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1: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私家车油改气)

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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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法律

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

文/张欣然

2015年6月26日,美国将同性恋作为一种正常的性取向,宣布全美同

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据统计,同性恋人数已达到5000多万人。其中,一些

同性恋者以生活伴侣的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然而,我国法律尚不认可同性婚姻。

同性恋人的人权、生命、财产等遭受侵害后,屡陷维权困境,凸显了我国法律在

这方面的缺失和空白。

同性婚姻历史

在我国,由于异性婚姻能延续人类的繁衍生息,所以,男夫女妻成为婚姻

的主要表现形式。中国历史上,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曾以三纲五常

教化百姓。同性恋不仅被视为违背伦理、破坏纲常的行为,同性婚姻更是一种不

利于血脉延续、人类繁衍的资源浪费。虽如此,经笔者查古今一些作者收集的

历史记录,记载的同性恋者在当时仍然不乏其人。

据史料记载,在我国古代,男同性恋又被称为“龙阳之好”。这个典故出

自于《战国策·魏策》龙阳君与魏王,龙阳君即魏王的男宠。《战国策。楚策》中

的“安陵之好”也是如此。古人还把男同性恋称为“断袖之癖”,这个典故出自

于汉代。汉哀帝因十分宠爱一个叫董贤的男子,每日和董贤“同卧起”,俨如夫

妻。有一天,哀帝和董贤一起睡午觉,哀帝醒后要起来,但衣袖被董贤压着,哀

帝不愿意因抽出衣袖而惊动董贤,竞用剑将衣袖割断。汉哀帝对董贤的宠爱竞到

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董贤才22岁,就位至三公(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显的三个

官职的合称)。匈奴使臣前来朝拜,见到这么年轻的三公,也极为惊讶。哀帝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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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还想禅位于他,后因大臣反对才未坚持。

汉文帝和邓通则是另一个突出的例子,汉文帝是历史上记载的一代明君,

“文景之治”是整个汉朝的盛世。文帝也是汉朝最勤俭的皇帝,连一件穿破了的

衣服都舍不得丢掉。但他对男宠邓通的宠爱却无以复加,在邓通身上所花的钱难

以计数。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社会,即使有三纲五常制约,性向

为同性的人仍不在少数。在现当代,这种同性相恋的现象也非少数,中国香港地

区的天皇巨星张国荣与唐鹤德相恋数年,一直以伴侣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台湾

的蔡康永也曾宣布自身的同性性向,并与其同性伴侣相守多年。

同性婚姻权益无法保障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国5000多万名同性恋者中,500万~1000万名为

男性同性恋者。同性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同于异性夫妻,他们虽然在一起共同

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也一同经营彼此或共同的财产,但由于没有法律对他们婚

姻关系的承认和保障,彼此的身份只能是同居人或共同生活的人,他们不能享有

和履行法律赋予异性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一、同性恋人无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我国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然而,同性婚姻却不适用该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构

对同性婚姻登记申请无法受理。如湖南省的同性恋人孙某和胡某,因在婚姻登记

处申请登记被拒绝,为维护婚姻自主权,于2015年12月16日向当地人民法

院提交了起诉材料,请求判令当地民政局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法院受理后还尚未

开庭,该案已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我国首例同性婚姻维权案。

二、法律不承认同性恋人的“至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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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夫妻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若夫妻一方因疾病或外伤危及生命健康

或形成残疾,另一方须依法履行照顾的义务,如遗弃,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同

性夫妻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因为没有法律做保障,就只能靠彼此的情感做支撑。

在日常生活中,面对一些突发事件,同性婚姻中的当事人不仅身份异常尴尬,有

时甚至会由此产生难以想象的后果。如同性伴侣因婚姻关系法律不认可,面临一

方因疾病或外伤急需进行手术时,即使另一方在现场,由于没有签字的权利,也

只能眼睁睁地等待伴侣直系亲属的到来,承担因不能及时救治而出现的严重后

果。

三、同性婚姻不受《婚姻法》保护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因琐事发生矛盾而引起摩擦的现象比比皆是,发

生家庭暴力致人受伤的行为也存在。因而,《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

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

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

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

以行政处罚。

以上法条规定了异性婚姻在发生家庭暴力后,被害方主张维权的可以依法

维权,施暴方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对于同性婚姻中的伴侣,当发生家庭暴力

后,被害方却只能用《刑法》《治安管理保护法》来维权,在法律适用上以及维

护当事人权益上就可能会有所偏颇。

四、同性婚姻双方“离婚”仅适用《合同法》

在日常生活中,当异性夫妻因感情破裂或一方出轨,可以选择离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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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其方式可以是协议,也可以诉讼解决。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

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方应当予以补偿;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

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

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

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

对于同性婚姻,由于既不存在子女,又无法律保障,使婚姻关系变得不牢

固。若出现一方出轨或双方感情破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法像异性夫妻一样去

办理离婚,而只能协商解决。这就增加了同性婚姻的风险性。如在婚后的共同财

产分配上,即使该财产是双方婚后共同创造的,由于法律对他们的婚姻不认可,

也不能依据《婚姻法》进行分配。一旦在财产分割上出现分歧或纠纷,他们只能

依据《合同法》走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很多当事人在事前并没有保留有效的证据,

或受证据收集的制约拿不到有效的证据,在诉讼中无法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全,

都会导致败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五、同性婚姻无继承权

在异性婚姻存续期间,若婚姻当事人一方因意外或疾病去世,依据《婚姻

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或妻为有权的继承人。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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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即使一方没有立遗嘱,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也有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而同性婚姻中,基于婚姻本身的无效性,其双方当事人的继承权也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同性伴侣中的一方在离世前如果没有或没来得及以遗嘱方式明确其财

产由同性伴侣的另一方继承,那么,即使该财产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另一方也不

享有使用和继承权。这一点,也成为同性婚姻中的一个潜在的风险。

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对具有同性性向人的看法和观念正在逐

渐改变,大部分人的看法也正在由歧视逐渐向认同或平等视之转变。尤其是在美

国宣布全美同性恋合法化之后,更有部分同性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迫切

地寻求用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我国为这一特殊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

特殊“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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