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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所作给付无财产利益上交换关系的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不存在有偿和无偿之分。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意义在

于,法律行为的解释与责任轻重的确定规则应视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而定。

(4)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要交付实物为标准,可将其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

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亦称不要物行为或诺成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就能产

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亦称要物行为或践成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交付

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揭示了两种法律行为不同

的成立要件规则。

(5)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

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行为形式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表明二者的成立要件不同。

(6)生前法律行为和死后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发生在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可将其分为生前法律行为和死后法律

行为。

生前法律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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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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