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
行政法题库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程序
第五章行政监督与救济
第六章行政诉讼
名词解释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
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的,应使这种不利影
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是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3.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的组织过程和控制行政组织的法,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公务员
法、和公物法
4.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
关不得代为规定。
5.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定的关于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6.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
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7.行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
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
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权力。如获得社会协助权,优先通过、使用
权,公务人员的特别人身保护权等。
8.行政权: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公
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9.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
对一定范围内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10.公权力: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
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
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11.行政国家:行政国家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这么一个阶段—国家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
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生命的整个过程中离不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成为影
响人们生命、财产、自由和国家安全、稳定、发展的一种几乎无所不能之物。
12.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
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
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13.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
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独立承担因此
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
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3.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对称,指按照公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西方国家把国家机
关称为公法人,公法人形使国家的统治权,其法律关系由归属于公法的行政法等法律来调整。
4.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
福利的工作人员。
5.国家公职关系:国家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国
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
6.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7.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亦称行政机构、国家管理机关、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
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
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
政机关又可分为若干层次。
8.公物: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并处于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所得支配者而言。现也
指某公司企业所有之物,供员工工作使用之物,属于公司企业行政主体支配。
9.首长制行政机关:采取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行政首长,行
政首长对整个行政机关的行为负责的体制行政机关称首长制行政机关。
10.委员会制行政机关:采取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个或若干
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对所有决策性问题集体讨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并由集体共同对其决策负责的体制行政机关称委员会制行政机关。
11.层次制:层次制又称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
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2.职能制: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
管范围大体相同,故职能制又称分职制。
1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
门(民族乡不设专门工作部门)。是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自治机关。
14.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指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
处、署等机构,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
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15.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组织。
16.行政委托: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
的行政行为。
17.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作为公权力主体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
关系。
18.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
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19.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离开公务员队伍,解除
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
20.公务员辞退:是指在公务员不符合机关工作要求的情况下,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解除与所属的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的行为。
21.开除公职:公务员因违反政纪被所在机关强制其退出公职系统,终止其公职关系,即担
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
除,而是应当除名。
22.公务员考核制度: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
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
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
23.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
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
行为。
第三章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裁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
理的行为。
3.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对社会实施管理,制定的除了行
政法规、政府规章之外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在行政法上一般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
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
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6.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
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
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
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
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8.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
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9.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10.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
的当事人都应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
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
须姑且使其具有有效行政行为的效力。
11.行政行为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
改变的法律效力。
12.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行政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
政机关以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行
政立法,使之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
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活动。
13.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而
进行的立法活动。授权立法有两种形式:(1)权力机关通过法律条款明确授权行政机关
指定某法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权力机关通过专门授权决议收于行政机关本应由
其自身行使的一定的立法权。有的学者将上述两种形式归纳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
立法。
14.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根据宪法和
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职权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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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政主体通过职权立法所指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变
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行政征用,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目
前主要是对劳动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征用,即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
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
对创制的强制租用等。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
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两种基本类型。
即时性行政强制,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时,行政机关为了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
以限制的行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行政机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
行政规范:行政主体为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
以外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进行甄别,
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行政主体给予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对于处于特殊法定情形的特定相对人,
依法无偿提供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
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凭借
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取得税、费以及土地等财产权益,并无偿或者公
平补偿因征收而给相对人所造成损失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调查: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
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
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
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
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
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
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
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
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2.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33.内部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
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
34.居间行为:居间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商业形式,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促使交易双
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专项从事这种经纪活动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人,就是居间人。
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可以作为中间人作出调解。
第四章行政程序
1.行政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主体告知
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
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
2.行政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
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中止其职务的行驶并且由他人代理
的一项法律制度。
3.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从其实质上看,行政程序反映了行政权的运行过程。它具有形式性、参与性和法定刑,
充分体现了行政权在实施过程中的个性特点,体现了行政程序对民主和效率的双重保护
功能,以及行政程序在行政权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和协调作用。行政程序可以确保行
政权的有效行使,提高行政效率;可以从程序上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
行政相对人的民主参与,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确保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4.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行政事务,当场给予行政
处理的程序。对简易程序的使用一般出于以下考虑:其一,简易程序能够接生行政行为
的成本费用,对于情节简单、证据确凿的案件无需普通程序也可处理。其二,简易程序
能够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不必要的负担。其三,存在一些必须当场给予处理的情形。对
于流动性大、身份不易确认的行为人,非简易程序事后难以执行。其四,设立简易程序
应当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其设立没有意义。
5.行政案卷制度: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
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的一
6、公务员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
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
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7、行政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外,应当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
众知悉。
8、陈述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向行政主体陈述的权利。
9、时效: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待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相
应不利法律后果。
10、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
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11、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进
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12、审裁分离制度:是指行政主体的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应由其内部不
同机构或人员行使,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
1.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
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
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2.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行政申诉:是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
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4.行政赔偿: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
政职权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获得法律救济。
5.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
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
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各国有代表性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
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
6.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
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7.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
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
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的制度。
8.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制定或者由辅以参加人委
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9.复议前置: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
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10.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
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申
请人(公民)的法定代理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以及申请
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
1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1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
第六章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因《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在人民法院,行政诉
讼原告与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2.现场笔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某些
事项所作的记录。
3.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
后果的政治行为。
4.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确定行政诉讼管辖
有重要意义。
5.行政赔偿第三人:行政赔偿第三人同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除行政
赔偿请求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
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
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
8.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
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
9.质证: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
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0.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
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
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1.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12.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
14.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
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15.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6.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
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7.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8.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
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9.重作行为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全部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基础上,要求行政
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行政诉讼决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就某些特定事项作出的司法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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