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小炒

更新时间:2024-11-09 10:25: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钢结构厂房验收规范)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

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

证书和执业印章师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

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

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

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

字盖章。

3,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

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

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

造师担任。

4,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

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

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

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定向社会公示。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5,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

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

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

刑法(9)诉讼法

宪法

6,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

种平等表现为三个方面:(1)公民平等

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的

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

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的受到保护,对任

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3)不允许

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

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

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7,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做为国家政

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

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和示威的自由。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

由,表现为: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

由,由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

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

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

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9,劳动权指的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

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休息

权指的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

劳动效率而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0,宪法规定公民履行义务:保卫祖国,

依法服兵役的参加民兵组织。

民法

11.、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

内容构成、缺一不可。

1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13、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

能力。

14、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

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5、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1)依

法成立2由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由自

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16、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财2物3

行为4智力成果

17、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

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8、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

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19、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0、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的

特定形式。

21、《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

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

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

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

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

采用书面形式。

2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1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

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23、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2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

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委托数授权不

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

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

责任承担(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不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

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

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

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

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

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

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5、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

债的发生依据,主要由:1合同;2侵

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26、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1

胜诉权消灭;2实体权利不消灭。

27、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

时效(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如身

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

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一年;3特殊诉讼时效;4权利的

最长保护期限

物权法

28、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时约定的实

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

产优先搜藏的权利。

2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

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

优先收藏的担保方式(平等民事主体之

间产生的权利才是抵押权)。

30、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

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

3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

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

产折价或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的担保方式。

3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行为的生效:1经依法登记,发生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

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规

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

时发生效力。

3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是交付。

34、动产权生效的特殊情形:1动产物

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

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

效力。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

人依法占有该动产时负有交付义务的

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的权利代替交付;3动产物权转让时,

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建筑法

35、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

型: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小型工程指投资

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

方米以下的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建

筑工程;3抢先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

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工程。

36、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

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

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

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

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37、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

接发包。

38、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

购。

39、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

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

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程。

40、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1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2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无效,且建设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的按以下情形处理A修复后的建设工

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

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B修复后

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

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以支持。

41、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

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

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42、依据《建筑发》、《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更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

定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

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

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

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

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

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4、工程监理的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

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2、质量

控制;3、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

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沟通协调。

45、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不得转让工

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通

常是建立再信赖关系的基础上,具有较

强的人身性。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后

应当自行完成工程监理工作,不得转让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不仅仅指不得转

包,也包括不得分包。

招投标法

46、根据《招标投标发》第3条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

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

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

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

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7、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

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

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

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

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

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

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48、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

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

期30天。

4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

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

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

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0、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

为: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

价竞标。

5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的地点,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主持,投标

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

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

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情况,投标价格和

投标其他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

录并存档备查。

5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

人不予受理:1预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

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的。

53、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出招

标文件令由约定外应按下述原则进行

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与用文字表示

的数不一致,以文字数额为主;2单价

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

以单价为准。若单价由明显的小数点错

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4、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目标人。

5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应当确

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应不可

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

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

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

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56、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

确定中标人。

57、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

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58、邀请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

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

开招标的。

59、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

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

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60、《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

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

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

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

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可以

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库。

安全生产法

62、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须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保证安全设

施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将设项目概算。

63、(1)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

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

家啊、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

全评价,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设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2)对员工宿舍的管

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窗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64、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

利和义务:(1)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2)请求

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

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

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5、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1、特别重

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

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

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

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66、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

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

6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

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费用。”

68、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

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

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

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

弃物的措施。

69、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

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

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70、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

责,由生产经营决策权的的人。

7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

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自责包括:(1)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产条件所限粗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

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

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

13条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

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

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3)根据工

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

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

产安全事故。

7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24

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

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7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

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75、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

责任。

76、办理以外伤害保险:意外保险费用

由施工单位支付。实施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77、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

位的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

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

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

进行检测,在签订租凭协议时,应当出

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售检测不合格

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

78、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7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

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

是否由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

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

工许可证。

8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

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

81、根据的有关司法解释

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

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

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

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

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时设计的合理

使用年限。

82、按图施工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

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

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

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和建议。建设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

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

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

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

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

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

设单位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8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

务。招标代理机构也不能转让。

8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

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供应单位不得由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

的监理任务。

85、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1)基

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

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问价规定的该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

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个外墙

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

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

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为2年。

86、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

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实际通过

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87、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

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

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

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产品质量法

88、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本

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

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

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

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89、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

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由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

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环境保护法

90.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

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91、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1.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

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

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

采。

92、大气污染规定:1.在人口集中的地

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

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

恶臭气体的物质。2、运输,装卸,储

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

质者,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

施。

9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在城市市区

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

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项目名称,施

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

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9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国家禁止进

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

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物。

节约能源法

95、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1.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

筑进行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

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注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

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

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

划许可的期限内。

96、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经

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

可证。

97、节能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

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

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

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消防法

98、消防设计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

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单位不

得施工。

99、消防设计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00、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责任;1依法

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

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

以并处。单位有前款行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

劳动法

101、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

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1禁止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

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

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

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

产假。

102、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包

括: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

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

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

检查。

103、与其他解决方式以及《仲裁法》

规定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

基本特点:1:从仲裁主体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劳动行

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

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是带有

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它不

是一般的民间组织,也区别于司

法结构、众自治性组织和行政

机构。2:从解决对象看,劳动

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这是与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方式的重

大区别3: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

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

管辖。i4:从与诉讼的关系看,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

服的,可以向法院诉讼,《仲裁

法》规定的仲裁,则采用或裁或

审的体制。

10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之日算起计算。从中断起仲裁时

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

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

动关系存续间拖欠劳动报酬发

生争议的,劳动申请仲裁部受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

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

105、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时间长度限

制;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

满一年的,试用期不的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以年以上不满

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

106、集体合同的当事人1;集体合同

的当事人一方是由工会代表的

企业职工,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

单位。I

107、集体合同的分类;在县级以下区

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

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

方面的代表订立行业集体合同,

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108、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用

人单位一般平均每人工作时间

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

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1:非全

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

口头协议;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

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

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

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

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

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

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

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

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6:非全日制用工劳

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

超过15日。

档案法

109、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列及城建档案馆

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

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

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例

如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

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

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

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110、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

织;验收申请;验收要求。1;项

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档案验收

应在竣工验收3个月前完成。项

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

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档

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项

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

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

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

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税法

111、税务登记制度:开业、变更及注

销登记;税务登记证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企业及其在外地设

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

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向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

登记。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12、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侵

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

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

务: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

违约行为侵权的是相对权即债

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

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

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113、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

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处

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

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

114、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

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5、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罚罪

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和国

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制制

度。2:犯罪的客观双方面:本

罪的客观方面,表面违反国家规

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的行为。3:犯罪主

体;本罪的主体是特俗主体,仅限

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4:本罪的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关。至于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

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116、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

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

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117、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

约定的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

出相应对价的合同。

118、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

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如委

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

119、实践合同:又要物合同,是指除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

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120、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附和

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

121、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内容不

能修改。

122、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

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

从合同。

合同的订立

12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生效。

124、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

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

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125、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26、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

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

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127、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28、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

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

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29、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

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

己发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130、承诺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

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

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

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

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

要求。

131、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

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132、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

承诺却只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13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

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

至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

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

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

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

事责任。这种责任表现为赔偿责

任。

合同的效力

134、无效合同的特征:1合同自始无

效2合同绝对无效,3合同当然

无效4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

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5合同无

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

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35、无效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

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136、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

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

国库所有

137、

138、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以欺诈、威

胁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请

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

能行使。

139、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

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140、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

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

效。1.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追

认,产生代理效力即由被代理人

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

合同的履行

141、合同履行的主体: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责任。

14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

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

应的工程价款

143、《解释》中23条;当事人对部分

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

的事件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

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

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的除外。

144、《解释》中13条:建设工程未

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

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

合同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

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

任。

145、《解释》中15条:建设工程竣

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

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

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146、《解释》中14条: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的,已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提交

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为价格日期。

147、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

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

付的,以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

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

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

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

诉之日。

148、《,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的批复》:1.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

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

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

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

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

造成的损失。3.建设工程承包人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

违约责任

149、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源于违约行

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条的行为。

150、

合同的担保

151、《担保法》规定下列单位不可以

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

证人,但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

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

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

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

范围内提供保证。

152、保证方式分类:一般保证和连带

责任保证。

153、保证期间的含义:1、一般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

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2。连带责

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

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54、

155、《担保法》90条规定:当事人在

定金合同中应当交付定金的期

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

日起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

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156、《仲裁法》3条规定:“下列纠纷

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

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

由政府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证据

157、民事诉讼的证据:书证、物证、

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

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物

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

物品和痕迹,证人包括自热人单

位证人,单位证人要出庭作证

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

位作证;勘测笔录是指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

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的人民法

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

测量、勘察后所作的记录。包括

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

模型等材料)

158、人民法院对证据审核认定过程

中,人民法院对数个证据对同一

事实的证明力,依照的原则: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

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

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

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

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

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

证人提供的对于其亲属或者其

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

言,其证明了一般小于其他证人

的证言。

民事诉讼法

15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

合议制度(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

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

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2回

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

审制度

160、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3最高人

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案件

161、《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

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162、《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

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16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

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

强制措施。

164、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2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

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

全措施后的15日内不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65、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

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仲裁法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表现:1

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2对法院的

法律效力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166、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人事处

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

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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