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以婚姻关系存废为中心的比较研究
何平国务院法制办
引言
婚姻法以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涉及每个社会成员的
安身立命之本,尽管对婚姻性质和婚姻法性质的认识各有不同,但无
可否认的是,婚姻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考
察,撇开立法体例和习惯的差异不谈,各国仅以婚姻关系为调整对象
的法律规范都不吝笔墨,力求详尽,一般都在二百条上下。[]即令
是以言简意赅而著称的《瑞士民法典》,其调整婚姻关系的规范也多
达条(第条——第条)。而反观我国,婚姻家庭观念比西方诸国远为厚
重,而且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就是婚姻法,婚姻法的重要性
在我国可见一斑,我国的婚姻法本应该及尽详尽和完备才是。然而,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韧之作的婚姻法,数十年来虽几经修改
更替,其规模始终不过数十条,而且其中还包括大量的以父母子女关
系等其他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实际上,细数起来,我国
法律中真正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恐怕从来就没有超过过四十条。
这与婚姻法的重要地位无疑是暁不相称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的婚姻家庭观念也
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在此社会背景下,新世纪伊始,我国又一次修改
了婚姻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渐次推进,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
不断增强,国人对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又寄予
了很大的希望。在万众瞩目的期盼中,这次修改婚姻法,补充了若干
重要的内容。但是,必须认识到,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新的社会转型
期,包括婚姻观在内的诸多社会观念正在进行着潜移默化的变化,婚
姻家庭领域中的诸多社会元素尚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对这变化着的
社会生活当然不能熟视无睹,当然更不可贸然定论。另外,我国的立
法资源又相对短缺,短期内奉献给国人一部完美的婚姻法确属力有未
逮。再者,我国民事立法尚显滞后,婚姻法赖以为基础的民事基本法
尚付阙如。[]在这种情形下,期望通过婚姻法的一次修改对各项制
度进行全面的完善,达到较为完备的水平,甚至达到与世界先进立法
一较长短的地步,显然是不现实的。正是因此,此次修改在整体篇幅
上仍未有明显的扩充,也就并不难理解了。
正是因为如此,可以说,这次婚姻法的修订,只是我国婚姻法走
向完备的一小步,而加强婚姻法理论研究是完善我国婚姻法的必由之
路。
众所周知,一切法律规范总是围绕着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
内容来加以设计的。通常,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的法律规则就
是该法律的基本规则,继而以基本规则为轴心辐射到该社会关系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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