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及申请文件
-
一、发行新股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证
券法》、《公司法》等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
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项限制);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此外,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
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
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
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目前,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所募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
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
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同时,我国目前对申请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还作出了明确要求:
(一)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
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
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
2、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
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
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二、关于增发过程中的国有股减持问题
若上市公司存在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在
增发新股时还将涉及到国有股减持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国有
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若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未满3年,则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
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增发新股的程序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应决
议,聘请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
并制作全套申请文件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在发行新股的申请获得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新股发行工作。在此过程中,上市
公司还需根据工作进程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增发新股的具体程
序如下:
(一)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聘请主承销商。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将对上市公司有无重大关联交易、
重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资金使用是否恰当、利润是否达标以及
公司经营的风险程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等重要事项予以
重点关注,并制作《尽职报告》,在《尽职报告》中将对上述事
项作出说明。主承销商在与董事会就新股发行方案取得一致意见
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1、召开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包括发行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项。
董事会表决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议案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此后,召开股东大会,就上述发行议案及对董事会办理本
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表决、批准。股东大会通过本
次发行议案后,上市公司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股东大会决
议。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
应服务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件。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审计报告
及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等。这些文件都将作为申请文件
的必备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申请发行新股,并就申请
是否获准发出公告。
上市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包括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
文件及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两部分,内容涉及招
股文件、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增发的文件、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增发的申请与授权文件、本次筹集资金运用的
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等。
不论发行新股的申请是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上市公司
均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
(五)上市公司公告招股意向书,制作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
告招股意向书。需要注意的是,招股意向书应当载明:本招股
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
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
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公告发行结果,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
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阅。招股说
明书需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上市的时间
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在增发新股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上市公司即可
与证券交易所商定上市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22:43: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124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