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一)
内容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都很重视的一个研究课题。特别是在近
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突发性强等趋势情况下,研究未成年人犯罪
的刑事责任问题尤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作者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分五部分预以阐述:
(1)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意义。(2)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
题①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标准及认定②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③如何正确理解未
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④未成年人年龄的差别及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
任问题。(3)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原则。(4)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
的其他问题。(5)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
通过以上几部分的层层论证,使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应始终把定罪量刑作为矫治犯罪的必要手段。依法定罪,
适当量刑,以求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犯罪
1、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意义
1.1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据某市人民法院统计,2000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约150人,同比
上升52.5%,2001年判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上升0.9%,2002年、2003年同比上升分别
为21%、27.8%,2004年1至9月已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也近200人,由此可见近
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1.2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
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轻于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还具有可塑性,较易改造成
守法公民。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在刑事责任的
认定上贯彻从宽对待的基本原则。从而为挽救、教育大批失足青少年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1.3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意义。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
班人。未成年人处于青少年的过渡时期,同时又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
其品格的优劣,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盛衰,国家的存亡,因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
罪予以积极的预防和有效的矫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长远之策。
2、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1确定未成年犯罪人年龄标准的意义。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本着“从宽处理”的基本原则,无论是
坚持不适用死刑原则,还是贯彻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抑或在某些刑罚制度和刑种上予以
特殊对待,都要以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正确确定为前提,因此首先要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和正确认定加以明确。
2.2.认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标准。犯罪人未成年的年龄标准,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2.2.1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实施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在实践中有的
把案发时间、逮捕时间、起诉时间或审判时间行为人的年龄作为认定其是否属于未成年犯罪
的标准,这些都是不正确的。刑法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只能是指犯罪时行为人未成年,这是
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犯罪行为之间内在联系的要求。至于刑事诉讼阶段的年龄,有些对刑
事诉讼有一定的意义,如审判时行为人是否成年,影响到案件是否公开审理,辩护权的行使
等问题;刑罚执行时行为人是否成年,影响到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制度的不同等。但这些阶
段的年龄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标准。
2.2.2所谓行为人犯罪时未成年人已满14岁不满18岁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也就是已满14
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一点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我国《宪法》第34条关于公
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规定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婚
姻法》第六条对于结婚年龄规定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等,所有年龄都
是周岁。
2.2.3周岁应如何计算,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有关司法解释文件里专门加以明
确,首先:“周岁”应当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其次,1周岁以12个月计算,满
12个月为l周岁;已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后应以日计算,而且是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
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例如行为人1988年9月15日出生,至2006年9月16日满18周
岁,如果其2006年9月15日生日当天犯罪,应视为不满18周岁,对其适用“从轻或减轻处
罚”的原则。
2.3犯罪人未成年以前年龄如何认定。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教训应当注意:其一,
司法文书上一定要明确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达到责任年龄,是否属于未成年年龄。其
二,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被告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尚是未成年的年龄不清的案件,主要原因是
在很多农村不重视出生婴儿的户口申报问题,一旦出现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纠缠不清。另外,
有的人出于某种目的,涂改自己实际年龄。其三,户籍登记人员工作上有失误,将当事人出
生年月日登记错误,当事人也未加追究。其四,被告人或其亲属为使被告人逃避应得惩罚,
在出生时间、作案时间上有意地弄虚作假等等。如果不注意这些因素,忽视对被告人具体年
龄的认真核实,就可能影响到正确定罪量刑,因此认真查明被告人的年龄具有重要意义。
当遇到被告人年龄不清案件,尤其是遇到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已满14岁、已满16
岁、已满18岁这些关键年龄不清的案件,怎样确定被告人真实年龄?我国司法实践中核查被
告人年龄的具体做法是:认真讯问被告人并且核实其供述的内容;查阅被告人的档案、户口
簿、现在地派出所的户口底册和出生地派出所的户口底册等证件关于年龄的记载,深入出生
地调查了解,从而准确有据地认定行为人真实年龄。
2.4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
2.4.1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
责任能力不完备以及他们较易接受改造教育的特点而确立的,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
则以及刑罚的目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应当严格执行这一法定原则。
2.4.2如何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原则的涵义是正确执行这一原则
的前提和基础。怎样理解这一原则中的“应当”?所谓“应当”是命令性规定,不同于授权性规
定的“可以”。“应当”应理解为“必须”、“一律”而不许有例外,即凡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
从宽处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幅度内比成年人犯罪所判
处的刑罚适当轻一些。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成年人犯此抢劫罪从轻处罚的最低限
度就是三年有期徒刑。所谓“减轻”处罚即低于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处刑罚。如《刑法》第127
条规定“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
处罚即可以判处不满三年的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拘役或管制。
2.4.3在正确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正确适
用这一原则。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从宽处罚原则时,要正确选择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要根据行为人罪责的轻重和改造的难易程度来选择。正确适用刑罚需要全面把握案件事实,
特别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
⑴、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差别。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都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实
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没有具体标明犯罪的未成年人年龄差别对具体适用从宽处罚原则
的影响。我认为应当参照民法的做法,将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划分成两个年龄段,即已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低年龄段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年龄段。对低年龄段者应
较多考虑减轻处罚,对高年龄段则侧重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另外,在两个年龄段内还要根据
其主观恶性程度予以适当量刑,做到与刑罚相适应。
⑵未成年人犯罪跨责任年龄段的刑事责任问题。
这里有两个问题。未成年人满16岁前后的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对已满16岁后又犯罪的未
成年人是否应当一并追究其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我认为应当分为
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的犯罪是《刑法》第17条第2
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
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的犯罪,则应与其已满16岁后的犯罪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如某男
在15岁时实施了抢劫,17岁又实施,就应一并追究其抢劫罪和罪的刑事责任;第
二,如果行为人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属《刑法》第17条第2款规
定的范围,就不应追究其不满16岁时实施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审理被告人满16
岁以后的犯罪时,不应一并追究其在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实施的一般盗窃行为的刑事责
任。
其次,关于满16岁到满18岁者前后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这里也有两个问题:第一,
是否将前后罪并罚判处行为人死刑立即执行问题,这一点后面还会谈到,这里不再赘述;第
二,除应处死刑的情况下,对行为人18岁前后的犯罪应否以及怎样适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
从宽处罚问题,我认为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满18岁前后实施的是同种犯罪的,
如果主要犯罪是在不满18岁实施的,可以考虑对全案仍适用从宽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其次,满18岁前后实施的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对满18岁前的犯罪量刑时仍应适用从宽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原则。
3.1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
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能
允许等到18周岁以后再判死刑,这是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一贯政策中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为什么不适用死刑?这是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处罚方法,是剥夺犯
罪分子生命权利的刑罚。我国刑法立法思想认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使是犯罪
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非常严重,但由于行为人年龄尚未达到成年,责任能力不完备,因而
主观罪过较成年人同样的犯罪相对轻一些,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轻一些;同时,行为人犯罪时
未达成年年龄,还具有改造的可能,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把握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这一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已
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其危害程度有多么严重,一概不适用死刑;第二,对
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判处死刑。
3.2不适用无期徒刑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的根据,来自于刑法第17条第3
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
定情节,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试析:如果末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
刑期为无期徒刑的,由于无期徒刑这一刑种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
即适用排列在无期徒刑之前的刑种,即有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死刑
的,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不适用死刑没有异议。但该条规定并末指明对犯罪的时候不满
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就已经是给予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再适用刑法第17条第3
款的规定。因此基于同样理由,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死刑的,不能适用
死刑,也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同时还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的,我们认为应当依照刑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的量刑顺序,先从重,再从轻、减轻的办
法来处理。因此根据前述理由,仍然不能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本着对未成年人从轻、
减轻刑罚的立法思想,对未成年人也不适用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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