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事实婚姻

更新时间:2024-11-09 10:25: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人民陪审员)

引言

在我国,事实婚姻从古到今是普遍存在的。事实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结婚形式,是社会进

步的产物。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在婚姻法中事实婚姻一般泛指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结

婚形式要件但又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当前,在我国许多地方,把

结婚仪式看作结婚的成立条件,而对结婚登记不屑一顾的人仍然大量存在。如果对事实婚姻

采取漠视的态度,一旦事实婚姻当事人出现利益纠纷,那么处理起来就无法可依。因此,处

理好事实婚姻,对于保护相对弱势的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出尽构建和谐社会

保驾护航。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目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事实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事实婚姻为

形式婚〔要式婚〕的对称。在实行宗教婚的国家里未举行宗教仪式的婚姻,中国古代六礼不

备的婚姻,都是事实婚姻。狭义事实婚姻为法律婚姻的对称,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

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

婚姻比照得到的概念。法学理论界对此意见也不统一,大概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对事实

婚姻的定义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第二

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

关系的两性结合。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众也认为

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第四种表述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

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而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是常常把未履行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习惯上称

为事实婚姻。

由事实婚姻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事实婚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

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双方的同居是完全自愿,且均无配偶又非禁婚亲属和染有禁

婚疾病。这是追认此类两性结合具有婚姻效力所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

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关系

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

份。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仅内在地具有夫妻生活的一切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社会所

成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形式区分。

4.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

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那么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事实婚姻与"姘居"、"通奸"等非法同居现象的关系。

〔1〕姘居"与事实婚姻的关系

"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又与对方在一定时期内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公开形

式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有再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姘居是一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

那么的违法行为,因此,姘居决不允许合法化,不仅法律不予成认和保护,而且强制禁止。

依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

姘居,并且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酌情予

.

以治安处分,情节恶劣的,由当地劳教机关劳动教养。姘居与事实婚姻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

者的当事人没有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在法律上其根本就不具备婚姻的效力。

〔2〕通奸"与事实婚姻的关系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是一种严重损害

社会风气,破坏家庭的违法行为,向来都是被人们所唾弃的。对于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公安

机关要严加管制,以维护社会公德。通奸与事实婚姻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根本就不具备婚姻的

各种要件,是法律严行禁止的一种非法同居关系。

二、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

法律婚姻是我国现行法律予以支持和保护的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事实婚姻又不可防止地

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它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是由于我国辐源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开展极不平衡。虽然我国自建国以来

就提倡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方面规定实行严格意义的一夫一妻制,结婚必须经过民政机关

的婚姻登记,但是因为封建社会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太长,其在人们心中所产生的封建思想根

深蒂固,并且在有些地区经济生活水平极其落后,导致当地居民的思想文化水平也十分陈旧,

很多新思想、新观念并未真正在人们的思想上站住脚,许多众在思想上甚至并未意识到结

婚登记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而是将举行结婚仪式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在他们

心目中认为只要男女双方在家长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是名正言顺的夫妻,这使得在许

多山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居民将结婚当做是个人的私事,并不认为结婚应该与国情相符,应

该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大量存在。

〔二〕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够经常、深入,人们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缺乏认识,从而无视法律规定,自行举行仪式结婚。也有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比

方有些当事人缺乏结婚年龄,或有些当事人因自身具有不具备结婚的条件,却为传宗接代而

结婚,这些人为到达结婚目的,成心不去登记结婚,以逃避国家的审查和监督。

〔三〕是由于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婚姻登记的体系不健全。有的婚姻当事人到了登记部

门,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登记。还有些地区以"土政策"代替婚姻法,擅自提高婚龄,成心制造

繁琐的登记手续,使当事人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迫使当事人自行结合。

〔四〕是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妇女被诱骗、拐卖或因自然灾害外流等现象,这些人迫于

无奈与他人结合成为夫妻,这也是事实婚姻形成的原因之一;另外,在现实社会中还有一些

生活环境并不算落后,自身的文化素质也不算低新新人类,他们将结婚当作爱情的坟墓,认

为男女双方一旦进入了婚姻的殿堂,便束缚了自身的个性,将爱情走到了终点,为了维护他

们所谓的神圣的"爱情",就理所当然地不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从而形成

了一局部的事实婚姻;还有的事实婚姻的形成是因为当事人原来的婚姻不幸福,又与原配离

不了婚,无法再次进行登记结婚等许多不可详列的理由以至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并不完

全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的要件的事实婚姻关系。

三、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

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社会中,虽然它有存在的原因,但这不能防止它对整个

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事实婚姻的成立违反结婚登记的法定形式要求,严重影响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贯

彻执行,诋毁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削弱人们的法律观念。它使婚姻的成立摆脱了国

家的指导和监督,也使这种婚姻关系逃避了法律的审查和约束,从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

秩序,也给不法之徒创造了可乘之机,助长了早婚、童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拐

卖妇女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事实婚姻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事实婚姻的存在,使

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了对方和子女的健康,降低我国的人口素质,助长

.

了违法婚姻的出现。

〔三〕事实婚姻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影响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

姻的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

适用法律容易造成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也容易受

到侵害。

四、国外对事实婚姻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

事实婚姻问题并不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它在国外也大量存在。美国法律现成认三种

结婚形式:1.宗教婚,即在教堂领取结婚证。2.民事法律婚,即但凡符合结婚条件的,到政

府登记,由村官或市书记官发给结婚证并在政府官吏和证人前举行婚礼。3.事实婚又称习惯

婚,即根据习惯法,不需要在教堂或政府官吏前举行婚礼。只要双方同意、写有婚书、注明

姓名、结婚时间、地点就行。美国现有21个州的法律,仍成认这种习惯婚姻。20世纪60

年代,"性解放"在美国风行一时,美国青年男女大都喜欢同居而不结婚,并不断变换同居伙

伴,造成美国社会现在只有大约30%的家庭是传统家庭,其他70%都是非传统家庭,包括单

亲家庭,单人家庭,以及异性或同性非婚同居家庭。1997年以来,美国旧金山、纽约、西

雅图等城市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以保护。

在英国,根据英国普通法及1949年婚姻法规定,宗教婚和世俗婚都是得到法律成认。

宗教婚即是男女双方在教堂举行由牧师主持并至少有两人以上的证人参加的结婚仪式后,其

婚姻就具有法律效力。世俗婚那么是由当事人向住所地登记官提出申请,经登记官发给结婚

许可证,经结婚仪式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英国,离婚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英国法律规定,要

是离婚,丈夫要支付妻子工资的约50%来支持前妻的生活。加上英国年轻人崇尚自由,不愿

受家庭束缚,所以,很多英国人都是同居而不结婚,但是英国也有法律对付,但凡同居4

年以上且有孩子的,英国法律都认定其为事实婚姻。分手的时候按注册婚姻同等对待。

德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凡未办理本法第13条〔已经订婚的双方同时在婚姻登记官员

面前亲自申明他们愿意互相缔结婚姻,婚姻关系便告成立〕所规定的结婚手续者,婚姻无效。

但如果在举行结婚仪式后,配偶双方曾在婚姻共同体中生活5年以上,婚姻视为自始有效。

也就是说,对于形式要件欠缺的婚姻本应宣布无效,但如果双方已在婚姻共同体中共同生活

五年,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五年、或已满三年一方死亡的,婚姻那么视为自始有效。换句

话说,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限,是欠缺要件的婚姻由无效想有效转化的条件。

其他欧洲国家也立法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标准,并将法律赋予婚姻的某些效力延伸适用

之。如瑞典法律既成认婚姻关系,也成认非婚同居关系,提供不同的救济方法。这一选择性

的法令明确规定对同居关系到达一定期间的给予成认和保护。日本在判例上也成认未经结婚

登记而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同样关系的人有准婚姻的效力。

五、事实婚姻所引发的财产和继承问题

〔一〕对事实婚姻所引发的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

首先财产处理依照?婚姻法?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规定执行,视不同情况

分别处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

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的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

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

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

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

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

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

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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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及继承问题

据我国的立法精神,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如下处理:事实婚姻期间所

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那么上由女方抚养,男

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如果子女

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一般应征求子女的意见。事实婚姻所引发的继承问题比照法律婚姻所

产生的继承问题处理,尤其不能损害到子女的利益。

六、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

世界各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不成认主义,即法律不成认事实

婚姻的效力,例如日本法律;第二种是成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

成认其效力,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属此类;第三种是相对成认主义,又称有条件的成认,是指

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一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姻便转化为合法婚姻。有

关条件主要有:到达法定同居年限;法院确认;补方法定手续。我国虽然实行登记结婚制度,

但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事实婚姻。

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1950年、1980年?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2001

年修正的?婚姻法?也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的屡次司法解释,曾经长时

间地成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关系。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成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在我国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前,即1981年1月1日之前。这一时期,只要当

事人具备事实婚姻特征,即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

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结合的,都按事实婚姻对待,并责令补办登记手续。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

婚姻采取的是成认主义。

第二个阶段为1981年1月1日婚姻法生效之后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施

行之前。在此阶段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

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那么可

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成认主义。

第三阶段为1983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施行之后。此阶段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

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

婚",如同居时以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

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此时期对事实婚姻采取的仍是相对成认主

义,只不过认定的条件比前一时期严格。

第四阶段为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在此阶段未到法定结婚年

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成认主义。

第五阶段为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公布后至今,这个阶段的特是对事实婚

姻的效力又回复到有条件的成认状态,于2001年12月24日公布并于2001

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中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

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

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和法律保护,遵循

的是成认主义--相对成认主义--不成认主义--相对成认主义这一过程。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

.

实践中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成认态度。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事实婚姻存在历史久远,它是特殊的婚姻家庭形式,要彻底的铲除它,

条件还不成熟,但就社会开展的趋势以及我国立法的态度来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也将本着

"以前从宽,今后从严"的态度来认定,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开展,法制社会的不断进步,事

实婚姻必将逐步被法律婚姻所替代。目前,我过现行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没有做出明确

的条文规定,虽然对某些事实婚姻在法律上给予确认,主要是基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但在

事件界定上做了严格的限制,并非是我过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总的来说,我国现在是持

有相对成认的态度。因此,司法机关要运用法律手段,完善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经济快速稳

健地开展和促进政治经济体制全面深入地改革打下夯实的根底。

注释

1.杨怀英,邓宏碧:?婚姻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9月第一版,第21页。

2.杨怀英,邓宏碧:?婚姻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9月第一版,第24页。

3.巫昌祯,杨大文:?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

页。

参考文献

1.夏吟兰:?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孟令志:?事实婚姻质疑--兼论无效婚姻的法理后果问题?、?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3.张学军:?事实婚姻的效力?、?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4.胡康生,刘海荣,王胜明,丁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手册?,法律出版社,2001

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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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者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

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

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能确定夫妻关系。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

和封建思想成规陋习的根深蒂固以及改革开放后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介入,在现实社

会生活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

会现象,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事实婚姻。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规

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结合。这种现象在我

国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本文以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相比照,具体分析了事实婚姻产生

的原因,以及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同时指出了事实婚姻与其他非法同居现象的不同之处,

随着我国法律的健全,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得到了相

应的解决,事实婚姻必将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

关键词:婚姻;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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