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疑罪从无”的质疑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情节(犯罪与否)
处于认定上的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充分确凿、不足以形成对指控犯罪的确证,
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宣告和裁
判。“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规则,其内涵在于当审判机
关审理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的刑事犯罪案件,无法就指控提供的证据形成罪性
确证,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疑问、不能认定犯罪成立与否时,负有宣告并判定
被告人无罪的义务和职责;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当被告人面对公诉机关或自诉
人的犯罪指控,在审判机关无法就所指控提供的证据形成有罪确信时,应当享有
被宣告并判定为无罪的权利。“疑罪从无”关系到刑事诉讼中刑事证明责任的分
配、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以及指导我们对待被指控人态度的刑事司法理念,其
价值定位主要不在于发现犯罪事实,而是降低被告人因被戴上手铐、穿着囚服而
在刑事审判中承担被定罪的巨大风险,保护其免受无尽的刑事追究,捍卫人权,
是民主法治文明的必然产物。“无罪推定”被视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人权的逻辑起点,而“疑罪从无”则体现了在渐进式民主法治进程中向“无罪推
定”之人权保障目标的靠近。我国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
定”的精神,使得“疑罪从无”在我国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其中,刑诉法第
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它的题中
应有之义为:定罪权专属于人民法院;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摒弃了
“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确立了“疑罪从无”。同时,刑
诉法第162条第3项又在通常的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之外,增设了一种“证据不
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类型,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
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被视为我国“疑罪从无”的典型表述,
也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朝着“无罪推定”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然而,由于刑诉法规定在判决作出后,一旦发现新的证据,仍然可以按
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这就使得我国并非确立真正意义上的“疑罪从无”原
则。考察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一般对于因证据不足作出的无罪判决,
都不得进行再审予以改判,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更重
要的是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贯彻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为了更好地保
障人权,我国应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明确规定“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的无罪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以新的证据提起再审程序,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我国
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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