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十问十答
婚姻法十问十答
一、婚姻存续期间,是不是就不能进行财产分割?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不
允许分割的。但是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
产做了两种情形规定:(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
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
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
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符合解释三规定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
同财产。但分割共同财产造成对方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我国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也规定,对共同共有人具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进行分
割。
二、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房屋并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如双
方最后分手,一方以该合同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己,请问法院
是否支持?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制度。《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
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解释三规定,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所
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在房屋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一方是有权撤
销赠与的,只要是未办理房屋过户,赠与一方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对方即使拿着签订的赠与合同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办理房屋过户,其
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五、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一定是属于自己子
女,而对方没有任何权利吗?
这是对新解释的误解。如果该父母的出资购买的房产的产权证上
登记的所有人是该父母的子女,则,夫妻另一方对该房产没有共同的
权利。但是,如果产权证上面所有人为夫妻双方,则另一方对该房产
也享有共有权。
法律依据: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
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
方的个人财产。
六、一方以其婚前财产支付首付并向银行贷款购房,离婚时该房产如
何分配?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房屋归支付首付的一方,该房
产未还贷款也归为其个人债务,与对方无关。但是,支付首付方须向
对方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为偿还贷款所付出的,以及因房价
上涨而应当给予对方的增值补偿。
法律依据: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
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
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
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七、夫妻一方婚前在银行个人存款10万元,请问该10万元的孳息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婚前在银行存款10万元属于个人财产无疑,依据解释
三规定,婚后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认定为一方个人财
产,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属于法定孳息应当
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
八、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屋一套,请问婚后该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吗?如果该房屋进行出租而产生的收益,该收益是否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两种情形外,夫妻一
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投资经营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由于市场原因价格升高,该增值部
分属于自然增值,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租金收入一般认为是法定
孳息,因此按解释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
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
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它和经营投资性收益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投入
智力或劳力,是否具有固定性等。不过一方个人房屋婚后经过共同经
营管理,出租获取租金,也不能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
九、如果双方的房产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该
房产怎么分割?
如果该房产的产权登记在了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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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
额比例分割房产。当然,如果双方对此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
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
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夫妻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确认关系时,法院如
何判?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
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
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
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
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
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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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0 00:38: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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