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联合我省律师工作实质,特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的人员均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律师执业一定领取律师执业证,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活动。
第四条律师执业一定恪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的监察与指导。
第五条律师不得擅自接案和收费。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两方当事人供给法律服务。
第七条律师不得利用供给法律服务的便利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律师应该为客户守旧奥密。
第九条律师应该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
第十条律师每年应接受许多于四十课时的持续教育培训,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应接受上岗培
训。
第十一条律师应担当法律救助的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或既在律师事务所又在其余
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除法律赞同的状况外,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
份接手法律事务。律师也不得从事其余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律师执业不得超出七十周岁。
第十四条曾担当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担当诉讼代
理人或许辩白人。
第二章实习律师
第十五条实习律师是指获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
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十六条获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先领取实习律师执
业证。实习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情况的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
第十八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时期不得更改实习场所,实习律师应保证明习时间。
第十九条接受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将申请人的有关材
料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机构存案并代为领取实习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条实习律师执业证由省司法厅一致印发,
印发。
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不得自行
第二十一条申领实习律师执业证应供给以下资料:
(1)《实习律师执业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二寸照片一张
得穿制服);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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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赞同实习的建议(可在申请表中填写);
(4)申请人所在单位赞同其实习的证明(可在申请表中填写)。无业人员应出具无业证明;律师
事务所应同专职实习人员签署聘任合同。
(5)品德优秀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拥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
员。指导律师名单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存案。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的人数一般不得超出专职律师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实习律师协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独自执业。
律师事务所不得规定实习律师的创收数额。
第二十五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未满,不得无故中断(停止)实习。无故中断(停止)者,两年内不得从头申
领实习证。
第二十六条实习期满,实习律师应写出版面总结,律师事务所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对实习律师
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做出判定。
第二十七条实习期满,实习律师证由省辖市司法局回收,报省司法厅注销。
第二十八条实习限时不得无故延伸。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在五年内未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如需申领律师执业证应从头实习。
第三章专职律师
第二十九条专职律师是指获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领取专职律
师执业证、特意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条切合以下条件的人员能够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
(一)拥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
(二)品德优秀;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已辞去原职或离、退休后受聘到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五)年纪未满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第三十一条法律救助中心专职在编人员拥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能够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
(加盖法律救助专用章),其执业机构是法律救助中心。
第三十二条申报专职律师执业证须供给以下资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二寸照片一张
制服);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实习律师执业证原件;
(四)已无其余职业的证明及其人事档案寄存合同。
(不得穿
法律救助中心人员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的,应供给其专职在编的有关证明。
(五)与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任合同;
(六)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判定建议(可
在执业申请表中填写);
(七)年纪超出六十周岁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八)品德优秀的证明;
(九)申请人对供给资料的真切性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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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兼职律师
第三十三条兼职律师是指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非对比公事员管理的人员)从事法学教课、研
究工作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不离开本员工作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切合以下条件者能够担当兼职律师:
(一)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二)拥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
(三)品德优秀;
(四)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五)所在单位赞同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申报兼职律师执业证须供给以下资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另附二寸照片一张
得穿制服);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曾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
填在登记表内);
(四)品德优秀的有效说明;
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判定建议(可
(不
(五)与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任合同;
(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何种职业及赞同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表中填写);
(七)非法律院校的应供给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赞同设置法律专业的证明资料。
(八)申请人对所供给资料的真切性的保证书。
(可在登记
第五章律师执业证的发放程序
第三十六条律师执业证申领、发放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收到申请资料逐级上报至省辖市司法局,该市局收到申请资料按以下要求提出
审察建议并上报省司法厅。
1。省辖市司法局上报申领执业证资料应相对集中,每次上报资料除申请人提交资料外,还应将申
请人名单登记造表一式二份一并上报(表格式样由省司法厅一致制发)。
2.关于申请资料不齐备或不合格,省辖市司法局应实时通知申请人。
3.省辖市司法局在审察申请人供给的资料时,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查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
件与原件查对无异”的条章(查对人并署名)。
(二)省司法厅收到律师执业申请资料后,以为切合规定条件的,应该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三
十天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切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决定应自
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三十天内经由省辖市司法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关于申请资料不齐备或不合格的,省司法厅应实时通知省辖市司法局在二十天内补齐资料,省司法厅
自收到增补资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做出能否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省司法厅赞同颁发的各种执业证(含转所、换证、丢失补发等)一致由省司法厅寄、交省辖
市司法局律管科(处),由其登记并对领证人进行特意执业前培训后予以发放。申请人因急需执
业证而直接到省司法厅办理的,须凭所在省辖市司法局律管科
法局律管科(处)负责对新领执业证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三十八条专职律师申请变换兼职执业证的,除应提交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资料外,人还应提交
(处)出具的介绍信方可办理。省辖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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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院校法律院系或法学研究单位聘任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九条兼职律师申请变换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按本方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四十条申请变换律师执业证类其余,申请人应同时将原执业证上交省辖市司法局,
司法厅注销并申领新的执业证。
由其报送省
第四十一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格德优秀的证明须由原工作单位出具,
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
司法行政机关应仔细审察申请人的品德,发现申请人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其不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一)因成心犯法,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许被撤消律师执业证的;
(三)因严重违纪被政法机关解雇不满五年的;
(四)过失犯法刑满开释不满五年或排除劳动修养不满五年的;
(五)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学籍等不满五年的;
(六)有确实凭证证明,申请人道德质量败坏,生活作风腐化的;
(七)未领取律师执业证即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受过行政处罚的;
(八)供给虚明,欺骗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的;
(九)拥有其余严重违纪违纪、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执业律师有以下状况的,由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执业证回收,
处:
并逐级上交省司法厅律管
(一)已被撤消律师执业证的;
(二)已不在本省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已出国(境)定居伪;
(四)持证人已死亡的;
(五)因其余特别状况不持续执业的。
第六章律师人员流动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鼓舞律师有序流动,除因律师违犯执业纪律或财务及案件同律师事务
所未交清等原由外,凡切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者,应赞同转所。对律师的转所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
在二十天内回复申请人。无正当原由阻碍律师正常转所的,申请人能够直接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转所
手续。
第四十四条执业律师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转所:
(一)聘任合同期满的;
(二)因工作调换不在原户籍所在地的;
(三)依法倡始建立新所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五)律师事务所同律师磋商一致,赞同其转所的;
(六)其余确需转所的。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申请转所应先退出合伙,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六条律师应在原律师事务所服务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转所。合伙所合伙人有过失退伙的两
年内不得作为倡始人申办律师事务所,也不得作为合伙人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四十七条律师在省辖市范围流动的,由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转所手续报省司法厅存案。
第四十八条律师申请跨省辖市地区转所、省直所申请到省辖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均由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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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所手续。
第四十九条律师申请转所到省直属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省司法厅办理转所手续。
第五十条律师申请转所须填写《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表格式样一致由省厅印发)一式三份,经转出和
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察后,报审批机关办理转所手续。
第五十一年转所执业的律师不得持续在原执业地常住受理律师业务。
第五十二条律师转所执业,须同原律师事务所办好财富、案件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律师办理非户籍所在地执业证更改登记,除填写《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外,须供给
以下资料:
(一)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的聘任合同;
(二)在非户籍所在地的租房协议;
(三)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
(四)走开原执业机构的有效证明。
第五十四条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到非户籍所在地执业的,应发函该律师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
关,请其监察该律师能否变相在原地建立非法分支机构或招待处。
第五十五条外省(市)律师调入或受聘到我省律师事务所的,须先将其律师档案调入我省后方可申报
律师执业证。
第五十六条外省、市律师申请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执业,办理调档手续的,应切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律师事务所试用合格,有该律师事务所出具赞同接收的证明;
(二)应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
(三)外省、市人员获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没有执业经历的,应在拟调入律师事务
所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赞同接受的;
(四)品德优秀的。
第五十七条申请调档的先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一致发函调
档。
第五十八条申请人在外省、市已有执业证(专职、兼职)的,其档案调到我省后,可不经实习程序,直
接申领律师执业证,但应附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优秀的状况证
明。
第五十九条外省、市律师人员在本省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一定供给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不得从
事第二职业的保证书。
第六十条凡经省律师协会或政府出资选送出国培训的,应在本省律师事务所服务必定限时,详细限时视
出资额而定,最少不得低于五年。凡服务年限不满,申请离省执业的,应予补偿。详细补偿数
额及方法按培训协议确立。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申请各种律师执业证及更改登记的申请人,隐瞒真切状况,虚伪陈说,或假造涂改有
关证明资料的,发证机关或登记机关可依法作出不予颁发执业证或不予更改登记的决定,其申请人两年
内不得申领律师执业证。
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发证机关回收律师执业证。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申请人予以处罚。
第八章其余
第六十二条律师辞去原职的文件指:
(一)原系国家机关公事员的,应供给机关离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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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系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及公司中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应供给以下文件之一:
1.单位做出的离职决定;
2.人材沟通中心出具的离职申请表;
3.人材沟通中心的离职证明书。
(三)原系公司、自收自支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的,需停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到期的,
应供给排除劳动合同协议;
(四)系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供给分派函、毕业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或毕业五联单;
(五)系往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失业、下岗人员应供给就业登记证;
(六)申请人系农业户口的,应供给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所指长久住处地是指拥有固定地址并办理了暂住证或暂时户口等居停手续的
住处地。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指律师执业证指专职律师执业证、兼职律师执业证及实习律师执业证。
法律救助中心专职律师及公职律师的管原由省厅另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推行聘任制,
有商定的除外)。
其余人员推行劳动合同制(合伙所合伙协议另
律师事务所聘任人员一定同被聘任人签署聘任合同,明确权益、义务。聘任协议中的服务限时应
充分考虑律师事务所出资培训等要素。
第六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解聘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自己。
第六十六条律师间执业纠葛应第一申请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调解。纠葛当事人应
当自觉和全面地执行调解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司法厅解说。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本厅有关规定同本规定矛盾的以本规定为
准。国家及司法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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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结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1)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联合我省律师工作实
质,特拟订本规定
(2)第十四条曾担当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担当诉讼代
理人或许辩白人
(3)实习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以上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9:36: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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