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
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
证书和执业印章师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
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
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
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
字盖章。
3,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
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
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
造师担任。
4,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
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
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
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定向社会公示。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5,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
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
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
刑法(9)诉讼法
宪法
6,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
种平等表现为三个方面:(1)公民平等
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的
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
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的受到保护,对任
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3)不允许
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
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
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7,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做为国家政
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
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和示威的自由。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
由,表现为: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
由,由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
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
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
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9,劳动权指的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
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休息
权指的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
劳动效率而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0,宪法规定公民履行义务:保卫祖国,
依法服兵役的参加民兵组织。
民法
11.、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
内容构成、缺一不可。
1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13、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
能力。
14、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
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5、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1)依
法成立2由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由自
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16、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财2物3
行为4智力成果
17、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
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8、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
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19、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0、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的
特定形式。
21、《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
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
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
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
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
采用书面形式。
2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1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
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23、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2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
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委托数授权不
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
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
责任承担(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不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
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
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
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
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
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
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5、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
债的发生依据,主要由:1合同;2侵
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26、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1
胜诉权消灭;2实体权利不消灭。
27、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
时效(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如身
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
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一年;3特殊诉讼时效;4权利的
最长保护期限
物权法
28、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时约定的实
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
产优先搜藏的权利。
2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
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
优先收藏的担保方式(平等民事主体之
间产生的权利才是抵押权)。
30、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
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
3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
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
产折价或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的担保方式。
3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行为的生效:1经依法登记,发生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
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规
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
时发生效力。
3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是交付。
34、动产权生效的特殊情形:1动产物
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
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
效力。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
人依法占有该动产时负有交付义务的
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的权利代替交付;3动产物权转让时,
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建筑法
35、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
型: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小型工程指投资
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
方米以下的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建
筑工程;3抢先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
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工程。
36、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
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
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
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
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37、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
接发包。
38、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
购。
39、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
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
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程。
40、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1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2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无效,且建设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的按以下情形处理A修复后的建设工
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
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B修复后
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
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以支持。
41、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
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
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42、依据《建筑发》、《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更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
定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
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
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
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
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
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4、工程监理的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
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2、质量
控制;3、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
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沟通协调。
45、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不得转让工
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通
常是建立再信赖关系的基础上,具有较
强的人身性。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后
应当自行完成工程监理工作,不得转让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不仅仅指不得转
包,也包括不得分包。
招投标法
46、根据《招标投标发》第3条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
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
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
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
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7、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
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
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
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
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
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
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48、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
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
期30天。
4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
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
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
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0、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
为: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
价竞标。
5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的地点,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主持,投标
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
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
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情况,投标价格和
投标其他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
录并存档备查。
5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
人不予受理:1预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
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的。
53、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出招
标文件令由约定外应按下述原则进行
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与用文字表示
的数不一致,以文字数额为主;2单价
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
以单价为准。若单价由明显的小数点错
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4、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目标人。
5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应当确
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应不可
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
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
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
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56、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
确定中标人。
57、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
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58、邀请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
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
开招标的。
59、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
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
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60、《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
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
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
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
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可以
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库。
安全生产法
62、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须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保证安全设
施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将设项目概算。
63、(1)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
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
家啊、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
全评价,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设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2)对员工宿舍的管
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窗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64、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
利和义务:(1)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2)请求
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
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
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5、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1、特别重
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
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
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
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66、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
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
6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
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费用。”
68、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
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
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
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
弃物的措施。
69、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
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
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70、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
责,由生产经营决策权的的人。
7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
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自责包括:(1)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产条件所限粗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
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
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
13条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
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
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3)根据工
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
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
产安全事故。
7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24
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
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7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
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75、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
责任。
76、办理以外伤害保险:意外保险费用
由施工单位支付。实施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77、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
位的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
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
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
进行检测,在签订租凭协议时,应当出
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售检测不合格
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
78、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7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
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
是否由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
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
工许可证。
8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
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
81、根据的有关司法解释
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
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
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
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
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时设计的合理
使用年限。
82、按图施工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
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
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
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和建议。建设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
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
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
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
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
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
设单位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8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
务。招标代理机构也不能转让。
8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
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供应单位不得由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
的监理任务。
85、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1)基
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
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问价规定的该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
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个外墙
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
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
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为2年。
86、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
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实际通过
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87、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
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
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
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产品质量法
88、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本
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
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
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
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89、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
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由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
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环境保护法
90.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
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91、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1.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
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
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
采。
92、大气污染规定:1.在人口集中的地
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
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
恶臭气体的物质。2、运输,装卸,储
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
质者,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
施。
9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在城市市区
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
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项目名称,施
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
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9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国家禁止进
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
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物。
节约能源法
95、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1.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
筑进行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
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注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
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
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
划许可的期限内。
96、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经
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
可证。
97、节能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
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
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
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消防法
98、消防设计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
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单位不
得施工。
99、消防设计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00、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责任;1依法
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
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
以并处。单位有前款行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
劳动法
101、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
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1禁止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
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
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
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
产假。
102、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包
括: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
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
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
检查。
103、与其他解决方式以及《仲裁法》
规定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
基本特点:1:从仲裁主体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劳动行
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
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是带有
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它不
是一般的民间组织,也区别于司
法结构、众自治性组织和行政
机构。2:从解决对象看,劳动
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这是与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方式的重
大区别3: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
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
管辖。i4:从与诉讼的关系看,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
服的,可以向法院诉讼,《仲裁
法》规定的仲裁,则采用或裁或
审的体制。
10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之日算起计算。从中断起仲裁时
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
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
动关系存续间拖欠劳动报酬发
生争议的,劳动申请仲裁部受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
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
105、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时间长度限
制;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
满一年的,试用期不的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以年以上不满
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
106、集体合同的当事人1;集体合同
的当事人一方是由工会代表的
企业职工,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
单位。I
107、集体合同的分类;在县级以下区
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
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
方面的代表订立行业集体合同,
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108、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用
人单位一般平均每人工作时间
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
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1:非全
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
口头协议;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
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
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
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
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
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
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
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
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6:非全日制用工劳
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
超过15日。
档案法
109、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列及城建档案馆
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
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
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例
如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
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
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
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110、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
织;验收申请;验收要求。1;项
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档案验收
应在竣工验收3个月前完成。项
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
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档
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项
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
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
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
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税法
111、税务登记制度:开业、变更及注
销登记;税务登记证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企业及其在外地设
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
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向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
登记。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12、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侵
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
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
务: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
违约行为侵权的是相对权即债
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
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
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113、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
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处
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
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
114、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
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5、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罚罪
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和国
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制制
度。2:犯罪的客观双方面:本
罪的客观方面,表面违反国家规
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的行为。3:犯罪主
体;本罪的主体是特俗主体,仅限
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4:本罪的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关。至于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
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116、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
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
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117、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
约定的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
出相应对价的合同。
118、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
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如委
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
119、实践合同:又要物合同,是指除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
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120、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附和
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
121、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内容不
能修改。
122、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
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
从合同。
合同的订立
12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生效。
124、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
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
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125、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26、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
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
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127、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28、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
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
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29、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
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
己发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130、承诺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
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
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
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
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
要求。
131、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
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132、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
承诺却只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13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
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
至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
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
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
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
事责任。这种责任表现为赔偿责
任。
合同的效力
134、无效合同的特征:1合同自始无
效2合同绝对无效,3合同当然
无效4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
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5合同无
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
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35、无效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
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136、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
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
国库所有
137、
138、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以欺诈、威
胁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请
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
能行使。
139、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
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
140、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
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
效。1.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追
认,产生代理效力即由被代理人
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
合同的履行
141、合同履行的主体: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责任。
14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
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
应的工程价款
143、《解释》中23条;当事人对部分
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
的事件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
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
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的除外。
144、《解释》中13条:建设工程未
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
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
合同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
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
任。
145、《解释》中15条:建设工程竣
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
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
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146、《解释》中14条: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的,已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提交
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为价格日期。
147、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
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
付的,以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
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
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
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
诉之日。
148、《,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的批复》:1.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
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
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
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
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
造成的损失。3.建设工程承包人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
违约责任
149、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源于违约行
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条的行为。
150、
合同的担保
151、《担保法》规定下列单位不可以
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
证人,但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
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
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
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
范围内提供保证。
152、保证方式分类:一般保证和连带
责任保证。
153、保证期间的含义:1、一般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
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2。连带责
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
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54、
155、《担保法》90条规定:当事人在
定金合同中应当交付定金的期
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
日起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
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156、《仲裁法》3条规定:“下列纠纷
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
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
由政府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证据
157、民事诉讼的证据:书证、物证、
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
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物
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
物品和痕迹,证人包括自热人单
位证人,单位证人要出庭作证
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
位作证;勘测笔录是指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
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的人民法
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
测量、勘察后所作的记录。包括
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
模型等材料)
158、人民法院对证据审核认定过程
中,人民法院对数个证据对同一
事实的证明力,依照的原则: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
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
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
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
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
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
证人提供的对于其亲属或者其
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
言,其证明了一般小于其他证人
的证言。
民事诉讼法
15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
合议制度(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
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
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2回
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
审制度
160、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3最高人
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案件
161、《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
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辖
162、《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
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16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
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
强制措施。
164、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2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
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
全措施后的15日内不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65、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
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仲裁法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表现:1
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2对法院的
法律效力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166、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人事处
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
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09:32: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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