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过程

更新时间:2024-11-08 02:34: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美容院正规吗)

开标过程

开标过程包括:宣布参会供应商代表名单;当众验明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读所

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投标人就唱标内容发布异议;公证人员宣

布公证词。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间与

投标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唱标内容应完整、明确。只有唱出的价格优惠才是

合法、有效的。唱标及记录人员不得将投标内容遗漏不唱或不记。

六项措施防范废标

所谓废标,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因招标采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宣布作

废的招标采购活动。它无论是对于采购人,还是对于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来说,

都应当是很痛心的,因为它至少有三大害处:一是使各方前一阶段所作出的努力

和劳动白费,每一方都会发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损失;二是延长了招标采购时间,

本来可以结束的,不得不重新进行招标采

购;三是使造成废标的责任方大伤信誉,甚至会失去再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因

此,防止废标,应当引起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的高度重视。依笔者之见,采取下

列六项措施,可以有效防范废标。

一、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

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⑵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的;⑶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⑷因重大变故,采

购任务取消的。2004年9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对如何界定废标作出了许多比较详细的规定。

作为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如果,大家都能加强对上述这些政府采购法规

的学习和宣传,就会从思想上重视招标采购,增强防范废标意识,就会熟知哪些

环节容易发生废标,哪些环节应当谨慎操作,从而不会人为地发生废标的情形,

所以,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应当成为我们时刻坚持的一项工作任务,

尤其是在每次开标前,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和投标的供应商一起学习上述

法律法规,并对应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强调,非常必要,这等于为采购当事

人各方防止废标,注射了一剂“预防针”。二、规范招标信息发布。这是保证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充分参加投标,使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的必要手段。可以设想,仅仅在一家指定的新闻媒体,或在集中采购机构门前公

告栏上发布招标信息,是很难让所有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及时掌握招标信息

的,因此,规范招标信息发布也是从源头上防范废标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要求

我们,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数量,应规定达到

三家(含三家)以上,尽快改变只指定一至二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使信息

发布不充分的现象;二要克服招标信息发布不当的问题。现实中,仍有不少招标

采购单位认为,所有招标信息只须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新闻媒体上发

布,这是片面的。《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

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

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在

实际操作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就忘记了上述规定,只在本级指定的信息发布媒

体上公布资格预审公告;三要规定地方上凡有大数额的(一般指500万元以上)

的招标公告还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以提高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覆盖面,确保一些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能满足符合专业条件

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法定条件。四要保证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

日。

三、细心制作招标文件。实践告诉我们,只要招标文件达不到《政府采购法》

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就容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容

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例

如,许多事实证明,只要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方法或评标标准不具体,不恰当,

就会被人混水摸鱼,就容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以至于被依法

宣布废标。因此,细心制作招标文件十分必要。就是在实际制作中要做到“不漏”、

“不粗”、“不错”。在“不漏”方面,要避免遗漏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

盖章要求等)的表述,避免遗漏投标报价要求(包括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

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等的表述,避免遗

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表述。在“不粗”方面,就是要详细明确

投标人应交的各种资料,如资信证明的种类和名称;详细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

数量,包括具体的附件、图纸等;详细明确投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在“不

错”方面,就是要保证制作的纸质招标文件和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

标文件应当保持两者一致,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

准,明确的废标条款不能超越《政府采购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

定的范围。(待续)四、认真编制投标书。《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投标文件(本文称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

质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意味着所有参加的投标者,如果大家对招标文件中所

明确的实质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全部响应,你遗漏这一条,他遗漏哪一条,就有

可能使作出实质响应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从而导致废标。这就要求

投标者必须认认真真编制,来不得半点马虎。除了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作出全部响应、一条也不能遗漏外,还必须注意两方面:一方面是“招

标须知”莫弄错,弄错了就是无效标,倘若大家都是无效标,岂不就成了废标。

例如某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近三年的“成功交易记录”,结果

参加投标的五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中有三家将“近三年”,误以为是近年,

只提供了近年的“成功交易记录”,结果使本次招标成了废标;另一方面是“细

小项目”莫大意。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汇总标价旁签

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或投标者填写的法人姓名与注册证书

上的法人姓名不一致,将“王有余”错写成“王有佘”等等不一一列举,其结果

也造成了废标。所以,在编制投标书前要反复学习招标文件,编制中要对照政府

采购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一项一项细心编制,投标书制成后要认真校对,万无

一失后再投出,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五、精心测算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当出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

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就应予废标。这就提醒我们,测算采购预算,

既不能“丢头去尾”,也不能不留有余地,一定要精心测算。首先,测算采购预

算要全面考虑,要着眼于采购项目

的全过程测算,决不能把采购项目的运输成本、安装成本、调试成本等全部或部

分寄托在供应商的免费售后服务上;其次,预算价格不能低于市场价太大。要把

预算价格确定在优质优价的起点上,决不能把预算价格一味确定在低价格的起点

上;再次,备足采购资金,防止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一方面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时,要先征求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使采购资金数额比较准确,另一方面本单位

也应准备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从而不管市场行情发生多大变化,都能保证不会

发生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

六、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规定。由于《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就应予废标,而在政府采购实务中,

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各道招标采购程序中,并且许多是

因未执行相关程序规定,被人钻空子造成的。这些未执行的规定,概括起来,主

要表现在下列方面:在招标程序中,招标采购单位未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

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未针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特殊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

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且未执行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

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的规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未在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在投标

程序中,一种情况是投标人未执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公

开竞争,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搞“小动作”;另一种情况是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未按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或未详细明

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在开标程序中,未执行开标应当在

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

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规定;未执行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

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案的规定。在评标程序中,未执行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

合性检查的规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的书面形式,未执行应当由评标委员

会专家签字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

标报告送采购人的规定;投标采购单位未认真执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

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因此,我们务必要严格执行这些招标采购程序

规定,为防范废标筑起“防火墙”。(完)

招标公证的内容简介

招标公证的内容是公证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任务和需要确认、证明的事项。

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任务是从法律角度引导、帮助招标人、

投标人、评标人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并依法证明招标投

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机构的各项工作都是为实现这一任务而实施的。

具体的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查明招标方是否具有规定的招标资格。包括查明招标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招

标项目是否符合其法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招标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

求的其他条件,申请公证的招标项目是否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已具备其他规定

的条件。如果属于委托招标,还要查明受托招标方是否具有规定的招标条件、合

法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

2.审查招标程序安排、招标章程、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是否符

合公正、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择优中标的招标原则,并帮助招标人完善上述

招标法律文件。3.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合理、合法,是否

具有权威性、公正性、超脱性。

4.审查招标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备、有效。

5.查明投标方是否具有规定的投标资格,所提交的资格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

效,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是否真实、合法。

6.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阶段。①公

证人员应监督招标单位在此阶段所进行的发布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邀请函,发

出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对投标方有关招标文

件的询问进行解答等项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原则,

对招标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公证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②需要对投标方进行资

格预审的,公证人员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主要是

审查投标方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手

续,以确定投标方是否具备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方所要求的投标资格。

(2)投标阶段。①在投标开始前,公证人员需对招标单位设置的投标箱进行检查,

检查投标箱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果投标箱不符合要求或有残损,

公证人员应当要求招标单位予以更换。检查完毕后,公证人员需同招标单位一起

对该投标箱加封。②在投标方投递标书时,公证人员应同招标单位委派的接标人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A、查验招标单位委派的接标人的身份。B、

逐一查验投递标书人的身份。主要是审查投递标书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

委托书,审查投递标书人的身份证件。对不具有合法的投递标书人身份的人所送

标书不予接受。C、对投递标书人所送标书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对标书未密封或密封袋上未封好的标书不予接受。D、记录投递标书人投送标书

的时间。如果标书是通过邮寄方式投送的,则应记录收到标书的时间。E、将符

合规定条件的标书投入投标箱。F、在投标时间截止时,公证人员应会同接标人

一起将投标箱投标口密封并加贴封条。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标书不予接

受。

(3)开标阶段。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阶段,公证人员应监督招标单位

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在开标会议中,公证人员应当作好以下几

项工作:①查验投标方代表的资格证件和身份证明,确认其身份。②检查投标箱

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包括投标前的标箱检查和密封情况)。③监督投标

箱的启封,检查标书份数和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④检查标书的启封,验

明投标书是否有效,并宣布查验结果。⑤监督唱标人所唱标书是否与标书正本一

致,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如在开标结束后不立即开始进行评标定标,公证人

员应监督招标单位将投标书重新密封,投入标箱,并将标箱密封。(4)评标定标

阶段。①查验评标组织成员的资格,核实其身份。再次审查评标组织成员是否与

投标方有利害关系。对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评标组织成员,应让其回避。②监

督公布评标定标标准、评标定标活动的程序、原则、方法、纪律及注意事项。③

检查标底密封情况,监督标底的开启,公布标底。对标书已重新密封并投入标箱

的,检查标箱密封情况,监督标箱和标书的开启。④监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定标。⑤检查定标结果是否与评标

定标记录一致。⑥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定标记录上签字,并在定标决议上

签字。

招标公证的方式和程序

招标公证的方式是指公证机构采用什么证明形式完成招标公证工作任务。鉴于招

标公证的特殊性,为了维护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证质量,防止工作差

错。司法部对招标公证的方式作了特别规定,并专门制定了《招标投标公证程序

细则》,根据规定,公证处办理招标公证,"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应至

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对公证员确认招

标投标活动真实、合法的,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制成公证书发给当

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公证员宣读之日起生效。

根据招标投标活动规模和阶段安排的不同,公证实践中,通常采用两种公证证

明方式:1.一次性公证。即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宣读公证词,对其全过程给予公

证。这种公证方式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活动时间较短的招标投标活动。

2.分阶段公证。即在招标投标的每一阶段结束时,均对该阶段的活动结果宣

读一次公证词,待招标投标活动全部结束时,再对整个活动结果进行公证。如在

开标活动结束时,宣读开标公证词。在评标活动结束时,宣读评标公证词。这种

公证方式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阶

段性显著、活动持续时间较长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公证的程序是指公证机关办理招标公证的工作步骤及必须遵守的操作规

程。根据我国公证机关办理各类公证事项的一般程序和内容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的

程序和特点,司法部对招标公证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并专门制定《招标投标公

证程序细则》。根据规定,招标公证程序主要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现场监督

和出具公证书四个阶段。实践中,这四个阶段在招标投标公证中并非是截然分开

的,而是略有交叉。如在申请与受理阶段和现场监督阶段都包括一部分审查的内

容,在现场监督阶段又包括一部分证明工作。但是,为叙述的方便,也为使读者

能够一目了然,我们对整个招标投标公证的程序和内容仍按这四个阶段分别加以

叙述。

(一)申请与受理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是指招标单位(招标方或受托招标方)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

证的请求。它是招标公证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公证机关办理招标投标公证的前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证机关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无论是根据国家有关行政规章

的规定,该项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还是招标单位自愿要求公证机

关公证,都必须首先由招标单位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招

标单位的申请,初步作出接受办理该项招标投标公证的决定。它是公证机关正式

开始办理招标投标的标志。在申请与受理阶段,公证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对招标单

位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二)审查

招标投标公证的审查是指公证机关在对招标投标公证的申请决定受理后,对该

公证申请的有关事项、材料进行的审核、查证工作。它是招标投标公证的一个重

要阶段,也是公证机关对该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前提。在审查阶段,

公证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审核、查证,以及必要的

调查,确认招标方或受托招标方是否具备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是否已

获得批准,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善,招标、评标组织机构的

组成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决定该项招标投标是否应给予公证。(三)现场监

经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规定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委派两名

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为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

督。现场监督是指公证人员亲临现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开标、评

标定标每个环节进行监督,并予以证明的活动。在现场监督阶段,公证人员的主

要任务是,监督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时

间、地点、程序、原则和方法进行;对其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查验有关

人员的身份,审查投标方的投标资格;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重要事项

给予现场证明。根据招标投标活动各个阶段的特点和内容,公证员的现场监督活

动也要有所侧重。

(四)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是整个招标投标公证的最后一项内容。虽然公证人员在现场监督活

动中已发表了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中标情况给予了

证明,但根据我国公证机关工作方式的要求,招标投标公证也必须出具公证书,

并以公证机关最后出具的公证书为准。招标投标公证书与公证人员在现场监督阶

段发表的公证词在内容上有所不同,现场公证词只是证明某个阶段活动的真实

性、合法性,而招标投标公证书则要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和定标结果的真实性、

合法性作出公证。

如何申请办理招标投标公证

申请办理招标投标公证,申请人应首先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或盖

章。招标投标公证申请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

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3)向公证处提交的材料的名称、份数;(4)提出申请的时间;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同时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人身份证明,如系受委托招标的,还须提交委托人的授

权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活动资格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如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代理人,则还须提

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有关主管部门对该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4.拟就的招标公告(通知)或招

标邀请函;5.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6.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投标书格式、

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7.如需对投标人进行预审,则须提交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的文件;

8.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上述第1、2、3项所列材料必须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余各项所列材料,如在

提出公证申请时已准备完毕,应一并提交;如尚未准备完毕,可以在提出申请或

公证处决定受理之后陆续提交,但最迟应在投标开始前提交完毕。此外,公证人

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亦应提交。

公证人员对招标单位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决定受

理。招标公证申请受理的条件为:(1)申请人是招标方或受托招标方;(2)该项招

标投标公证属于本公证处管辖;(3)前面所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中第1、2、3

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决定受理后,公证处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申请人,申请人

或其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受理通知单上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

请公证事项、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

知单后,需按规定标准向公证处交纳公证费。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将不予受理。申请人在接到公证处不予受理

的决定后,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不受理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证处的

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需在收到申请书的二个月

中做出决定,如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维持原不受理决定的复议决定仍不

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公证处不受理的决定。

公证处对招标单位的公证申请决定受理后,公证人员应就该公证申请的有关问

题向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需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等);2.招标项目的基本

情况;

3.招标工作准备情况和标底编制、审核情况;4.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公证人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情况;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应交申请人核

对,并让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笔录中如有遗漏或有误之处,申请人可以

进行补充或修改,但需在补充或修改处盖章或按手印。

评标中对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的处理方法

如何处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是评标活动的一大难题,主要是

因为对于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归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认定不太

容易。在完成了初步评

审后,评标委员会将仅对在实质性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

审。评标委员会将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细微偏差。所谓细微偏差是指投标

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

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

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

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

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招标人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对于细微偏差的量化

标准一定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避免无法操作。对于投标文件中出现的计算错误、

漏项和缺项不能一概予以调整,或者全部废标,而是应在分析其性质的基础上进

行认定。下面我们逐一分析如何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归类为重大

偏差或是细微偏差。

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

计算错误有如下几种:工程量计算错误、单价填写明显错误、单价汇总与总价

填写不一致和总价的数字表述与投标函中的文字表述不一致。第一种情形最好在

招标文件中约定修改工程量是否属于重大偏差,如果属于重大偏差则根本不能进

入详细评审,更无从谈起计算错误的修正;第二、三两种情形在七部委30号令

第五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

行报价评估,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修正:(1)用数字表

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

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

为准,并修改单价。”只是对于最后一种情形,按照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应当以

单价为准,但是按照文字表述与数字不一致又以文字为准,那么到底是以数字的

单价为准,还是以文字的总价为准?对于此种情形是否算是部门规章的缺陷?笔

者建议还是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为好。

投标文件的漏项、缺项

投标文件的漏项、缺项的情形包括:一是商务标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二

是技术标的漏项、缺项。在商务标的投标报价要求中,招标人通常的描述是对于

工程量清单的漏项视同于其价格包含在其他部分,不予调整。笔者认为这样的表

述值得商榷。首先我们应当判断其漏项、缺项补正后是否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

平。所谓不公平,笔者认为指的是,在“最低价中标”评标是否补正后影响排名,

在综合评估中是否影响得分;如不影响才能视为细微偏差,之后应当对其质询,

如拒不补正才能进行不利于其的细化。细化的标准是: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

标的评标中,补上其漏项、缺项,计算出比原投标价高的评标价,但在签订合同

时仍以其较低的投标价为准;在综合评估法中,补上其漏项、缺项,计算出一个

评标价,与原投标价比较,分别计算其商务标得分,以较低的得分记入总分,在

签订合同时仍以其较低的投标价为准。对于投标报价中已经列出的工程量清单,

只是没有填写价格的,表明此部分工程量投标人已经考虑到,因为其未填写价格,

可以视为其价格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中。

技术标的漏项、缺项是否构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如何进行量化是个棘手

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合理的量化标准。

如何应对质疑与投诉

在正常采购活动中,质疑投诉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政府采购法》所规定和允

许的。笔者就如何应对投诉与质疑谈点个人看法。(一)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

重要当事人之一,赋予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权,

要在充分体现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性、公

平性和有效竞争性。质疑与投诉的处理,是政府采购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

内容,同时这也是充分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供

应商用实名向采购人提出询问和质疑时,要无条件地予以明确答复;供应商认为

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向供应商进行解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及时答复供

应商的询问与质疑;如供应商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继续质疑投诉。

(二)做好询问和质疑的处理。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授权情况下,如

供应商询问的,应当详细说明所问内容。如是书面质疑或者书面询问,采购人或

代理机构应当负责及时给予答复;如质疑阶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应采取进一步投

诉的条件和时限;要尽量给供应商一个比较满面意的解答。

(三)投诉后的处理。监管采购机构接到投诉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实事求

是、不隐瞒观点地开展所被投诉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必要时停止采购活动。如

果相关采购人、采购责任人有违法乱纪情节,可请司法机关介入按司法程序严肃

处理。

(四)对怀有恶意、带目的质疑与投诉行为,在掌握确凿证据情况下,可对怀疑人、

目的者采取措施,如报警、抵押金处罚等等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监管采购部门,不要偏听偏信、言听一辞,要冷静面

对质疑、询问与投诉;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采购规章制度进行应对质疑、

询问,对最终的投诉(诸如:投诉救济、行政诉讼等等)要依法执行.

(六)对裁决后的文本要及时送达供应商、当事人等。在日后的采购活动中,要建

“黑名单”可查制,以便更好地吸取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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