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9 00:34: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交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

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全文

时间:2014-07-2317:07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0)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审判委员会第

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

华人民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国...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

月4日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

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中

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

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

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

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Word文档

`

存在一方的主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

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

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

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

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

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

Word文档

`

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

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

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

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

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

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

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

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

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

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

Word文档

`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

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

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

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

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

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

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

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

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

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

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

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另一方主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

Word文档

`

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

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

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

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

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

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

费,离婚时一方主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

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

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

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

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

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

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

Word文档

`

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

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

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

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

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

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此前作出的相

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Word文档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00:37: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132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婚姻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