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技巧:以不变应万变
一 婚姻继承案件质证概说
婚姻继承案件的质证就是指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各方在法
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通过询问、核对、辨认等方式,围
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
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
讼权利。
我国枟民事诉讼法枠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
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枟民诉证
据规定枠特设有“质证”一章。因此,婚姻继承案件的质证规
则也应当缘法而行。对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
(一)婚姻继承案件质证的构成要素
质证的构成要素主要是主体、范围及对象三部分。
1畅质证的主体。
这是指能在法庭上从事质证活动的行为人。从广义上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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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狭义的质证主体
仅仅限于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婚姻、继承案
件的质证主体,是一种狭义的规定。
2畅质证的范围。
这是指能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内容。婚姻、继承案件依据
原、被告各方请求质证的范围进行。枟民诉证据规定枠设置了
庭前的证据交换制度,可以筛选证据方面存在的争议,对于无
争议的证据,则不再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从而减少了质证的证
据材料的数量,大大提高了庭审的效率。对此,只需将交换的
证据,在庭审中由审判员说明即可。
3畅质证的对象。
婚姻、继承案件在法庭上质证时,能够出示的证据类型,
一般来说,具体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
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所要质证的,就是相
关证据材料的证据特性。
(二)婚姻继承案件质证的特点
1畅质证的顺序性。
质证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其中,质证的顺序就是至
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依据枟民诉证据规定枠第51条的规定,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
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
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
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
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
况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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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继承案件质证的操作程序中,律师应遵循主询
问、反询问、交叉询问的规则。
第一,主询问。对己方的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以主询问
方式进行举证,展示己方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
第二,反询问。对于对方则以反询问的方式进行质证,揭
露证据的不足,反驳对方的观点。
第三,交叉询问。待对方反询问后,再由己方询问,这样
交叉反复进行,直至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质证清楚为止。
2畅质证的平等性。
婚姻继承案件的诉讼地位平等,其任何一方的质证权利都
具有对等性,作为法庭审判人员,对双方质证权利的同等保护
尤为重要。
3畅质证的相关性。
(1)举证和质证互为关联。对于一方提出的证据材料,另
一方进行相应的质证。在一方质证后,另一方还可以反质证,
如此交叉结合。因此,双方在质证时,就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
以论证自己,辩驳对方。
(2)案件与质证互为关联。质证的本来目的是质询证据,
以此来查明、证明案件的事实。因此,质证或与案件本身相关
联,或与案件处理存在关联。
(三)婚姻继承案件质证原则
为正确认识和把握运用好质证这一诉讼权利,质证时还需
注意以下几点原则:
1畅依法质证。
婚姻继承案件的质证,由于关系当事人至关重要的人身权
利,因此,无论是质证的内容、方式,还是技巧,都要做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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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法随,不得运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
言进行质证。
2畅寻疑质证。
婚姻继承案件需质证的重点对象,应是那些存有疑问的证
据材料。对于事实确凿,形式、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则
通过庭前展示交换,或者在质证时予以明确表态,而不作强辩
或诡辩。因此,只有紧紧扣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
性,并以此作为发现对方证据材料疑伪的突破口,才能达到质
证的目的。
3畅利己质证。
婚姻继承案件质证的目的,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服务。因
此,质证的方式,无论从庭审效果,还是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
看,都必须遵循有利己方的原则。
4畅一证一质。
婚姻继承案件,双方应围绕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并切实围
绕诉讼请求而进行。因此,对于案件事实的情节等,必须坚持
一证一质。
(四)婚姻继承案件质证要求
1畅把握质证的内容和目的。
婚姻继承案件的质证,须把握质证内容的本质和质证的目
的所在。为此,应注意做到:第一,对于每一个质证的证据、
每一个质证回合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否心中有底。比如证
人、证言的真伪性,证明力的有无及证明价值的强弱等。第
二,对于每一个质证的对象、每一个质证的回答是否有所预测
和准备。第三,对于已查清或陈述清楚的证人证言等,或者已
能相互印证、所涉无关的证据材料是否取舍有度。
1672畅把握质证的言行和策略
问与答,是质证活动的最基本方法。律师应在质证中把握
被质证者的心理,掌握主动权。由于婚姻继承案件涉及当事人
的隐私较多,故而应注意:第一,宠辱不惊。律师应首先尊重
被质证的人格,努力与其建立情感的互信,对被质证者的避重
就轻、避实就虚等不急不恼,也不因自己每一个回合的质证表
现上佳而得意忘形。第二,从容不慌。要悉心听取被质证者的
回答及对方的发问,注意质询对象的表情、体态,从而适时调
整自己的策略,做到不慌不忙。第三,临场不畏。对于某些被
质询者的胡言乱语,出格越轨言词,在进一步的质证询问中予
以有理有力驳斥,不争论,也不畏惧。第四,策略不失。质证
在于讲究策略,因此:一是要制定周密的询问提纲;二是要因
人发问。对不同的质询对象要运用不同的问话用语,并且提出
的问话要简明扼要,具体清晰,以取得对方明确的回答;二是
注重连贯性,对质证的对象,要注重问题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当前一个问题没有得到完全充分的答复前,不要急着问第二
个。
二 婚姻继承案件质证方法
婚姻继承案件质证方法,概括地说,就是律师经审判长许
可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时所遵循和运用的
规则。其意义在于,按照法庭质证的顺序,律师将庭前准备中
了解到的案件因素,通过法庭调查得到核实或否定其证据的效
力,目的在于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发现和提出对方证据的虚
假、错误乃至相互矛盾之处,最后便于法庭查清事实,作出公
正裁判。
1681畅一证一质。
一证一质即是一事一证一质,一方当事人一证一举,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