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
经营模式的不断丰富,经济方面的犯罪日益
突出,而且形式和内容都比以往复杂。但是
尽管如此,从经济犯罪的特征、刑罚的实际
功效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角度来看,我
国刑法对经济犯罪刑罚的规定过于严苛,不
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设置和适用死刑的社
会成本高于收益,不但背离刑法的价值追求,
而且也不符合我国刑法“轻刑化”的发展
模式。寻求合理有效的预防经济犯罪的方法
与途径,比严酷地惩治犯罪,有着更为积极
而长久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废止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以来,针对原有经
济体制的弊端,我国开始对经济体制进行了
深入改革。由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过渡
到改革开放初期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社会
主义建设的实践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市场经
济并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是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
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由此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因
此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
了深刻的变革,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
目的发展。经济体制逐步由建国初期基本封
闭型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有中国特
的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随
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快速发展,经营模
式的不断丰富,这个时期内经济方面的犯罪
也如雨后春笋日益突出,而且形式和内容都
比以往复杂。
一、关于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概念解读
经济犯罪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国学者
希尔提出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举行的
“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中,以“犯
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其中首次使用
了“经济犯罪”一词。对于经济犯罪这个概
念,国外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究,
形成各种学说,比如社会学论中由美国着名
的犯罪社会学家埃德温·H·萨瑟兰教授提
出的“白领犯罪”。犯罪学论中认为经济犯
罪是一种“职业上的犯罪”等不同的学说。
同时,我国在法律上和学法界对经济犯
罪这一概念如何界定众说不一,也没有达成
统一定论,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经济领
域”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在经济领域
内的犯罪。“非法经济活动”说,认为经济
犯罪不仅仅发生在经济领域,而且也发生在
政治,文化领域。“财产犯罪即经济犯罪”
说,认为侵犯财产所有权关系的行为本身也
是一种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笔者比较赞同陈
兴良教授对经济犯罪所下的定义,他认为
“经济犯罪就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
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
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到刑
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
我国过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转
型时期,但是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
社会中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点来钻法律的
空子,所以近年来有关经济犯罪案发率,犯
罪数额,犯罪方式等方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
情势,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害,
同时也给社会其他方面增加了很大的潜在
危害。而这种现象主要归结于以下几个方面
的原因:
首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不断的在进行改革和
完善当中。我国的经济体制由当初的计划经
济转型为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商品经济得
到空前的发展,但是相应的法律管理体制却
没有得到相应的改革与完善,这就为那些进
行经济犯罪的非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
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提高了,但是还不乏有许
多贫困问题要解决。其次,人都有利己的心
理倾向,这种倾向只有在一定限度内才不会
受到法律的规制。但是有些人却超出此限度,
在膨胀的利己心理和不正当的心理动机的
驱使下置公共与他人的财产利益于不顾,构
成各种经济犯罪。最后,由于经济犯罪本身
具有的性质所决定。经济犯罪对社会带来的
危害性不具有直接可视性,不像其他犯罪,
如杀人,抢劫,等犯罪直接给社会带来
危害性,人们可以看到它的危害性。
二、经济犯罪中适用死刑制度不合理性
的成因分析
首先,从经济犯罪的特征来分析,由于
人们的趋利心理,所以经济犯罪的主要动机
是贪利,以获取非法利益。所有的经济犯罪
所侵犯的权益一般都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
权益或是社会的经济秩序,这些权益的价值
远远低于人的生命价值,而死刑是最严厉的
刑罚,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但是只有至少
以剥夺生命为内容的犯罪才属于最严重的
犯罪。所以在经济犯罪中若是适用死刑的话,
严重不符合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死刑
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远远高于经济犯罪所
侵犯的权益的价值,罪与刑之间明显不具有
对等性。例如在《刑法》第八章中规定贪污
罪和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但是它们
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公职人
员职务的廉洁性,与人的生命价值相比较,
显然低于后者,所以对诸多经济犯罪中的类
似犯罪规定最高刑适用死刑的合理性还有
待于立法者们商榷。
其次,从刑罚的实际功效上分析,一方
面,从死刑的个别预防功效上看,其确实比
自由刑更有实际的功效,但是卡贝利亚曾提
到“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
果我们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
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受到破朔迷离
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竖所以,
死刑虽然比自由刑的惩罚效果更加严厉,但
是这并不代表它就会比自由刑更有威慑力。
相反与失去生命相比人们更害怕失去自由。
另一方面,死刑的适用严重剥夺了罪犯悔过
自新的机会,尤其是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更
是一种不合理的做法。经济犯罪一般主要侵
犯的是财产权益,对经济罪犯适用死刑并不
能挽回什么,反而是对生命的亵渎。若是对
他们轻则实适用罚金,没收财产,重则适用
自由刑等刑罚措施与适用死刑相比更具有
实际意义和效果。
最后,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角度分析,
经济犯罪中大量规定死刑使不符合死刑的
发展趋势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自
贝卡利亚质疑死刑的威慑效果,提出废除死
刑的主张以来,死刑的存废便成为世界各国
学者论争的课题。在司法实践当中,世界许
多国家要么全面废止死刑制度,要么在逐渐
减少刑法中死刑的适用。我们可以清楚的看
出,有关死刑的废除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国际
社会的共识。我虽然还没有彻底的废除死刑
制度,但是对经济犯罪大量规定死刑,不仅
和国际社会限制死刑,逐步废除死刑的潮流
不相符合,也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相
悖。
经济犯罪规定死刑会给犯罪人的引渡
带来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罚当其罪。在打击
经济犯罪过程中,当罪犯逃往国外后,我国
就需要得到他国的司法协助,将罪犯引渡回
国。由于“死刑不引渡”为国际法上一条重
要的原则,而我国对经济犯罪规定死刑,这
将成为我国引渡罪犯回国的最大障碍,难以
真正实现罚当其罪。与其无法对这类经济犯
罪分子适用死刑,还不如对经济犯罪不设死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8:22: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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