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律师事务
关于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字XXX】第XX6
号
致: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
2014年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劵法》(以下简称“《证劵法》”)、《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私募债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
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必要且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文件,本所还查阅了其他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法律、法规。发
行人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等)均是完
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
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偿债能力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如有提及有关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内容,也仅为对该等内
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了
任何判断及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目录
第一节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正文.........................................................................................................2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2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授权与批准.....................................................................3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关于本次发行的兑付担保措施.................................................................5
五、关于本次发行的偿债保障机制.................................................................5
六、关于本次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能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关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7
八、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7
第三节结尾.....................................................................................................8
一、结论意见.........................................................................................................8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本份数..............................................................................9
三、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10
第一节释义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本所律师
发行人
有限公司、公司
担保公司
会计事务所
私募债业务管理办
法
公司章程、章程
本次行为
《募集说明书》
XX股权交易中心
《公司法》
《担保法》
《证券法》
元
指XX律师事务所
指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指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指XXX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指XX会计师事务所
指XX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指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现行章程
指
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私募
债券的行为
指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指XX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人民币元
本文,即《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有限公司有
本法律意见书指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
书
第二节正文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系本次发
行人,由自然人股东XXX共同出资组建,于2010年1月11日成立,并
取得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6XXXXXX】《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资本为XXX万元。
2、发行人现持有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09月16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注册号:XXX,公司住所地:X198号,法定代表
人XX,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XX万元(大写:壹仟三百八十万元整),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承包、X(以上项
目凭资质证经营);矿产品(不含煤炭等国家限制产品)、矿山机械设备、
有金属、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塑胶产品、机电设备、X、劳保用品的
批发零售;矿山机械设备租赁。
3、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方
式
认缴出资
额
(万元)
X
2009年12月22
日
出资时间
出资
比例
股东姓名
赵亚斌货币X
XX货币XX
2009年12月22
日
2009年12月22
日
—
X%
XX
合计
货币
—
X
XX
XX%
100%
4、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甘民会验字XX号】
《验资报告》验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
现发行人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
行人系依据当时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本次
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授权与批准
2014年11月20日,发行人召开股东会,经审议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关
于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的议案》并作出《关于XX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在中国
境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债券面值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债券期限为六个月。
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为:本期私募债券到期兑付本息提供全额无条件和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为:主要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
具体其它用途提请股东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债务结构情况确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召开的股东会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所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所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但发
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XX股权交易中心的备案。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组织形式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XX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9月16日核发的注
册号为X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系有限责任
公司,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2、本次发行的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债券期限为六个月,利率:9%/年,
计息方式:单利,按日计息。起止息日: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息,到
期止息。本期债券的发行利率将根据发行当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上
基本利差确定,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最新公布为
准,该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债券利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以
内,符合《私募债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3、本次发行的期限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债券的期限是六个月,符合相关规定
的条件。
4、本次发行的对象及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向XX股权交易中心合格投资者发行,
投资者数量不超过200人。本期债券的发行向发行对象非定向发行。
四、关于本次发行的兑付担保措施
1、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的行为在甘肃股交
中心申请备案后,XX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担
保函》:承诺为本期私募债券到期兑付本息提供全额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私募债券到期兑付的本
金及利息;保证期间为私募债券存续期及私募债券到期之日起两年,私募
债券购买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
任。
2、XX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19日,现持有XX工商
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X法人代表:XX,
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大写:XX整)。担保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
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担保公司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有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兑付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其出具的《担保函》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函》内容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发行的偿债保障机制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作出以下偿债保障措施:
当发行人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
券本息时,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等作出偿债保障措施决
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另,企业根据债券期限合理安排资金,保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足额将
偿还资金存于债券偿还账户,用于本期私募债兑付。若债券付息日或债券
到期前5个工作日,发行人未能足额将债券利息或本金存于发行人债券支
付保证金专户,由担保人在该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前3个工作日将本金
及支付利息存于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专户,用于本期私募债券利息
及本金的兑付。
六、关于本次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能力
根据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甘金华审二字(XXX)第X号《审计
报告》,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5417.55万元,其中:流
动资产3207.40万元,非流动资产2210.15万元,负债总额1527.19万元,
净资产为3890.36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财务报表(2014年10月31日前财务
报表未经审计),截止2014年10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15017.76万元,
其中:流动资产13035.23万元,非流动资产1982.53万元,负债总额8595.97
万元,净资产为6421.79万元。
(一)发行人近二年经营状况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
2013年度
7245.26
2014年10月
13419.58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516.96
516.96
516.96
2480.58
2531.42
2531.42
备注:详细情况见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截止2014年10月31日财务
报表(未经审计)。
(二)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比率
净资产收益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营运正常,有持续经营能力。
2013年度
2.1
2.1
28.19%
14.23%
2014年10月
1.52
1.51
57.24%
49.10%
七、关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1、XX师事务所持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具备担任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资格。
2、XX律师事务所持有XX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XX《律师事务所执业许
可证》,具备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资格。
八、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审阅了《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
以下事项:(1)发行人基本情况、(2)发行人主要财务会计资料、(3)本
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4)募集资金用途、(5)私募债券
交易范围及约束条件、(6)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7)偿债保障机
制、(8)债券受托管理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9)本
期私募债券担保方式、(10)争议解决机制、(11)税务提示、(12)本期
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发行人近两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
明、(1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劵法》《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第三节结尾
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系依据当时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
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发行除尚需获得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备案外,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
行所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业务管理办法(试
行)》所要求的发行私募债券的实质条件。
4、担保人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兑付提
供担保的主体资格,其出具的《担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规定,《担保函》内容合法有效。
5、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具备从事本次发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14年非
公开发行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XX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27日
2014年11月
经办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08:50: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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