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同名5178)

更新时间:2024-11-14 11:09: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招商银行健康保险)

全面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

作者:叶剑红剑红法律网婚姻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下称解释三)于年月日由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

年月日起施行。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亲子鉴定、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

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婚姻纠纷案件中的审判和解决争议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笔者就此次司法解释作逐条解读,具体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

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剑红解读]

本条明确了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及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婚姻关系的无效情形,仅限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即:重

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姻龄的等四种情形。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

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多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

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

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如果瑕疵中还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可以依

法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当事人仅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法院可以驳回。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

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

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

主张成立。

[剑红解读]

本条明确了一方坚决不做亲子鉴定的后果。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方,须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

()人民法院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

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

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

果。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

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剑红解读]

本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的救济方

式:即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父母双方或一方

支付抚养费。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

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

相关医疗费用的。

[剑红解读]

本条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即: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

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

相关医疗费用的。

以上的情形必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分割共同财产。除

此之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剑红解读]

本条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

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孳息和自然增

值一般指存款的利息、不动产的增值等。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年月日开始施行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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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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