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8 13:42: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佛山打人事件)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注册税务师考试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

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股东人数由法定限制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

(4)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

(二)设立

1、设立条件及出资方式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需要的公司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不允许以劳务

和信用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

规定的除外。

2、设立程序

(1)申请设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

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提交文件。

(3)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4)出资证明书。

3、股份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

资,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后,应当将转让的结果通知所有的

股东。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

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

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

后,由公司将授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

载于股东名册。

(三)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

组成,公司的成立、变更、消灭以及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的

事项由股东会决定。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

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4)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5)股东会的职权:具体内容见教材221页。

2、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活动决定机关,对股

东会负责。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的章程规定。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

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3)董事会的职权:具体内容见教材221页。

3、经理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

(2)股东较少的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

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

(3)经理的职权:具体内容见教材221页。

4、监事会

(1)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

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

名监事。

(2)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是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四)国有独资公司

1、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市场和资源情况

确定,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2、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

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或者由公司的董事会制

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

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

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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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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