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个人破产立法调整的效果:美国阅历及对我
国的启示
一、引言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个人破产一般指个人依据法律规
定在法律许可条件下依据法律程序解决个人资不抵债且无
力支付到期债务的一种机制,这在发达市场国家中并不少见。
以美国为例,据统计,从1980年到2021年期间①每年个
人破产案件申请数量占总人口数的比例远大于1,基本在17
之间。假如仅考虑1860周岁的有收入劳动者,这一比例会
更高。
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但还没有涉
及个人破产方面的明显条款,现行的破产法律并不适用个人
破产(文秀峰,2021)[1]。在逐步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起打
算性作用的改革进程中,我国破产法律也将逐步完善,不行
避开地面对成熟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债务处理问题,个人破产
的法律规定可能以各种形式消灭。在这种状况下,考察并学
习发达国家市场的立法历史和修改,可以加深我们对个人破
产立法中关键内容的了解,为将来我国可能的个人破产立法
供应有益参考。
为此,本文简要回顾了美国个人破产立法的早期历史,
并考察自20世纪80年月以来的主要立法调整及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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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在将来我国可能的个人破产立法中,应严格区分
个人清算破产和个人重组破产,防止个人任凭通过清算破产
来躲躲债务。在这方面,美国2021年的个人破产立法修改
中提出的平均收入检验对我们具有借鉴意义。
二、美国个人破产类型及早期立法
在美国,破产这一概念最早由《1789年宪法》的第1条
(Article)第8节(Section)第4款(Clause)规定。依据宪
法表述,破产方面的法律是联邦法律。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
都在《美国法典》(UnitedStatesCode)的第11部(Title11)
中规定。
依据破产诉讼时遵循的美国法典的具体章(Chapter)不
同,个人破产案件可依据美国法典第11部的第7章、第11
章、第13章等在破产法院受理。第7章为清算破产,即债
务人的债务在破产后全部免除;其他章为重组破产,即债务
人的债务在破产后进行调整,但基本不全部免除。在重组破
产中,第11章和第13章之间的区分主要表现为:第11章
破产不仅适用个人,也适用企业,并且没有债务总额限制,
破产成本大,耗时长;相比较而言,第13章破产只适用于个
人,并且破产者和配偶的债务总额必需小于肯定限度。粗略
地讲,大债务的个人适用第11章破产,小债务的个人适用
第13章破产。
在立法方面,1800年通过的《1800年破产法》是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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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最早的破产方面的特地法律。这部法律只规定商人间
的债务和强制性破产。早期的破产法律存在很大争议,其中
1800年的法律在1803年被废止,之后1841年、1867年
又分别通过了破产法,但又分别在1843年、1878年被废止。
直到1898年,破产法重新通过,之后再没被废止。20世纪
30年月的大危机之后,破产法进行了一次大修改,形成1938
年版本的破产法。从这之后始终到1978年,破产法的修改
幅度不大。
三、美国个人破产法在1978年以来的主要修改
1978年,破产法经受了一次大规模修改,通过《1978
年破产法》,它是美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破产法律之一,适
用于1979年10月1日以后的破产案件。该版本的规定对
以前的破产法作出了重大修改,改革了美国破产方面的司法
体系,授权建立破产法院①特地受理按美国法典第11部申
报的破产案件。破产法院属于联邦地区法院的组成部分,州
法院无权受理破产案件,但债务人破产后的财产豁免数额和
内容可由各州立法规定。
和以前的破产法一样,《1978年破产法》对个人债务人
的定义不明确。为此,破产法在1984年经受一次修改,其
主要内容②包括明确了个人债务人是以消费性债务为主要
负担的个人,而以前的个人债务人则包括个人和不拥有经营
业务的其他人。因此,1984年破产法改革的预期目的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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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减个人破产案件的相对比例。这样,比较1984年之后的
个人破产案件比例是否比以前下降,基本可以从个人破产角
度检验1984年破产法修改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假如该比例
下降,则实现目的;否则,没有实现目的。
1985年前后,美国农业经济部门很不景气,农场主和
渔民破产人数大幅度增加。为了挂念农场主和渔民渡过难关、
为这些人的债务重组供应尽可能的便利,以便爱护美国农
业部门的健康进展,破产法在1986年进行了一次改革,一
个重要内容是新增第12章,特地适用于农场主及家庭、渔
民及家庭。但当时还不确定第12章是否应当永久存在,因
此对第12章施加了落日条款(SettingSun),规定该章的废
止在1998年10月1日前打算。由于满足第12章破产的条
件必需是主要债务来源于农场或渔业的经营,不涉及以消费
性债务为主体的个人债务人,预期新增12章不会影响个人
重组破产案件数量的变化。因此,比较1986年改革前后第
11章、第13章破产案件之和的数量占总个人破产案件数量
的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基本可以检验1986年改革是否对个
人破产产生预期影响,检验的方式是:假如该比例没发生变
化,则1986年改革实现其目的;否则,没有实现其目的。
为了给小企业破产供应特地机制以便利小企业的债务
重组来促进小企业进展,破产法在1994年进行了一次修订,
表现为首次规定了小企业债务人的概念。此外,考虑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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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展,1994年破产法调整了第13章破产的债务人债务总
额的限制,分别将原来规定中的未担保债务总额、担保债务
总额的上限由10万美元、35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和75
万美元。对小企业债务人方面的新规定并不涉及个人债务人,
但对第13章债务人资格中债务总额的修改直接影响了第13
章破产的门槛。因此,1994年破产法改革的预期目的应当
是鼓舞个人更多地接受第13章重组破产。这样,比较1994
年破产法改革前后第13章个人破产案件数量占总个人重组
破产案件数量的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基本可以检验1994年
破产法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假如该比例上升,则目的
基本达到;否则,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1994年破产法授权成立全国破产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
在1997年11月19日递交了一份最终评估报告(ational
BankruptcyReviewCommission,1997)[2]。基于这份报告,
破产法在2021年进行了重要修改,其在个人破产领域主要
表现在:一方面,第12章规定为永久性法律;另一方面,要
求债务人进行平均收入检验(MeansTest)③来打算是否应
当申请第7章破产还是第13章破产。平均收入检验的主要
方式是:只有那些收入低于当地州平均收入水平的个人债务
人,或者收入高于平均收入水平但不具备将来一段时期每月
拥有肯定额外收入来偿还肯定债务的个人债务人,才能选择
第7章清算破产。没有通过平均收入检验并且债务总额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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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额度的个人债务人只能选择第13章的重组破产。因此,
2021年破产法改革更加直接针对个人破产,其目的试图阻
挡个人滥用第7章清算破产来躲躲债务。这样,比较2021年
破产法改革前后第13章破产案件数量与第7章破产案件数
量的比例是否上升,基本可以检验这次改革在个人破产方面
的目的是否实现:假如比例上升,则基本实现了防止滥用清
算破产的目的;否则,没有实现目的。
总结了以上几次立法修改②的主要内容、相关信息及
实证检验的含义。第1栏是当时修改破产法的提案名称;其
次栏是对应提案的基本信息,包括提案的议案编号、法文编
号、正式签署时间和多数条款生效时间;第三栏是破产法的
主要修改之处;第四栏列出对该次立法改革是否实现其预期
效果的待检验含义。
四、主要立法改革的效果评估
由于每年的经济环境等外部因素都有变化,因此本文只
分析立法改革之后一年的状况。此外,这几次法律改革的多
数条款生效时间在当年的下半年,再加上律师、法院对新法
律的学习时间,因此本文将立法改革年度作为法律改革前的
年度。这样,本文检验的样本分别为法律改革年度和法律改
革之后一年的样本。
预期效果对个人破产案件的各种比例在历次立法修改
前后的均值检验结果。表中第3-6栏分别列出了立法修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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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之后一年的各种比例的均值和方差,第7、8栏是法律
修改前后均值、方差相等的检验。方差相等检验接受Levene
方法。由于方差检验中最终两次立法改革拒绝了方差齐性的
原假设,因此出于统一和稳健性的考虑,全部的均值检验都
接受包含方差不等性假设的WelchF检验。
破产数据来自美国破产研究所(American
BankruptcyInstitute,.),人口数据来自美
国人口普查局(,.)。
**表示在5%水平检验显著,***表示在1%水平检验显著。
表1984年破产法修改的预期效果不明显。依据前面的
分析,这次立法修改明确了个人债务人为以消费性债务为主
的债务人,相比之前缩小了个人债务人的定义,因此预期目
的是降低个人破产案件的比例。但表中显示,这次立法修改
前各章破产案件之和占全国人口比例的均值(1.1)反而小于
立法修改之后该比例的均值(1.4),并且检验在统计上是显
著的,表明实际效果恰恰与立法修改预期目的相反。这个结
果与LawlessandWarren(2021)[4]提到的结果比较相近,
他们也发觉这次改革后商业破产案件比例不升反降,从另一
个侧面说明白个人破产案件比例不降反升。
1986年破产法改革的实际效果和预期目的全都。如前
文所述,1986年破产法预期目的是不影响个人重组破产在个
人破产案件总数中的比例。表中检验与此相符。在改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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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中重组破产比例的均值为0.2522,和改革后的均值
0.247比较相差不大,均值相等的统计检验在10%水平都不
显著,不能拒绝改革前后重组破产比例均值相等的原假设。
1994年破产法改革的预期目的基本实现。在个人破产
方面,这次法律改革主要是提高了第13章破产的债务总额
限制,可以将更多个人纳入第13章破产的范围,因此预期
目的是提高个人重组破产中第13章破产的比例,这得到了
实证检验的印证。在改革当年,个人重组破产中的第13章
破产比例均值为0.9866,小于改革之后一年的均值(0.9926),
并且均值相等的统计检验量在1%水平显著。
2021年破产法改革的预期目的基本实现。如前文所述,
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引进平均收入检验方法,防止通过清
算破产来躲躲债务,促使更多个人债务人选择第13章破产,
这个目的基本实现。在法律修改当年,第13章破产与第7章
破产比例均值为0.2329,远远低于破产法修改之后一年的均
值0.6243。这在肯定程度上说明破产法修改后平均收入检验
方法发挥了效果,试图接受第7章破产来躲躲债务的债务人
被订正,他们只好选择第13章破产,导致第13章破产比例
大幅度上升。并且,立法改革前后第13章破产比例均值相
等的统计检验量在1%水平显著,拒绝立法修改前后第13章
破产比例相等的原假设。
总体上,在个人破产方面,除了1984年破产法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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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目的不明显外,其他三次破产法改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
的。更深化的缘由和检验可能还需要微观数据来分析。值得
留意的是,以上的分析仅对个人破产比例的均值比较进行简
洁统计分析,没有考虑在此期间其他因素的影响,也没有考
虑立法修改的长期效果和动态效果,因此结论还值得进一步
争辩。此外,破产法的内容和目的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个
人破产,还包括企业破产。因此,全面评估破产法的效果还
需要争辩企业破产方面的表现。
五、美国阅历对我国可能的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
美国个人破产立法的最近几次修改基本实现了预期效
果,这对我国将来可能的个人破产立法具有肯定的启示:
参考美国1978年和2021年破产法的阅历,应当尽可
能明确哪些个人债务人的哪些债务适用于破产,以防止企业
通过个人破产来进行法律套利;同时,应明确清算破产和重
组破产的界限,避开个人债务人通过清算破产的方式来躲避
本可以偿付的债务。
参考美国1984年和1994年破产法的阅历,可以为农
民众制定特地的立法条款,以爱护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和
进展;为便利小微企业主的债务处理,促进小微企业进展,
可以争辩是否在个人破产框架下规定小微企业主的破产;对
于自然灾难的受害者,也可以考虑设置适当的条款。
此外,对于是否建立特地的破产法院,如何处理涉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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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债务处理,我们可以参考美国1979年破产法和2021年破
产法的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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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8:02: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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