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性别公平的法律保障
社会性别公平的含义在于:不论男女,全部人都能
在不受各种成见、卑视以及严格的社会性别角分工观念的
限制下,自由地进展个人力量和自由地做出行为选择。男女
不同的行为、期望和需求均可得到同等地评价、考虑、和照
看。性别公平并不抹杀个体之间的差异,而是在敬重男女生
理差异性的基础上对现有社会上的机会、人格、权力、结果
等方面追求全都性和同等待遇。
一、实现性别公平的意义
(一)性别公平对法的价值意义
法律公平就是凡是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
确定的方式来对待。所以男女之间只应有角分工,不该有
地位差别。公平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必不行少的意义,公
平是自由的前提条件、是人权的重要部分、是正义的基本内
涵,公平与法的其他价值交织在一起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公
平的价值意义不能为其他任何价值准则所取代。公平是法的
重要价值之一,而性别公平是公平的应有之义。探求法律的
价值意义就是在查法律最真实的生命,而法律的生命力来
自于对社会进展、人类进步的促进作用,所以无论是为了弘
扬法的价值,还是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进展,都必定要求实
现性别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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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权的诉求
人权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人格或身份上的公平,以及享有
所在社会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物质待遇。法律要扶弱抑强,防
止强者利用所掌控的社会资源欺压弱者,侵害其做人的权利。
况且,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局部性的,不是总体性的。正如
霍布斯所说,自然使人在身心两个方面的力量都格外相等,
他们在有知和无知上差不多。既然如此,人与人之间在享有
权利上也应公平。女性作为半边天,理当受到法律的爱护,
女权不容侵害。
(三)权益的均衡
现代法律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这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公
平。第一,男女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公平的权利主体,不能
由于性别不同而使女性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
的安排上不得卑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安排上被任意加重。其
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
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女性履行
义务,是以享受肯定的权利为前提和基础的。第三,确定权
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受法律限制的目的在于保证
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敬重和爱护,以
制造一个尽可能使全部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正
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男性在享受法律所赐予的权利的同时,
也要受到肯定的限制,以敬重和爱护女性公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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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实的需求
2021年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年度会议的
一项主题:促进性别公平,有助于实现全球减贫与进展。世
界银行《2021年世界进展报告:性别公平与进展》报告指出,
性别公平不仅是基本人权,也具备经济学意义。报告称,那
些为女性制造更多机会的国家和地区,其生产力和经济进展
状况也相对更好。消退某些行业的女性从业壁垒,可将男女
之间的生产力差距减小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一些国家的人
均产出可提高3%到25%。中国社会科学院唐灿分析认为,
中国的家庭问题已经不再是私人领域的问题,而是越来越多
地溢出家庭范畴,开头对公共领域、对社会进展产生重大影
响。
二、我国性别公平的现状分析
(一)政治权利
研究表明,一个体代表的人数只有在决策层中达到30
以上,才有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力。我国目前政府
决策层的女性领导占比格外小,大多身居副职,且男性占据
着权力更大、资金雄厚的部门。这导致女性在权力决策体系
中地位日益被边缘化,如此,性别失衡在政治领域将始终存
在,进而导致要通过立法实现男女公平变得格外困难。正如
女权主义者麦金侬所批判的真正的差别在于,男人拥有权力,
而女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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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权利
就业权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不
少用人单位在聘请中明确要求男性员工的规定屡见不鲜。受
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甚至整个社会过分夸大
生育、哺育、更年期等问题对女性的影响,以至于对女性的
价值和力量生疏存在偏差;另外,由于关于女性权利保障的
社会保障制度进展缓慢,加大了女性就业的机会成本,这也
导致女性实现公平就业权利的障碍。
此外,财产权利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的必定延长与必
定结果,并作为生命权的工具而成为人为自我保全而要求一
切权利的前提。家庭妇女也应获得相应的酬劳,这是对她们
辛勤劳动最基本的确定和敬重。但是由于生育与抚养家务劳
动的价值被长期虚化,女性缺乏自己应有的财产权利,注定
了女性在经济上与人格上从属于男人的命运。
(三)人身权利
妇女生命健康权,是妇女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妇女
生命健康权得到保障,是女性参与社会进展的必要的前提条
件。虽然有关法律中关于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规定比较全面,
但是现实生活中侵害妇女生命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妇女的
生命健康权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拐卖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屡
禁不止,家庭暴力、性骚扰严峻侵害妇女的生理、心理健康,
农村妇女的卫生保健、医疗制度、生育保险等也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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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问题的解决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
同努力与协作才有期望赐予比较有效的解决。
(四)婚姻家庭权利
从总体上看,我国妇女拥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对比以前有
了很大的进步,但真正实现性别公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婚
姻法》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比较模糊,大多是原则性的
规定,鲜少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因此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之
后很难通过法律寻求保障,例如,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对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只有受害人提出恳求的,
公安机关才会介入,且仅仅是行政惩罚。这种做法由于施暴
人的违法成本过低,不仅使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还会有逆向增加家庭暴力的风险。
三、实现我国性别公平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我国维护性别公平的法律规范
虽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不断取得新进展,但是
仍旧存在一些圆满和不足,还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我国没
有特地的《反卑视法》,所谓无救济即无权利,《妇女权益保
障法》并规定没有专业的组织机构,配套的设施来实施这一
条款,这在客观上无异于怂恿了性别卑视的实施者。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为了保障妇女权益,相关立法
应当全面推动。正如专家们建议,在爱护妇女权益方面,可
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和英美等国的做法,制定特地的《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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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视法》。目前反家暴立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的五年规划,今
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仁真介绍了
这部法律的状况,并表示相关预备工作已经充分,将尽早提
交人大审议。在加快妇女参政方面,可以借鉴北欧等国的做
法,尝试建立最低比例制度。
在缺乏制度保障的状况下,社会性别主流化策略实施往
往具有很大的任凭性,影响我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展。因
而,需要从政策体制的高度来保证性别公平的实现。一方面,
要在制度上对女性公平地位进行确认,对合法权益做出保障
性规定,另一方面是如何把制度的规定转化为社会实践和社
会现实,如何彻底实现关于性别公平的立法。
(二)通过公益诉讼推动性别公平的法律构建
近年来,我国公益性质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有利于通
过扩大社会影响力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实现人权爱护和促进
社会变革的作用。与性别卑视有关的案件大多数是由民间组
织支持的,带有公益性质。与民间组织、公民个人日渐高涨
的维权意识相比,国内法院对待卑视案件的司法审查则表现
得比较谨慎。受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绝大多数法院对反卑
视诉讼不予支持。相比之下,欧洲一些国家的法院不仅明确
支持卑视诉讼,而且在推动临时特殊措施中发挥了乐观的作
用。法院的判决通常包括:就案件中所产生的问题涉及并下
达一个具体的临时特殊措施命令;向雇主下达一个一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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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要求雇主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措施提高代表性不
足体的代表性;有权做出一个关于政府及雇主所实行的临
时特殊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性判决。这些做法颇值
得我国借鉴。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
替代的优越性,因此,在构建性别公平社会的进程中,我们
应当乐观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
(三)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纳入法学训练的主流
所谓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是对与性别相关的问题进行分
析的方法与工具,范围包括男女两性在社会、政治、经济、
文化等不同领域、不同时期所从事的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男
女两性的态度、观点、看法以及对将来的预期等。将社会性
别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律训练中,可以更好地揭示性别卑视的
根源及危害,也可使学生们能够潜移默化地运用社会性别工
具分析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信任是对反对性别卑视,从法
学研究、立法、执法、司法、法学训练法律领域实现社会性
别公平、公正和和谐有利的尝试。在我国,社会性别和妇女
学,无论是学科、学理建构,还是课程的建设,都处于起步
阶段。不行否认的是,性别与训练课程将是构建我国性别与
妇女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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