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的格式-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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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的格式
篇一: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学习指南
【学习目标与要求】
1.全面了解公证法律文书的概念、功用以及制作和运用的基本要求;
2.能够熟练制作公证申请书、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学历公证
书等文书。
【学习重点与提示】
学习重点: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公证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
学习提示:
一、公证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
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一活动主要包括:公证事项的申请、
受理;对公证事项真实性的核查;公证书的出具;公证书的送达、公证案件的
归档。
二、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证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
的一项业务。主要法律行为有:各类经济合同;各种民事协议,如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协议等;继承。制作的主要法律文书有: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
权公证书等。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等。
制作的主要文书有:学历、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三、公证文书的概念及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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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
法律意义的文书。它主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出具的能够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明文件。
公证文书以书面形式如实记载公证活动的全过程,是公证机关活动的结果,是
对证明对象进行调查和证明结果的集中反映。它是一种特殊的书面证明,具有
三个基本法律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
(一)公证证明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
法的证明
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机
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要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
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构确认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
书是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因此,公证证明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
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
(二)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
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
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三)公证书具有法律要件效力
《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
力的,依照其规定。”公证书的法律要件效力,即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
力,是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不
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公证文书的分类
从我国目前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公证文书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证文书的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公证文书、经济公证文书、涉外公证
文书。2、根据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可分为证明法律行为的公证文书;
证明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办理证
据保全、提存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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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公证书的格式划分,可分为定式公证书和要素式公证书。(1)定式公
证书
我国司法部曾于1981年制定了《公证书试行格式》,之后,司法部又于1992
年制定了《公证书格式》(试行),该文件把公证书格式分为14类59式共
110种,于1993年3月1日起试行。这14类公证是:合同、协议公证类;资
格公证类;招标、拍卖、提存公证类;出生、死亡、生存公证类;姓名、住所、
国籍公证类;学历、经历公证类;婚姻状况公证类;亲属关系公证类;未受到
刑事处分公证类;赠与公证类;强制执行公证类;保全证据公证类;证明印鉴、
签名属实类;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公证类。
(2)要素式公证书
201X年3月,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要
求:“在全国范围内,对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试行要
素式公证书格式。”此格式自201X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公证处全面推行。
五、制作公证文书的特殊要求
(一)认真审查出证条件,保证公证书的合法性
办理公证业务,首先应当认真审查出具的公证书是否真实、合法。由于公证证
明对象不同,其出证条件也不同,因此承办公证员应严格把握公证条件,认真
完成公证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及时制作公证文书,保证出证效率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
《公证法》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
人出具公证书。
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推行,无疑使公证文书更增加其证明力,更充分体现公证
的价值,也大大增加了公证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公证人员要具备相当高的法
律素质、业务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调查取证后,要及时制作公证书,保证出
证效率。
(三)严格遵循文书格式,保证制作质量
制作公证文书是一项十分严肃、认真的工作,公证书必须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定
式公证书或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要求制作,不能草率行事,随意制作。根据
《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公证书编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公证证词;承
办公证员的签名、公证机构印章;出具日期。其中公证证词的内容是公证书的
重要组成部分。
(四)正确使用本国民族文字,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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