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知识》重点总结: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和作用
22201021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具有法
律人格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为确立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便
于社会组织独立承担责任提供了基础。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
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
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
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
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
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
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
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
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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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
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
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
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
住所。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
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
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
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
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
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
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
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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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能承担
民事责任。在法人制度产生以前,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着社会生产活动的扩大和专业化水平的提
高,许多社会活动必须由自然人合作完成。因此,法人是出于需
要,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即所谓
“拟制人”
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
,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
命体。建设工程规模浩大,需要众多的自然人合作完成。
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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