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更新时间:2024-11-09 02:03: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保障社会弱势体合法权益

的公益事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救助社会弱势体,使公民

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作

为中国未来发展的希望,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倍受各方关注,

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

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要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工作,依法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保

护弱势体、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

事法律援助工作因为具有现实的法律依据和深刻的社会意

义,而显得尤为重要,它彰显了法律对弱势体的人文关怀

和对实质正义的不懈追求。本文结合我市实践,就如何更好

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我市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我市历来十分重视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积极为

未成年人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以来,全市两级法律援助

机构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385件,占全部刑

事法律援助案件的75.4%,其中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权案

件1021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案件98件,

使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受援人依法获得了从轻、减轻或免

除处罚,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刑事诉讼

法任务的实现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难。关于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

件的提前介入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

护。”《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中也已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

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

对未成年人刑事援助案件的提前介入问题并未作出特别规

定。实践中,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种种原

因,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仅仅局限在审判阶段。部分法院甚

至在开庭前一两天才给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导致不

少指定辩护律师由于时间仓促,无法深入了解案情,只能凭

起诉书和办案经验出庭辩护,影响了辩护效果。

(二)办案人员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与成年人相比,未成

年人心理上还不成熟,思维简单,是非分辨能力弱,自我控

制能力差,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甚至还存在人格缺陷,如

个性相对比较孤僻,不轻易敞开心扉等,但同时他们又具有

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等特点。这就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还要熟

悉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热

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但是,目前对于未成年人刑

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还缺少统一指导和培训,使得有些律

师仅满足于完成辩护任务,在办案过程中缺少与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对于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

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掌

握不够全面,导致表达辩护意见不够充分,难以提出合理量

刑建议,不能真正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三)援助后续效果较难巩固。在接受援助过程中,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认罪、悔罪甚至立功表现,然

而由于受援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使其对自己行

为的严重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加上原有生活环境不可能在

短期内得到改善,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也需要假以时日,

因此极易重蹈覆辙,重新犯罪。以我市为例,获得刑事法律

援助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及以下学历的有

379人,占27.4%,初中及相当学历的有927人,占66.9%,

并且外地来锡务工人员子女占了绝大多数,共有1201人,

占86.7%,其中不乏单亲、离异家庭子女。有的受援人初次

犯罪,因为年龄较小,未被判处实刑或刑期较短,刑满后,

由于缺少家庭关爱或管教缺位,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很

快又走上了犯罪道路,再次成为援助对象,显然背离了法律

援助的初衷。

三、以人为本,切实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全程保护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失足未成年人受年龄、文化程度、智力

发育状况等限制,往往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

知,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极易处在担心、恐惧、害怕之中,

很难客观陈述案件事实,要他们在诉讼中进行充分的诉讼行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显然超越了其能力范围。作为刑

事法律援助的特殊体,失足未成年人理应有别于一般犯罪

嫌疑人,并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得到特别保护。自侦查阶段起

对经济困难或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予以法律援助,让援助律师提前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不

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协

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

正性。因此,有

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规定在侦

查、起诉阶段,相应的办案机关应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告知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记入

笔录,经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实无法为其

聘请律师的,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相应的援助机构,由援助

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权利保护,以实现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

(二)组建专业团队,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在现

有律师中挑选一批业务精通,工作细心,责任心强,熟悉未

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律师,作为办理未

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骨干,并经常组织学习培训,要

求办案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做好阅卷和会

见等常规工作外,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深入到学校、社

区等场所去调取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全面了解受援人的个

人情况和案件情况,审查其作案时的年龄,有无免除处罚或

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并及时

就案件及受援人情况与有关机关沟通,同时,要积极帮助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甚至检举

立功。在法庭上,要根据案件的情节和自己所掌握的未成年

被告人的个人资料,争取让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最大限度的从

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有效巩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

援助效果。帮教失足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就法

律援助而言,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除了要

求承办律师熟悉掌握相关法律,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外,

还需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心,在为

未成年人依法辩护的同时,根据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准

感化点,因势利导,有的放矢地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帮助失

足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同

时,要积极鼓励失足未成年人,使其能够知错改错,从犯罪

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从长远来看,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应当作为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开

展,在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检察、法院合作的

同时,还应加强社会联动,动员社会各部门加入教育、挽救

未成年受援人的行列,并与受援人家庭、学校建立长期联系,

形成教育、感化失足未成年人的有利环境,实现对失足未成

年人的全方位动态援助,帮助其认罪伏法,真诚悔改,减少

对社会、对法制的逆反心理,达到重塑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

人格,预防和遏制其重新犯罪的目的,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刑

事法律援助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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