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案件诉讼策略--7质证技巧 : 以不变应万变

更新时间:2024-11-07 22:36: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投标报价单)

质证技巧:以不变应万变

一 婚姻继承案件质证概说

婚姻继承案件的质证就是指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各方在法

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通过询问、核对、辨认等方式,围

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

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

讼权利。

我国枟民事诉讼法枠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

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枟民诉证

据规定枠特设有“质证”一章。因此,婚姻继承案件的质证规

则也应当缘法而行。对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

(一)婚姻继承案件质证的构成要素

质证的构成要素主要是主体、范围及对象三部分。

1畅质证的主体。

这是指能在法庭上从事质证活动的行为人。从广义上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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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狭义的质证主体

仅仅限于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婚姻、继承案

件的质证主体,是一种狭义的规定。

2畅质证的范围。

这是指能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内容。婚姻、继承案件依据

原、被告各方请求质证的范围进行。枟民诉证据规定枠设置了

庭前的证据交换制度,可以筛选证据方面存在的争议,对于无

争议的证据,则不再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从而减少了质证的证

据材料的数量,大大提高了庭审的效率。对此,只需将交换的

证据,在庭审中由审判员说明即可。

3畅质证的对象。

婚姻、继承案件在法庭上质证时,能够出示的证据类型,

一般来说,具体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

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所要质证的,就是相

关证据材料的证据特性。

(二)婚姻继承案件质证的特点

1畅质证的顺序性。

质证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其中,质证的顺序就是至

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依据枟民诉证据规定枠第51条的规定,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

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

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

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

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

况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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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继承案件质证的操作程序中,律师应遵循主询

问、反询问、交叉询问的规则。

第一,主询问。对己方的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以主询问

方式进行举证,展示己方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

第二,反询问。对于对方则以反询问的方式进行质证,揭

露证据的不足,反驳对方的观点。

第三,交叉询问。待对方反询问后,再由己方询问,这样

交叉反复进行,直至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质证清楚为止。

2畅质证的平等性。

婚姻继承案件的诉讼地位平等,其任何一方的质证权利都

具有对等性,作为法庭审判人员,对双方质证权利的同等保护

尤为重要。

3畅质证的相关性。

(1)举证和质证互为关联。对于一方提出的证据材料,另

一方进行相应的质证。在一方质证后,另一方还可以反质证,

如此交叉结合。因此,双方在质证时,就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

以论证自己,辩驳对方。

(2)案件与质证互为关联。质证的本来目的是质询证据,

以此来查明、证明案件的事实。因此,质证或与案件本身相关

联,或与案件处理存在关联。

(三)婚姻继承案件质证原则

为正确认识和把握运用好质证这一诉讼权利,质证时还需

注意以下几点原则:

1畅依法质证。

婚姻继承案件的质证,由于关系当事人至关重要的人身权

利,因此,无论是质证的内容、方式,还是技巧,都要做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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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法随,不得运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

言进行质证。

2畅寻疑质证。

婚姻继承案件需质证的重点对象,应是那些存有疑问的证

据材料。对于事实确凿,形式、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则

通过庭前展示交换,或者在质证时予以明确表态,而不作强辩

或诡辩。因此,只有紧紧扣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

性,并以此作为发现对方证据材料疑伪的突破口,才能达到质

证的目的。

3畅利己质证。

婚姻继承案件质证的目的,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服务。因

此,质证的方式,无论从庭审效果,还是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

看,都必须遵循有利己方的原则。

4畅一证一质。

婚姻继承案件,双方应围绕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并切实围

绕诉讼请求而进行。因此,对于案件事实的情节等,必须坚持

一证一质。

(四)婚姻继承案件质证要求

1畅把握质证的内容和目的。

婚姻继承案件的质证,须把握质证内容的本质和质证的目

的所在。为此,应注意做到:第一,对于每一个质证的证据、

每一个质证回合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否心中有底。比如证

人、证言的真伪性,证明力的有无及证明价值的强弱等。第

二,对于每一个质证的对象、每一个质证的回答是否有所预测

和准备。第三,对于已查清或陈述清楚的证人证言等,或者已

能相互印证、所涉无关的证据材料是否取舍有度。

1672畅把握质证的言行和策略

问与答,是质证活动的最基本方法。律师应在质证中把握

被质证者的心理,掌握主动权。由于婚姻继承案件涉及当事人

的隐私较多,故而应注意:第一,宠辱不惊。律师应首先尊重

被质证的人格,努力与其建立情感的互信,对被质证者的避重

就轻、避实就虚等不急不恼,也不因自己每一个回合的质证表

现上佳而得意忘形。第二,从容不慌。要悉心听取被质证者的

回答及对方的发问,注意质询对象的表情、体态,从而适时调

整自己的策略,做到不慌不忙。第三,临场不畏。对于某些被

质询者的胡言乱语,出格越轨言词,在进一步的质证询问中予

以有理有力驳斥,不争论,也不畏惧。第四,策略不失。质证

在于讲究策略,因此:一是要制定周密的询问提纲;二是要因

人发问。对不同的质询对象要运用不同的问话用语,并且提出

的问话要简明扼要,具体清晰,以取得对方明确的回答;二是

注重连贯性,对质证的对象,要注重问题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当前一个问题没有得到完全充分的答复前,不要急着问第二

个。

二 婚姻继承案件质证方法

婚姻继承案件质证方法,概括地说,就是律师经审判长许

可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时所遵循和运用的

规则。其意义在于,按照法庭质证的顺序,律师将庭前准备中

了解到的案件因素,通过法庭调查得到核实或否定其证据的效

力,目的在于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发现和提出对方证据的虚

假、错误乃至相互矛盾之处,最后便于法庭查清事实,作出公

正裁判。

1681畅一证一质。

一证一质即是一事一证一质,一方当事人一证一举,对方

当事人就此质证。对于一证一质,其既是质证的要求和原则,

也是质证的一个方法。比如,对于某一继承案件中的“遗嘱公

证书”的质证,就须讲究一证一质的方法。遗嘱公证是公证机

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

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撤销。质证时,应抓住以

下几点:一是看该遗嘱公证书的时间效力如何。二是看该遗嘱

公证书的行为是否真实。即质询立遗嘱人是否为亲自到遗嘱行

为地或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办理时是否有见证人在现

场。三是看相关的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据。如对动产的处理,

是否为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对不动产的处理,是否提交了财

产所有权证明,甚至可以提出查看遗嘱的草稿等等。四是看遗

嘱公证书的印鉴是否真实。比如公证处的印章、公证员的印章

等。律师可以对此进行察看、检验、比对,还可以提出鉴定请

求。五是看遗嘱公证书的文本格式是否做假。比如,对于某些

内容是否增删,对于印鉴和文字的填写顺序是否规范等等,都

可以进行一事一证一质。一般来说,一证一质比较多地适用于

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

2畅数证一质。

数证一质即是指一方在举证时将诸多证据全部举出,由质

证方一次予以质证。比如在一些继承案件中,由于被告一方人

数众多,由每一个被告逐一举出是否侵占原告应得遗产的事实

和侵害结果,往往费神费力,同时因其主体的对应性和事实的

一致性,就可采取一质数证的方法,予以解答或提出异议。

3畅分段质证。

分段质证即是对婚姻、继承案件中的有几个法律事实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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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素,其中的案情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对此,应该予

以一个阶段一个举证,一个举证一个质证。比如离婚案件,夫

妻感情的破裂就是有一个完整的情感历程可循:从情感的起点

开始,即从相识,到相恋,到结婚,到最终感情的完全破裂,

这既是一个由不同的阶段构成的一个夫妻感情变异的过程,也

是质证时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予以再现的过程。

4畅分类质证。

枟民诉证据规定枠第52条:“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

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这里面所包含

就是对多个诉讼请求案件的质证。婚姻、继承案件中,有相当

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往往互相交织在一起,相互牵连、相

互制约。对此,律师应按照其法律关系的不同特性,将证据分

门别类进行质证,再出他们的关联点,予以论辩。比如有的

离婚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不但涉及感情的破裂而要

求离婚,还涉及子女的抚养权的争夺、财产权的分割及争论,

甚至还存在无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等。对此,即要求

分门别类,分别予以举证与质证。

5畅交叉质证。

交叉质证,也称之有综合质证。在当事人众多的情况下,

诸当事人可以轮流、交叉地对证人进行质询,对有关的证据材

料进行质疑,根据各自的主张,对被证方所举的证据进行交叉

质证。

[案例]

冯草等诉于凤莲继承纠纷案

原告(被上诉人):冯草(曾用名蔡敏华),男,32岁,

汉族,石河子市广播电台记者,住石河子市1小区60栋。

原告(被上诉人):冯韵(曾用名蔡敏萍),男,3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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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无业,住石河子市技工学校住宅区。

原告(被上诉人):冯信(曾用名蔡敏坤),男,42岁,

汉族,无业,住石河子市食品厂住宅区。

被告(上诉人):于凤莲(又名蔡景丽),女,28岁,汉

族,无业,住石河子市供销学校住宅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玉亭,理浩林律师事务所律

师。

原告诉称:我们三兄弟系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亲生儿子,在

父亲生前不仅经常前去看望,在精神上给予抚慰,而且还给予

经济资助,在物质上照顾了父亲的生活,因此,我们有权以第

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父亲的房产。被告于凤莲不是我

们父亲的养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我们父亲的遗产。

被告辩称:我不仅是被继承人蔡显庭的养女,而且还与蔡

显庭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其遗留的财产应全由我继承。

一审查明:

三原告系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亲生子。蔡显庭与妻子离异

时,三原告均已成年,并均独立生活。1985年蔡显庭认识了

被告于凤莲(当时于16岁)。因蔡显庭单独一人生活,于便有

时帮助蔡做一些杂事。此后不久,于凤莲进入蔡显庭家,为蔡

料理家务,照顾蔡的生活。1987年,蔡显庭提出收养于凤莲,

于表示同意。蔡显庭所在单位经过审查,为蔡显庭、于凤莲办

理了收养手续,但未经过公证。1988年3月,蔡显庭与于凤

莲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从即日起,于凤莲的一切

生活费用由蔡显庭承担;蔡显庭的生活由于凤莲照顾;蔡显庭

一旦去世,其全部遗产赠送给于凤莲。该遗赠扶养协议经过了

公证。1989年,于凤莲以蔡显庭的养女身份,向公安机关户

籍管理部门申请将户口从新疆沙湾东湾乡迁至石河子市,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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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的户下,得到了批准。同年初冬,蔡显庭因患重病留下偏瘫

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完全由于凤莲照顾,直至蔡显庭于

1996年4月去世。在蔡显庭生前,三原告有时去其住处看望,

并给予一定经济的扶助;蔡显庭病逝,其后事主要由三原告操

办。

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主要遗产有其于1993年12月以6000

元出资在本单位取得52%产权的住宅楼一套。三原告与被告

为继承该房产权而发生争议,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畅蔡显庭生前所在的单位出具的证实曾为蔡显庭与于凤

莲办理建立收养关系手续的证明。

2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实于凤莲以蔡的养女身份申请并得

到准许将户口从沙湾县迁至石河子市落在蔡的户下的证词。

3畅于凤莲与蔡显庭订立的并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

4畅有关蔡显庭房产权的文书材料。

5畅知情人证明于凤莲照顾蔡显庭生活的证词。

6畅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7畅法院的调查笔录。

一审判决:石河子人民法院根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枠第三

十一条和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冯草等三原告诉讼请求;蔡显庭

遗留的房产归被告于凤莲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于凤莲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判决未确认我系被继承人的

养女,否认收养关系,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并请求确认收养

关系。

二审判决中确认了于蔡间的收养关系,但又认定遗赠扶养

协议有效,并据此维持原判。

172[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收养及继承遗产的有关法律问题。

从判决结果来看,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实体处理大致正

确,但均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失误。一审法院的失误表现在为

了肯定于凤莲与蔡显庭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和该协议

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而否认于蔡间的收养关系成立;二审法

院一方面肯定收养关系成立,认定于凤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一方面又肯定于蔡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这与我国

枟继承法枠规定的扶养人主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条件是不符合的。

综合本案,从质证的方法上来看,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原告于凤莲与蔡显庭成立收养关系如何质证?

作为本案原告的律师,其质证的核心有两个:一是收养关

系的事实认定。三被告在被继承人蔡显庭与妻子离异后,均未

在蔡显庭身边生活,且已改名换姓,其父在年迈体弱时,为生

计考虑,收养已成年的于凤莲作为养女,并不违背当时规定。

其收养关系虽未公证,但单位办理了收养手续,能够证明他们

以养父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了多年;二是收养关系的法律适

用。于凤莲在1985年进入蔡家生活,到1989年以养女身份将

户口迁至蔡显庭户下,按照1980年施行的我国枟婚姻法枠及

国家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收养问题的具体规定,其收养符合规

定的条件;关于收养程序,公安部、司法部规定:收养关系经

过公证即正式成立;凡由公安部门批准以被收养人迁入户口

的,也视为收养成立。1984年8月30日枟关于

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枠第28条规定了本案

此种情况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而,在1992年我国枟收养

法枠实施前,蔡于的收养关系是成立的。本案二审显然采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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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质证的结果。

第二,原告于凤莲与蔡显庭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质证?

依照我国枟婚姻法枠的有关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

利和义务,适用枟婚姻法枠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于

收养关系成立的,新、旧枟婚姻法枠都有相类似规定。本案在

质证过程中,于凤莲能否既是法定继承人又是遗赠扶养协议的

扶养人呢?按照法律规定,于作为蔡显庭的养女,该遗赠扶养

协议的扶养人主体不合格,因为扶养人是自然人的,只能是法

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遗憾的是,对这一法律关系的质证被忽

略了。

第三,原告于凤莲继承蔡显庭的遗产如何质证?

既然于凤莲和三被告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遗

产的份额怎么确定,又是本法律关系的核心。根据我国枟继承

法枠和关于该法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照权

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遗产的分割以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义务的

大小来确定,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所有的证据

都显示于凤莲在对蔡显庭的晚年生活中尽到了最大的义务,而

三被告却恰恰相反,因此,即使三被告可分得遗产,也只能是

极少的一部分。

第四,关于本案质证方法综合运用的问题。

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其实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

蔡于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确认之诉;二是于凤莲是否享有遗产

继承权的形成之诉。对于确认之诉,一审的判决是与当时的规

定不相符合的,二审作了纠正,明确收养关系成立,是正确

的。对于形成之诉,一、二审均未在判决中明确给予适当支

持,是不妥的。

因此,本案中,在质证方法的运用上,应分别采用几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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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质证方法。一是蔡于的收养关系的事实构成,应采用分段

质证。即从1985年于凤莲进入蔡家生活,1989年于以养女身

份将户口迁入蔡家,1989年冬天开始蔡显庭偏瘫卧床,直至

1996年4月蔡去世等情节,采取一阶段一举一质,就显然井

然有序。二是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应运用分类质证。即关于确

认收养关系和请求继承遗产这两个诉讼请求,应做到一类一举

一质。三是对于遗产的最终判定应运用交叉质证和数证一质等

方法。本案中,相关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有主要证

据与次要证据,有关键证据与非关键证据,因此,质证的重点

应当针对起主导作用的证据进行。

三 婚姻继承案件质证技巧

律师在婚姻、继承案件中进行质证,要听其言、观其行,

问其意、证其疑、质其伪。因此,就不可不讲究质证的技巧。

同时,技巧的运用,还应结合质证的对象,做到质之有“物”,

证之有“效”。作为一名律师,也要像医生一样,做到“望、

闻、问、切”,即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望”的技巧

“望”,顾名思义就是看、审查、审核。对任何一个在法庭

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都要从内容和形

式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上仔细审查,然后做出综合判

断,迅速拟订出质证的方向和要领,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

所谓的粗中寻细,去伪求真即是。一般来说,对于一份证据材

料的审视,应做到:一是首尾连看。即对内容看完整,不遗

漏;二是前后细看,对证据材料,尤其是书证等前后页之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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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看,比如取证的骑缝章的盖法,当事人签名、捺指印的比对

等;三是里外互看。既看到其表面,又看到本质上要说明的问

题所在;四是左右同看。要把单个的证据材料放到论辩的链条

环节上去看其作用,然后怎么质证。

与此同时,对法庭上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观察,对

对方的言行举止的细微变化是真实感情流露还是矫情掩饰等心

理特征,都需通过“望”来解决。

(二)“闻”的技巧

“闻”者,听也。在听的过程中,需注意:

1畅“闻”而会神。

婚姻、继承案件质证中的“闻”,就是将注意力全部集中

到对方的话语上,不分心、不走神,听清楚对方的每一句话,

并且还要以最快的速度记住最主要的内容,做到不漏不遗,不

误不歧。

2畅“闻”而不动。

婚姻、继承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情绪化是难

免的,并且这种情绪化还有可能夹杂着一些人身攻击的字眼等

加到律师身上。因此,律师要做到不为“乱花迷眼”、“乱语扰

耳”,应抓住事实本身,而非个别不当的片言只语,要“闻”

而不为所动。

3畅“闻”而识意。

当一个人的语气、语调、语速趋向变化时,律师要做到闻

而识意,注意发现其言外之意,再决定如何质证。同样,对方

的一些非语言信号也要善于捕捉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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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的技巧

问者,询问、质问。律师对于婚姻、继承案件的质证,在

法庭上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进行发问,是质证

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此,应该将举证与质证的发问区别开来。

举证之问,是为了证实所问之证据,即需要的是肯定;质证之

问,是为了质疑所问之证据,需要的是否定。因此,衡量一个

律师的水平,善于发问是不可或缺的。综合来看,一般有如下

两种方式:

1畅质询式发问。

质询的本意是对质询对象的疑问之处进行询问,从而让被

质询者充分自由地回忆,以其求得较为完整全面的信息。这种

发问,由于被问者心存戒备、恐惧或冷淡等心理,可能会避重

就轻,简单陈述大致内容即不再说话,或者叨唠一些不得要领

的东西以转移视线。对此,律师要善于引导、揭露。比如被问

者文不对题时,可以提示;被问者前后矛盾时,可要求其解释

清楚;被问者虚假陈述时,可以揭露真相;被问者三缄其口

时,可以换个角度,开始另外的话题。

2畅质疑式发问。

质疑,即有疑而问,更多地倾向于质问。较之质询,被问

者一般不易隐瞒和夸大案件的事实。其不足是由于质疑的细节

性,会导致提问内容的不全面,缺乏连续性,也更容易使对方

产生逆反心理,不予以配合。婚姻、继承案件经常运用的质疑

发问有:

(1)试探发问。

主要是用在质证开始时,律师先提出一些外围的提问,以

缓解或引导被问者切题。比如:“对于钟某和傅某两人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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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看待?”,“你对蔡某的遗产继承一案,你出庭作证,对

原告于某有什么看法?”等等。

(2)循序发问。

对照所要质证的事由,按照时间的先后、空间的大小远

近、内容的由表及里及由易及难等,进行循序渐进式的发问,

讲究逻辑和顺序,便于被问者回忆和陈述。

(3)揭露发问。

这主要是针对被问的证据前后矛盾、相互之间存有疑问的

事项,进行揭露真相,要求被问者澄清、释清,以求案件事实

真相的呈现。

(4)追踪发问。

追踪的效果在于回答的不停顿,让对方不作过多的判断思

维,从而最大限度接近真相。

(5)反问发问。

对有些被问者,其故意作伪证,夸大、缩小或歪曲案情,

对此,可予以反问提问,在位置互换中让其措手不及,从而揭

露对方的不如实作证行为。

(6)跳跃发问。

打破思维的常规,让问话的顺序具有跳跃性,从而跳出被

质问者早已设防的范围,打乱其阵脚,从而取得突破。比如,

在质问一宗继承案件时,被告一方坚持平时对被继承人孝顺有

加,自己应得到遗产的大部分。对此,律师声东击西、忽前忽

后,一会儿问在被继承人去世前,最近的一次探望是什么时

候,在什么地方?一会儿问最近几年过春节在哪儿过的,等

等,从而揭穿其对被继承人不闻不问、不管不探的事实。

(7)以退为进发问。

对于婚姻、继承案件中消极、抗拒心理比较严重的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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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的被问者,在质证时可以采取以退为进的方法,先假设或

先表面应承其设定的某种结果,然后缘此而由果入因、由此及

彼,抓住关键要害,将被问者退路堵死,最后不得不对真实环

节作出回答。某男经常虐待其妻,面对法庭上证据确凿的发

问,其置若罔闻,反而坚称不离婚,平时对妻子如何关爱有加

等等。律师先假为应承,并进而问他假如和解回家后怎么关心

妻子,并层层设问,最后竟得出“不会再像以前那样按在床头

柜前打她”的承诺。

(8)提示发问。

提示,对记忆不清者的质证可起到启发作用,对作伪证或

拒证的可起到震慑作用,迫其改变立场。在婚姻、继承案件

中,主要有物证提示和口头提示两种方式。就口头提示而言,

通常以宣读某些证据材料来表现,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是书证、

被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等。对作伪证者,通过提示,可让

其左右为难、首鼠两端,而将其伪证排除在法庭采信之外。对

于那些自相矛盾之处,通过口头提示,则可促使其回忆和思

考,作出更接近事实的解释。

[案例]

为了排除某离婚诉讼中女方两颗门牙是男方打脱的这一指

控,男方律师与证人有如下一段问答:

问:“刚才你对法庭说,你在你们的楼下亲眼看见了女方

咬住男方的衣襟,男方用拳头打落了女方的两颗门牙,是这样

的吗?”

答:“是的。”

问:“你又说,男方还不止打了一拳,还打了3拳,是

吗?”

答:“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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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是在男方的身后看到的,并且是用右拳打的,对

吗?”

答:“对的。”

问:“这些都是确定的,是吗?”

答:“我亲眼所见,绝对不会有错。”

问:“刚才宣读被害人伤势的法医鉴定,被害人脱落了两

颗门牙是实。但法医鉴定书上从头至尾未见被害人牙齿外围如

嘴唇、脸颊等软组织红肿、或挫伤等描述,刚才的证人证实自

己是从男方的背后看到的,而且打了3拳。因此,我们有理由

相信,这两颗门牙是被害人在撕咬男方过程中,因用力过猛而

自行崩落的。请法庭注意到这一点。对此,我们亦将在举证时

予以证实。”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答:“……”

[评析]此一质证片断虽不长,但却是能够证明男方是否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女方的一个关键质证环节。很显然,被害

方及其证人存在着虚假出证的嫌疑。男方律师先退为进,对法

医鉴定书先不置可否,然后通过对证人的层层循序发问,运用

了各种质证技巧,最后终于水落石出,女方的牙齿是撕咬男方

用力过猛而自崩落的,从而将该证人证言归谬存真,综合法医

鉴定书,都为我所用。

(四)“切”的技巧

“切”,在这里即是对质。质证,就是使所质之证不为证。

为此,婚姻、继承案件的质的技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801畅证据失实的,以实对质。

证据失实,主要表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上没

有过关,尤其是证据材料反映的客观事实失实。对于该类证

据,律师以自己所掌握的客观事实质之,充分引用可靠有力证

据,在法庭上公布事实真相,反驳其不实之处,达到质之否定

的目的。

2畅证据不全的,以全对质。

证据不足或不全,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不全面,证明的范围

不能满足案件的需要;二是证据本身有片面性,存在一定的缺

陷。对此,律师可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情节和其他确凿的证

据加以对质。

3畅证据谬误的,以真理对质。

婚姻、继承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大都存在着姻亲或血亲

(拟制血亲)的关系,因而,对于案件中的偏激和其他非案件

因素都有显现。因此,证据谬误不在少数。对此,律师应当不

失时机地审时度势,据理反驳,澄清是非。

4畅证据矛盾的,以借言对质。

对于婚姻、继承案件中诉讼主体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

的案件,每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要维护各自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于是就形成诸多共质互质的局面,这表现在法庭质证上

就是形成多种矛盾并存。对此,律师可采取借言方法,以一方

认定的理由质之,或者争取与有关代理人求同辩异的方法,有

攻有守,有分有合,甚至可以采取着眼全案、通力合作、分清

主次、各尽其责的策略,一致与对方对质,给法庭以全面的影

响,从而达到质证的目的。

181

四 具体证据的质证运用

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的融合,是我国

民事诉讼中审判模式的体现。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

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

力。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质证的

“证据”,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

据种类。我国枟民事诉讼法枠第124条规定:“为证明争议事

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需要予以质证,主要调查手

段是辨认;对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调查手段主要

是质询。”

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相关的法律规范,

对于无需举证的事实、缺席审理的案件中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

实和证据进行认定的案件事实等,可以不向法庭出示;同样,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

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

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一)原件、原物在质证中优先适用

婚姻、继承案件中的原件、原物证据的适用,枟民诉证据

规定枠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

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除外:(一)显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

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在婚姻、

继承案件中,依据上述规定,应当尽可能提供原件、原物,只

182

有在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遇有下列条件,不要

求有原件,其他能够证明该文书、录制性材料或者摄录的其他

证据具有可采纳性:

第一,原件已经丢失或者损坏。即所有的原件均已经损

坏,但是提供者恶意丢弃或者损坏都除外;

第二,原件不可得。即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取得任何原件;

第三,原件在对方的掌握当中;

第四,该文书、录制性材料或摄录的内容与关键问题无紧

密联系。

(二)专家辅助人质证适用

婚姻、继承案件中,涉及专门知识的问题,枟民诉证据规

定枠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

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

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

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

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

人进行询问。

(三)证人证言的质证适用

证人证言,在婚姻、继承案件中量大面广,真伪并存。由

于我们现在的证人出庭率低,直接影响了庭审的公正和效率。

因此,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可分两种:

1畅未出庭的证人证词的质证适用。

婚姻、继承案件的证人确有困难而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

书面的证词。证词需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疑。对此,律师

183

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质证:

第一,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第二,证词的来源;

第三,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四,证人的基本情况;

第五,证人的适格性。即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待证事

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是否相适应。

第六,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第七,证词的真伪度;

第八,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及因果关系;

第九,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律师须把握其中有两种情

形:一是证人已经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

陈述证言的;二是“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年迈体弱或行动不

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

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对此,经人民

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

视听传播技术手段作证。

通过对上述各个方面的质证,律师对证词的可采性发表自

己的意见。律师认为不可采信的,应当阐明自己的理由。

2畅出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适用。

婚姻、继承案件的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

知的事实,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为

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方式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

人进行询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对质。对

此,律师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质证:

第一,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二,证人的基本情况;

184

第三,证人的适格性。即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

是否适合作证;

第四,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第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到外界影响。即是否存在胁

供、诱供、骗供、贿供等可能;

第七,证人的陈述及要证明的问题之间的关系;

第八,证人证言前后是否存在矛盾;

第九,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第十,证人当庭作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在举证期限届

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是否旁听了法庭审

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是否在场,等等。

对婚姻、继承案件证人证言质证的直接结果是,一是律师

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对其是否具有可采纳

性发表意见,阐述理由。二是律师也可以要求法庭传唤相反的

证人出庭作证。三是律师还可向法庭请求,并经审判长同意,

出示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就证据能否采信展开质证和辩

论。四是律师认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或者

重新鉴定、勘验时,有权向法庭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申请休

庭。

(四)鉴定结论的质证适用

婚姻、继承案件中的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就

案件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通常的鉴定结论

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笔迹鉴定、价格鉴定等。鉴

定结论虽然是一种科学的、程序严格的判断结论,但受主客观

条件的制约,作为证据,也必须接受当事人各方的质证。就质

185

证而言,枟民诉证据规定枠第59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

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

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畅鉴定结论内容的质证适用。

(1)鉴定结论合法性的质证。

①委托鉴定的单位是否合法。比如,对婚姻、继承案件中

的当事人进行DA亲子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遗产的价格

鉴定等,委托鉴定的单位为受案的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将

需鉴定的事项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没有法定的鉴定部门,由

其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②鉴定单位和鉴定人是否有法定资格。婚姻、继承案件中

的有关人身伤害法医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

病的法医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其出具的

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定案根据的,可以

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

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可提出质疑。

③鉴定结论形式是否合法。婚姻、继承案件鉴定结论应当

书面提供,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

身份。因此,文本的合法性与否也直接为质证提出疑问之所

在。

(2)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质证。

婚姻、继承案件的鉴定结论,律师一方面应审查判断报送

的材料的充分、客观性,另一方面还应审查判断所得出的结论

是否具备科学的依据。如有疑问,应提出质证意见。

(3)鉴定结论的关联性质证。

婚姻、继承案件的鉴定结论能否起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作

186

用,即是其关联性所在。比如,在一起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

在5年前赠与他人的一套房子,因赠与法律关系明确,该套房

子在本案中不能被列入遗产范围。所以,围绕该套房子的相关

证据因与本案无关联而被剔除在外。

2畅鉴定结论具体质证方式。

(1)提出申请补充鉴定的质证。

婚姻、继承案件中,需对鉴定结论提出质证,并要求补充

鉴定的,有如下情形:

第一,鉴定结论不完整的质疑;第二,有新的相关材料出

现,原鉴定结论可信性的质疑;第三,鉴定结论不明确的质

疑;第四,当事人提出修正的理由和材料对鉴定结论有影响

的。

(2)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质证。

婚姻、继承案件需对鉴定结论质证,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

形有:

第一,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不充分可靠,对结论不合乎逻辑

的质疑;第二,鉴定人的专门知识、设备、鉴定方法等的质

疑;第三,鉴定结论在徇情、徇私或受贿等环境下做出的质

疑;第四,鉴定结论的论据与结论存有矛盾的质疑。

(3)补充、重新鉴定的提出。

婚姻、继承案件,对需进行补充、重新鉴定的,应及时提

出申请。

第一,提出申请的时间。如果申请的理由在开庭前即已发

现存在的,则不必等到质证时提出,以免造成法庭延期审理,

对庭前提出的申请被拒绝的,律师可以在开庭时再一次提出。

无论法庭是否接受,庭审笔录都会反映出来;如仍不能接受

的,在辩论阶段,如有必要,仍然可以申请。

187

第二,提出申请的方式。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

方式。书面申请,应有申请的确切理由和根据。这样做的好处

是将来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利全面反映案件的情况。

口头申请的,不排除同时递交或事后补交书面申请。

(4)提出直接予以否定的质证。

对婚姻、继承案件中具有重大缺陷,或者与本案其他重要

证据存有不可克服矛盾,不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鉴定结

论,律师质证时,可直接否定其证据价值。

[案例]

1998年12月底,年仅20岁的湖南望城县姑娘杏花经人

介绍与长沙县的23岁小伙子天毅相识恋爱。1999年3月,一

对少男少女开始过上了同居生活,并多次发生了性行为,以致

杏花怀孕。同年6月10日,杏花经县级人民医院诊断为患

“宫外孕”,不得不住入该院。6月16日,天毅在医院

“手术同意单”家属栏中签字“同意手术”后,当日,医院对

杏花做了“割腹探查术”即“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术”。杏花

住院期间,一直由其母精心护理。24日,杏花病愈出院,天

毅主动支付了医疗费。杏花出院后,与天毅的恋情尚可,两人

还相互来往。但从2001年3月开始,双方的恋情逐渐恶化,

彼此曾经立下的“为了恢复身体,暂缓几年结婚”这一约定被

抛到了九霄云外。同年12月上旬,天毅正式向杏花提出,终

止彼此之间的恋爱关系,杏花悲恨之中猛然想起自己的合法权

益已被侵害。

2002年1月21日,杏花来到基层法检医院,法医门诊室

进行咨询并作了伤情鉴定,结论为:“杏花患‘宫外孕’后行

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术,不能排除患者今后受孕能力有一定影

响。参照湘高法技(1995)10号文件规定杏花构成‘8级伤

188

残’。”同月,因向昔日男友天毅屡屡索赔不成,杏花将男友告

上了法庭,要求天毅赔偿其因患“宫外孕”而致残的伤残生活

补助费28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后期费

1000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300元、护理费300元、交

通费412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77812元;对于上述诉讼请求

中的后期费、营养费、交通费,杏花没有提供相关的赔偿

依据。

被告天毅则辩称:自己与杏花同居期间的性行为与杏花患

“宫外孕”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况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

求法院驳回杏花的诉讼请求。

因该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一审

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2

年5月8日判决被告天毅赔偿原告杏花因患“宫外孕”致残而

造成的经济损失49133元(不含其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中

的24566畅5元。一审公开宣判后,被告天毅不服,上诉至长沙

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市中院主持调解,杏花与天毅自愿达

成协议,由天毅自愿补偿杏花经济损失15000元整。

[评析]

(1)本案质证的焦点。

第一,本案中天毅本人并没有伤害杏花的故意,对于杏花

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做出赔偿或补偿?第二,杏花与天毅的非

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杏花最终还是从天毅处得到了

一定的补偿,同居法律关系是否也有经济补偿的权利?第三,

如果杏花和天毅结婚,那么,法律该给她什么保护?非法同居

和合法婚姻的保护程度差异究竟在哪里?

189(2)本案质证的策略。

第一,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质证。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告杏花患“宫外孕”后,在

与被告天毅保持恋爱关系期间,杏花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

是合情合理的,故原告杏花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

应从双方恋爱关系断绝时即2001年12月上旬开始计算,期间

为1年。显然,原告杏花在2002年1月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

效。

第二,对双方非法同居的法律关系与“宫外孕”没有直接

因果关系的质证。原告杏花与被告天毅双方的婚前性行为违背

了善良风俗,是社会公共道德所不提倡的。双方发生性行为

时,应该预见到可能“怀孕”,也可能导致“宫外孕”的发生。

如果没有双方的性行为,原告杏花则不可能患“宫外孕”,也

不可能导致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可见,杏花与天毅双方的性

行为与杏花患“宫外孕”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而间接原因

行为需根据其在引起侵害结果发生时所起的作用大小划定其相

应的承担责任的比例,而非全部责任。杏花与天毅之间的性行

为系双方自愿发生,双方均未尽到应有的、合理的、谨慎的注

意义务,对于“宫外孕”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应承担均

等的过错责任。被告天毅提出其与杏花的性行为与杏花患“宫

外孕”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辩驳主张,显然不能成立,法院

不予采信。

第三,对杏花能否获得赔偿的质证。原告杏花患“宫外

孕”,被切除了左侧部分输卵管,对其器官造成了不可逆转的

损害,被告天毅与原告杏花断绝恋爱关系后,这种损害将给杏

花带来终生不可消弭的心理上、精神上的痛苦,其精神损害是

显而易见的,故原告杏花提出要求被告天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190

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杏花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过高,应根据侵权行为的后果和过错责任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对杏花具体应获赔偿数额的质证。参照湖南省

1999年度农村劳动力人均纯收入和平均生活费的统计数据,

原告杏花因“宫外孕”致残的下列经济损失,法院予以认定:

①伤残生活补助费28800元;②误工费136元;③护理费197

元;④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为49133

元。原告杏花要求被告天毅赔偿其后期费、营养费、交通

费的诉请,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依照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枠和枟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枠中的有关规定,法院

作出上述判决。

(3)本案的法理剖析。

第一,公平原则应成为双方质证的关键。1989年11月21

日,枟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证而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枠第12条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

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

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本案中的原、被告虽然他们之间不是法律所承认的这种婚姻关

系,但是他们确实在一起共同生活了,这种共同生活给双方在

身份关系上,甚至是心理上、生理上都会产生一些影响。从法

律公正这个角度,应当给予适当的救济。

对于合法的婚姻,法律给予明确的保护,用国家的强制

力,来保障这些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对于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

系,法律就不给它这种保护。之所以不保护,是因为它没有严

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履行结婚的登记手续。从严肃法

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的角度出发,法律只能对合法婚姻进行

191

保护。

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枠中明确规定,

从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若未注册登记结婚

即同居均属非法同居。非法同居双方除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之

外,其余均不受法律保护。天毅与杏花非法同居导致杏花“宫

外孕”而身体致残,天毅并无过错责任,鉴于此案中杏花的身

体受到了损害,按照公平原则,天毅补偿其1畅5万元,从法院

参照的农村劳动力人均纯收入和平均生活费的统计数据显示,

1畅5万元的补偿款是合适的。

第二,是补偿而不是赔偿的质证。法律不主张非法同居,

法院审理此案时适用的是民事补偿,而不是赔偿,其定性是准

确的。天毅的行为在法律的角度是无过错的,但从道德的角度

衡量,由于双方的不慎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原本是两个人

的责任,结果却是一个人承担,从人性的角度似乎是不公平

的。杏花的身体已构成“8级伤残”,其身体已造成不可弥补

的损失,而天毅补偿其1畅5万元数额偏少。法律存在滞后性,

社会上形形的状况,法律不可能同时包罗万象。在同情杏

花的同时,我们也希望法律能进一步健全,更多地保护受损害

者。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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