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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全文
时间:2014-07-2317:07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0)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审判委员会第
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
华人民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国...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
月4日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
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中
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
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
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
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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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一方的主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
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
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
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
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
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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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
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
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
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
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
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
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
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
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
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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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
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
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
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
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
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
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
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
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
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
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
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另一方主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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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
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
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
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
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
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
费,离婚时一方主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
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
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
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
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
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
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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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
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
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
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
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
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此前作出的相
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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