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刍议
摘要:
私募基金在我国大量存在且无序发展,由于
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位,一直处在法律边缘灰
地带,导致与此相关的问题和争议颇多。
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
基金法律制度,以弥补法律之不足、满足巨
大社会需求、平等与公募基金相等的法律地
位以及增强基金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由
于物质基础已具备、法制条件已成熟、公众
思想条件已成熟以及自身潜在条件已成熟,
建立我国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是可行的。另
外,笔者就构建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提出若干
设想。在良好的制度保障和约束下,私募基
金必将健康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私募基金公募基金证券投资监
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及现状研究
1.私募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是以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
而形成的投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方
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两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
于股票、债券、权证等;而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则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企业
债券。而本文所说的私募基金仅为第一种,
即私募证券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在证券市场上,人们分析的私募基金大致有
三种类型,其一是证券和信托投资等金融机
构的自有资金,以及他们为股民代理委托投
资的资金,以基金的方式投资于上市股票;
其二是投资顾问、信息咨询、财务代理等中
介机构,他们私下为少数熟人朋友和客户提
供资金托管服务,把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
股市;三是其他各种机构法人,包括上市公
司,以自己募集的资金集中投资于上市股票。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主要具有以下特
点。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其次,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只是少数特
定的投资者。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
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
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
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
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2.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
阶段。1993年-1995年是发展的萌芽阶段,
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
范的信托关系;1996年-1998年为形成阶段,
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
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
操盘手;1999年-2000年则为盲目发展阶段,
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
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
销,一呼百应。2001年-2004年为逐步规范、
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
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
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2005年至今
为迅速扩张阶段,这阶段A股沪市大盘指数
从1000点暴涨至6000多点,股市前所未有
的赚钱效应,促使整个私募基金业规模及影
响力在民间迅速扩张。据一业内人士保守估
计,私募基金资金现今规模早已攀升到了数
万亿的“高度”!在中国这两年的牛市盛
宴中扮演着叱咤风云的角。
3.我国私募基金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在发挥投资灵活、竞争性强等优势
的同时,亦存在管理者暗箱操作、损人利己、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道德风险。例如中国
证券史上着名的“宁波涨停敢死队”、近期
的“杭萧钢构案”、“带头大哥777案”等
他们的行为及特点都具有一定的私募基金
的性质。但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对私募基金尚
没有明确的规定,缺少法律监管,没有相应
的法律制度导致我国的私募基金业水平良
莠不齐。缺乏合法身份的私募基金对自我保
护意识相对较弱的中小投资者是一把双刃
剑。一方面部分私募基金灵活的操作手法和
成功的运作水平为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投资
机会;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自我
保护的能力及有效手段。加之由于我国证券
市场的制度缺陷可能导致该行业巨大的系
统性风险,私募基金亟待法律的规范。
笔者认为,我国应鼓励和规范私募基金业的
发展,将私募基金公开化、规范化、合法化。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新的理财方式,一直处在
灰地带、游走在法律边缘,在其自发过程
中势必会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我们不能因
此否定、压制其发展,而应该加强引导和规
范,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结
合国外私募基金的立法经验,建立一套适合
中国国情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为私募基金
的规范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使私
募基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其
积极作用。
二、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
析
1.完善相关法律的必然选择
首先应考虑我国为什么迟迟没有将私募基
金合法化,纳入法律的规范范畴?在2003
年起草及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过程中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私募基金
是否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当时
专家组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私募基金
与公募基金差异大,投资者承受风险能力强,
无须单独立法;第二种观点,我国私募基金
已大量存在,且有发展的必要,应予规范,
以防止风险;第三种观点,私募基金复杂,
情况不明,无从监管,立法时机不成熟。很
显然,当时采纳了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仅
在其中以第101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基
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
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
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而在
2007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基
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
法》,该《试点办法》规定:“特定资产管
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
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
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
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
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
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
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这
已接近私募基金现行的激励制度,可见公募
基金开展私募业务已经得到法律的许可。然
而,私募基金开展相关业务仍然没有相关法
律法规提及,但从立法方向来看,将私募基
金纳入法律范畴将成为必然选择。
2.巨大的社会需求和市场潜力
私募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所显示出的蓬勃
生机和旺盛生命力是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
的国情和迫切现实需求为基础的。改革开放
以来,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促进了证
券市场蓬勃发展起来,各种理财方式也应运
而生。私募基金就成为了民间理财需求的必
然产物,因为:国企重组为私募基金带来了
投资机会;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促使私募基
金可以利用资金的优势提高中签概率;(3)
一般股民投资者不了解证券投资知识,委托
理财投入精力少,投资水平低,盈利率低于
私募基金;(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
展,个人金融资产数量也大幅增加,大量民
间资金迫切需要保值增值投资渠道;(5)证
券监管不力,私募基金的隐蔽性强。这便成
为了私募基金在中国民间能够风起云涌的
市场基础。“有需求就有供给”,随着证券
市场的发展,巨大的社会需求和市场潜力无
疑促使着私募基金向更大规模、更高层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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