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
悬赏广告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广泛的应
用。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
天,悬赏广告更是种类甚多,尤其运用于重
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
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
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悬赏广告
法律性质,有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
为说。英美法系依契约说,大陆法系则对此
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我国《新合同法》颁布
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逐渐统
一为契约说。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
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必须有广告人
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
的意思表示。②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
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③广
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④广
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
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
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为:①行为人的报酬请求。②广告
人的给付义务。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
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
同法》,允许广告人撤回其要约,但必须符
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
指定行为之前作出。2、必须以与广告相同
或近似的方式撤销。3、必须是广告人未抛
弃撤销权。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去效力,
在此后纵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就已无
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应对善意相对的损失承
担赔偿义务。悬赏广告导致的诉讼,已经
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对其具体立法要求已
非常迫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助
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
日臻健全和完善。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
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
约定的报酬或一定待遇的意思表示。悬赏广
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古
代官府悬赏通缉的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
或寻失踪的亲人等。悬赏广告在我国作为
法律概念使用,当溯及清政府1910年制定
的《大清民律草案》,后又为南京国民党政
府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所承继。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
悬赏广告更是常见于电台、报刊、街头,诸
如寻人启事、寻失物、通缉罪犯、鼓励某
发明、有奖征集作品、广告词或产品标志等,
种类甚多,不一而足。我国对重大刑事案件
的悬赏侦破始于1983年东北“二王”特大
持抢劫、杀人案,从那时起,悬赏开始越
来越多地被应用在一些重特大案件的侦破
过程中,如近年来广东在打击地下光盘生产
线过程中,对提供线索者悬赏30万元。1997
年5月,泰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地的报纸上,
同时刊登了这样一则悬赏广告: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着名企业家刘亚林,以私人名义悬赏
10万美元,捉拿杀害其女儿的犯罪嫌疑人潘
新民。至到1998年9月潘新民在泰国被移
民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这桩历时
一年的杀人谋财案终于告破。今年7月1日,
全国开展的追逃专项斗争中,公安部明令采
取重金悬赏的措施。这种采取悬赏形式,用
经济杠杆来调节刑事司法活动,有时会给案
件的侦破带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
同时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特定组织
和个人无法完成的行为,从而实现效率和效
益的提高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
由于我国至今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
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
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导致这一问题在司法审
判实践的处理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仁智纷纭颇不统一,有失法律的严肃性。鉴
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悬赏广告在世界各主
要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的比较分析,根据
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历史
和现状,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
及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
践和立法研究助以绵薄之力,并与诸同仁商
榷。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
可分为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系广告人对不特定人
之要约,与完成指定行为人承诺相结合成立
契约。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
人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对完成指定行为人的
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
生效要件,简言之,悬赏广告为附条件的单
方法律行为。
英法美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
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所谓悬赏契
约,是要约人在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的相
对人,完成一定行为而给予报酬之契约。依
契约说,若为满足个人自身目的而作悬赏时,
则不论该悬赏要约之标的为何,任何人均有
权对之承诺而缔结契约,且必须知晓其有悬
赏存在,而后依指定方式履行完毕,方可求
赏。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
存在的,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政府为
行使公权力,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依据
国家法律或政府规定而悬赏,即使行为人完
成行为时不知有悬赏的存在,仍然享有报酬
请求权。此种情况下,债的产生并非基于契
约,而是基于法律,为法律规定所生之债。
大陆法系各国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或
单独行为一直存在争论,反映在立法上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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