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
作者:叶剑红剑红法律网婚姻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下称解释三)于年月日由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
年月日起施行。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亲子鉴定、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
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婚姻纠纷案件中的审判和解决争议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笔者就此次司法解释作逐条解读,具体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
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剑红解读]
本条明确了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及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婚姻关系的无效情形,仅限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即:重
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姻龄的等四种情形。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
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多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
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
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如果瑕疵中还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可以依
法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当事人仅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法院可以驳回。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
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
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
主张成立。
[剑红解读]
本条明确了一方坚决不做亲子鉴定的后果。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方,须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
()人民法院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
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
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
果。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
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剑红解读]
本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的救济方
式:即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父母双方或一方
支付抚养费。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
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
相关医疗费用的。
[剑红解读]
本条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即: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
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
相关医疗费用的。
以上的情形必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分割共同财产。除
此之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剑红解读]
本条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
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孳息和自然增
值一般指存款的利息、不动产的增值等。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年月日开始施行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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