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规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法律合规风险,支持公司业务依法合规健
康发展,保障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合规审查是指风险合规部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规定,对本办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事项及相关
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相关法律合规风险进行
识别、提示,提出法律合规风险防控措施或建议的专门工作。
第三条法律合规审查工作由风险合规部负责,风险合规部根据
送审事项的具体情况及疑难复杂程度指派法律合规岗审查人员对送
审事项开展独立审查,或委托外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风险合规部及审查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进行法律合规
审查和发表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竞争、业务拓展等理由
干预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风险合规部或审
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意见。
第二章审查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下列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合规审查:
(一)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合同、协议、履约凭证、函
件;
(二)制定、修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章或章程;
(三)产品和业务创新事项;
(四)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已进行审查且交易对手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和业务条件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同类型业务,如法律文件未做实质性修改或补充,
可不进行审查。
实质性修改或补充是指使公司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发生重
大变动或对公司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免于审查事项,如主办部门认为需要,可提请风险合规
部出具法律合规意见或提供相关法律合规支持。
第八条凡是应当进行法律合规审查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主
办部门在签署或实施之前应将相关文件、资料提交风险合规部审查。
主办部门在审批、签署或实施之后再提交审查的,风险合规部有
权拒绝审查。
第九条对各种合同、协议、履约凭证、函件等法律文件应重点
审查以下内容:
(一)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相关权利义
务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三)公司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是否存在不利于公司权
益的问题;
(四)文件涉及的法律要素是否齐全,相关文件的内容、相互关
系是否匹配;
(五)审批前提要求(如有)是否通过法律文件落实;
(六)涉及的其他法律合规问题。
第十条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章或章程应重点审查以下内
容:
(一)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符合相关监管
规定;
(二)防范和控制法律合规风险的措施是否适当、完善;
(三)涉及的其他法律合规问题。
第十一条对产品和业务创新事项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创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原则和金融交易惯例;
(二)产品和业务的创新是否可能导致产生新的法律合规风险,
是否针对这些法律合规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防范;
(三)产品和业务交易结构是否完善,交易条件是否具有可操作
性;
(四)是否需要履行审批、报告或备案手续;
(五)其他有关的法律合规问题。
第三章审查流程
第十二条主办部门负责起草或委托外部律师起草送审的相关
法律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同意后将送审文件提交风险合规部门进
行审查。以书面形式送审的法律文件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
公司方式送审的法律文件应由部门负责人发送。
第十三条主办部门应于审批、签署或实施前至少3至5个工作
日将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提交风险合规部;对于特别紧急的事项,经
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后,可于审批、签署或实施前1至2个工
作日提交审查。
第十四条主办部门将送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提交风险合规
部进行审查之前,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管理规定对送审事项
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送审事项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审
批要求。同时应当如实向风险合规部说明送审事项背景和有关情况,
并对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送审事项属于项目交易法律文件的,主办部门除提交
拟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应一并提交下述材料:
(一)尽职调查报告;
(二)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
(三)审批会意见落实情况说明;
(四)其他相关背景资料。
原则上应一次性提供审查所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风险合规部收到主办部门提交法律合规审查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后,如果发现文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主办
部门予以补充或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职能的审查事项或问题,主办部
门应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件提交其他部门审查,风险合规部在审查中发
现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职能的,可就有关问题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对重大、复杂的审查事项或法律合规问题,风险合规
部可征询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外部律师的意见,作
为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对于项目类审查事项,原则上应在收到送审事项及相
关法律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别紧急的审查事项,原则上
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公司业务规章、制度规范或其他审
查事项,原则上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风险合规部完成审
查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律合规审查意见(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主办部门在收到法律合规审查意见后,根据审查意见
形成最终版本,并填写意见采纳情况表(见附件二)。最终版本在根
据公司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审批人审批前,应提交风险合规部进行复
核。项目类法律文件,风险合规部将复核后的最终版本提供给分管副
总经理对项目实施要素做最终确认。
对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与有效性提出的意见,
主办部门应当采纳;对有关事项作出的风险提示或提出的有关建议,
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是否予以采纳或完善,对于不采纳
意见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主办部门持相关法律文件、法
律合规审查意见书(如有)及意见采纳情况表(如有)进行用印。
第二十二条主办部门对风险合规部已经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
如相关审查事项发生变动,需要再次提交审查的,应向风险合规部提
供上次法律合规审查意见采纳情况表,包括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理
由以及审查事项增加、删除或修改的情况等,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
履行审查流程。
第四章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根据送审事项的具体情况,审查意见的内容一般应
包括对送审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及有效性提出的意见,对相关法律合规
风险的揭示,以及预防和控制法律合规风险、维护公司及计划投资人
权益的措施、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审查意见可以通过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也可以
通过会签意见、回函等其他形式出具。
第二十五条审查意见应由具体承办的审查人员署名,并由风险
合规部负责人签署。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法律关系简单的非
业务类法律文件,如采购、租赁合同等,审查人员可直接通过电子邮
件等形式反馈意见并抄送风险合规部负责人,不再出具正式的法律合
规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法律文件用印时,主办部门需将法律文件连同法律
合规审查意见书(如有)和意见采纳情况表(如有)一并提交综合管
理部留存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22:28: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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