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
LT
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权威不仅
在于立法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且在于执法中的严格公正,
得到人民的信任。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
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这些特征,决定了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
(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
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职权由法定。
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
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无法定授权的执
法就是越权,就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损害。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机关及工
作人员职权法定观念淡漠,执法越位、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没有权却
实施,没有收费权却收费或变相收费等等。越权就是违法行为,违背了依
法办事的要求。第二,有权必有责。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律授予了权
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
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政法机关的权力本身相对于社会来说,也是一种必
须履行的职责,肩负着法定职责而不履行、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
第三,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
也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
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败、滥用,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都要受到监督的原
则。因此,执法和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整个行使
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第四,违法受追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律
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进行严厉追究的机制。只有执法者的
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
良好示范。
需要指出的是,依法办事的基础是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二十多
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诉讼法
为骨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缺
乏必要的权威,法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
执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成为树立和维护法律权
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的关键。
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确立的时代背景及重大意义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
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
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历史和实践证明,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合理
模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各种因素特别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
党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发生过偏差,走了一些弯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
“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
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志曾深刻地指出,“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
靠得住些”,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社会
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1997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总结建设社会主义的长
期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顺应历史发
展趋势,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
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
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党执政治国
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国家长治久安,是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十三亿中
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搞建设、谋发展,实现现代化,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
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长期
实践经验的总结。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如果社会动荡不安,已经取得
的成果也要丧失。而稳定要靠法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
探索与比较,从正反两个方面得出结论:还是要搞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
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
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有力地保障了政治和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
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
成、不可分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志早就
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律。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
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
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
民民主就有保障。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
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
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
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
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
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
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
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途径
扎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要着力于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
建立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
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第四、要大力开展普
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
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
法治环境;第五、要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结合起来。
(一)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
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
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确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
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
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律建设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
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
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
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
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和规律
性几个方面的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
面说,立法工作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
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
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
也就是说,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级
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这样有助于促进统一的、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形
成。(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
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众和社会各界力量
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
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
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我国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
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
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
民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
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
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
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
干部和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
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
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
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
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众的合法权益,同
时又为人民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
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
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
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
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
尊严。一是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
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执法要严格,即执法要做到
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
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
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
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
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
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
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
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
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
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
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
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
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
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
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
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2)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
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
(3)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
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
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5)坚持实事求
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
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总之,依法治国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
发展过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乃至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沿
着依法治国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就能够更加有效的保障党对国家的领
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坚信,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依法治国必将稳步向前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必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一个文明、富强、民主、稳定、和谐的社会主
义现代化国家必将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注释:
[1]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教育辅导》,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一部分,第8
—30页。
[2]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学习问答》,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30—34页。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8:27: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093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