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渊源的一种形式,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由全国人
名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
3.法规:是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际机关、社会组织、
团体和个人。
5.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6.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
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7.食品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
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实现,也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
和实现的活动。
9.职权要件:是指享有食品行政执法行为资格的主体,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10.食品监督管理机关:指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进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最主要的食品行政执法主体,即各级食
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
11.食品安全: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可理解为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
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
隐患。
12.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13.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4.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
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1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各级
人民政府的职责,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6.产品质量义务:是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
行为的要求。
17.贸易技术壁垒:是指由于各国或地区对技术规范、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的制定或实施不当,而可能给
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18.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结果所做的统一规定、指南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
认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19.标准化: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线中,对重复性食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
效益的过程。
20.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21.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22.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23.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资源采用的一类标准。
24.标准体系:是为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将有关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组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25.通用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普遍使用,并具有广泛指导意义上网标准。
26.绿食品标准:是绿食品的生产技术规范,也是绿食品认证的基础和质量保证的前提。
27.有机食品标准:是应用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原理,结合世界各国有机食品的生产实践而制定的技术性文件。
28.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食用,但不以疾病为目的。
29.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食品安全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
础,经各有关方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的,与食品的安全性能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30.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31.食品流通:是指以食品的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消费者的需求为目标,围绕食品购销、仓贮、包装、运输、配送等过程环节而进行的
管理和控制活动。
32.食品流通标准体系:是指以系统科学和标准化原理为指导,将食品流通全过程中关于食品流通过程要素、环节及其控制所涉及的标
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系统、科学、合理且可行的有机整体。
33.配料:是指在制作或调制食品时实际添加的所有物料,不包括在制作或调制过程产生的副产物,也不包括原料、辅料、复合配料本
身存在的食品添加剂。
34.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
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35.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
36.市场准入:也叫市场准入管制,是指为了防止资源配置低效或过度竞争,确保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和提高经济效率,政府
职能部门通过批准和注册,对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管理。
37.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
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38.绿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
营养类食品。
39.A级绿食品: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
级绿食品: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
41.有机农业:是指遵照一定的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
饲料调节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
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42.地理标志产品: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
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43.良好操作规范(GMP):是为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而制定的贯穿水平生产全过程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
44.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是食品企业为了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在卫生环境和加工要求等方面所需实施的具体程序。
45.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是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各种危害因素进行系统和全面分析,从而确定能
有效预防、减轻或消除危害的加工环节,进而在关键控制点对危害因素进行控制,并对控制效果进行监控,当发生偏差时予以纠正,
从而达到消除食品污染的目的。
46.危害分析(HA):指收集和有关的危害对导致这些危害产生和存在的条件;评估危害的严重性和危险性以判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
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以确定哪些危害对于食品安全是重要的。
47.控制点(CP):能控制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的任何点、步骤或过程。
48.关键控制点(CCP):指一个环节,通过在该步骤施予一预防或控制措施,能消除或最大限度地降低一个或几个危害。
49.关键限值(CL):区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水平的标准值。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23:09: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126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