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15 05:59: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工业用地年限)

案例

河南省安阳县农民甲某因生活所迫,于1961年出外谋生,家中留下妻子乙

某、二岁的女儿丙某及其老母。甲某一走便是五年沓无音讯,生死未卜。196

8年,乙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判决宣告甲某死亡。在这之后不久,

甲某的老母病逝,接着他们的小女儿丙某也患重病,乙某无钱医治,恰逢同村人丁

某热情相助,才使孩子转危为安。丁某是40岁的独身妇女,她十分喜欢丙某并想

收养她作自己的女儿。乙某本人也是体弱多病,为使孩子不跟自己受苦并看到自己

的女儿对丁某也很亲近,于是同意丁某收养丙某作其女儿,并且双方办理了合法

手续。

1970年,乙某与同村的戊某产生了感情,并以夫妻名义与他共同生活,虽

然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1973年,戊某因车

祸身亡,乙某再次独身生活。1978年,乙某的前夫甲某在失踪多年以后,

突然返回村中,甲某现在已很富有,但仍然孤身一人。应甲某的请求当地人民法院

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随后,甲某要求与乙某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并以未经本

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的女儿,丁某坚决不同意,双方争执不

下,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法院在对此案进行调查研究后,对究竟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甲某要求与乙某恢复原婚姻关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法院不应予以确认;其次,甲某仅以未经个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

自己女儿的主张也是不合理的,法院应予以驳回。

该种主张的具体理由是:第一,甲某失踪7年,生死不明,这已符合宣告死亡

的条件,其妻乙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宣告他死亡后,便产生宣告死亡的

法律后果,即财产继承关系的开始、婚姻关系的自行消灭。第二,乙某在甲某被宣

告死亡以后,又于戊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3年,尽管没有登记结婚,但他们的

行为在当时已构成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也就是

说,乙某在其丈夫被宣告死亡以后,已经再婚,虽然戊某已经死亡,但这并不能否

定乙某曾再婚的事实,现在,甲某又重新出现,法院根据他本人的请求,撤销了对

他的死亡宣告,但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因被宣告死亡而丧失的权利并不能随着撤

销死宣告而全部恢复,特别是婚姻具有不可逆转性,对于配偶已经再婚的,原婚姻

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就本案来说,甲某不能要求与乙某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如果甲某与乙某愿意重新结合,必须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

后才是合法的婚姻,法律才给予应有的保护,否则即是违法的婚姻。第三:甲某仅

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理由,单方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也是不合法的。因为收养关系

在成立时是合法的,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并且,法院的调查结果也表明丙某

确由丁某抚养长大,丙某对养母丁某也有很深的感情,双方形成了真正的收养和被

收养关系。所以,收养关系不能因甲某的单方要求而解除,除非经收养人和被收养

人双方的同意。故此,法院对甲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女儿的主张应予以

驳回。

法院在处理此案时的第二种意见是:甲某要求与乙某自行恢复婚姻关系的主张

是合理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甲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女儿的主张无法

律根据,法院不能予以支持,在这一点上,第二种意见与第一种意见是相同的。

持第二种意见的人认为:甲某虽被宣告死亡,但当他重新出现时,法院已经撤

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即是对推定死亡的法律后果的否定,所以必

然要产生新的法律后果,例如,被继承遗产的返还,婚姻关系的恢复等。在本案

中,乙某在其丈夫被宣告死亡后,虽然曾与戊某共同生活,但他们并没有登记结

婚,只能认为是非法同居。况且,戊某已于1973年去世,乙某现在仍然是一个

人生活。并且甲某主动要求与乙某恢复原婚姻关系,为保护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权

益,法院应确认甲某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主张是合理的,并对他们的婚姻关系给予

合理的保护。

对于甲某要求要回自己的女儿,这种主张无合法根据,所以,法院不能予以支

持和承认。

在本案的处理中,要想弄清楚甲某要求与乙某自行恢复婚姻关系的主张是否合

法,以及甲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己女儿的主张是否合理,就要首先明确我国

《民法通则》是如何规定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以及撤销死亡宣告的

条件和法律后果,同时,还应明确乙某与戊某的同居生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按照1986年3月10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婚姻登

记办法》事实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

关系的,应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应该具有与法律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本

案中,乙某与戊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当时已构成事实婚姻。现戊某虽然已死

亡,但不能否定乙某曾再婚的事实。所以,按照《意见》的有关规

定,乙某不能与甲某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如果甲某仍然愿意与乙某恢复婚姻关系,

则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按照《意见》第38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

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为未经本

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律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

外。”

由此,法院处理本案时的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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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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