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十问十答

更新时间:2024-11-09 02:58: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

婚姻法十问十答

婚姻法十问十答

一、婚姻存续期间,是不是就不能进行财产分割?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不

允许分割的。但是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

产做了两种情形规定:(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

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

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

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符合解释三规定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

同财产。但分割共同财产造成对方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我国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也规定,对共同共有人具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进行分

割。

二、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房屋并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如双

方最后分手,一方以该合同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己,请问法院

是否支持?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制度。《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

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解释三规定,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所

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在房屋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一方是有权撤

销赠与的,只要是未办理房屋过户,赠与一方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对方即使拿着签订的赠与合同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办理房屋过户,其

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五、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一定是属于自己子

女,而对方没有任何权利吗?

这是对新解释的误解。如果该父母的出资购买的房产的产权证上

登记的所有人是该父母的子女,则,夫妻另一方对该房产没有共同的

权利。但是,如果产权证上面所有人为夫妻双方,则另一方对该房产

也享有共有权。

法律依据: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

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

方的个人财产。

六、一方以其婚前财产支付首付并向银行贷款购房,离婚时该房产如

何分配?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房屋归支付首付的一方,该房

产未还贷款也归为其个人债务,与对方无关。但是,支付首付方须向

对方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为偿还贷款所付出的,以及因房价

上涨而应当给予对方的增值补偿。

法律依据: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

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

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

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七、夫妻一方婚前在银行个人存款10万元,请问该10万元的孳息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婚前在银行存款10万元属于个人财产无疑,依据解释

三规定,婚后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认定为一方个人财

产,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属于法定孳息应当

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

八、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屋一套,请问婚后该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吗?如果该房屋进行出租而产生的收益,该收益是否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两种情形外,夫妻一

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投资经营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由于市场原因价格升高,该增值部

分属于自然增值,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租金收入一般认为是法定

孳息,因此按解释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

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

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它和经营投资性收益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投入

智力或劳力,是否具有固定性等。不过一方个人房屋婚后经过共同经

营管理,出租获取租金,也不能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

九、如果双方的房产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该

房产怎么分割?

如果该房产的产权登记在了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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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

额比例分割房产。当然,如果双方对此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

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

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夫妻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确认关系时,法院如

何判?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

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

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

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

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

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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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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